《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是与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退休人员如果是返聘到企业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各地相关的实施办法设立了排除条款,就不得进行工伤认定。例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受伤害的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