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贝某房屋的处理意见
1.贝某系物探处退休职工,2004年去世后,在吴忠九公里遗有房屋一栋,该房屋系其与后妻的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贝某死亡后,应当先进行析产,即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产权划归其后妻所有,另一半产权作为贝某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由其后妻、子女继承。因此,一般而言,贝某的后妻可以分得该房屋产权的3/5,贝某的两个女儿仅能分得各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贝某在年事已高之后,主要由其后妻承担扶助、照顾的义务,因而,贝某的后妻可以多分或者全部获得该房屋产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贝某的两个女儿,虽然有扶养能力,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九公里房屋为房改房,属非完全产权房屋,因而,贝某生前对该房屋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利,实际上仅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置权。因而,该房屋由贝某的后妻使用为宜。
二、贝某房屋补贴
1.2004 年7月,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物探处向截止到2001年7月30日无正式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按工龄发放住房补贴。贝某虽然已经去世,但由于其生前住房没有达标,根据上级“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无住房或住房没有达标的,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的规定,物探处向贝某发放住房补贴2.2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贝某去世后所发住房补贴不属于遗产范畴。
3.该房屋补贴是企业基于和职工生前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包括已经去世的职工(实际上是亲属)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具有一次性的特征。
4.该房屋补贴作为一种可以分割的财产权利,可以比照房屋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贝某后妻应当至少分得五分之三,即13200元;贝某的两个女儿最多可以各分得五分之一,即各44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由于其后妻在贝某年事已高之后,主要承担了扶助、照顾的义务,因而,可以多分或者全部获得该房屋补贴。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贝某的两个女儿,虽然有扶养能力,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7.综上所述,贝某的后妻应当分得住房补贴款17000元或者18000元为宜,而其女儿以各分得不超过2000元为宜。
三、关于处理程序
1.建议工会部门不要自行对其房屋补贴进行分配,应当提出意见,供其参考分配。
2.双方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建议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获得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