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视同工伤,其主要特征是职工受伤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一工伤的主要特质,只是因为与单位、工作原因具有一定的特殊联系,才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此项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即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突发疾病的职工发生了死亡这一客观事实,但从初次医疗诊断到临床死亡不能超过48小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突发疾病死亡都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对于48小时的界定应是医疗资料上记载的发病起始与死亡时间,可以不包括医疗机构接手诊治之前的时间。发病地点一定是工作岗位,也可以是本职工岗位或者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岗位地点。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视同工伤。此处是指职工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进行抢险救灾、救人时遭受伤害的情况。虽然不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不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但是国家保护并倡导这类高尚的行为,所以做此规定。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此处的因公负伤致残在认定工伤时,需要出具工伤证,到地方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虽然所受的伤残不是为本单位利益所致,但却是为了国家利益,因此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来承担这类人员旧伤复发的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