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与处理经过
1995年8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某煤矿两名同志到长庆石油物探处2117队驻地,以该处2117队1995年7月23日地震勘探施工造成煤矿通风井渗水增大影响生产为由,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
物探处在接到对方赔偿要求的第二天,即前去调查处理。经过到炮点实地察看和精确测量,以及请煤矿地质专家亲临对方通风井下实地勘查,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搞清了煤矿通风井渗水增大的事实真相,为以后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1.摸清了煤矿的自然地理、人员及生产情况,搞清了煤矿以地震生产造成该矿通风井渗水增大影响其原煤产量1万吨为由,要求赔偿50万元的事实真相。经调查得知,该矿是有30名职工的小型煤窑,地处无定河边,井下作业为爆破式人工采挖,竖井缆车提升出煤,正常生产日出原煤200多吨。1995年夏初以来,因连接煤矿的道路被洪水冲断,煤矿原煤无法外运,造成积压,当时处于半停产状态。在煤矿向我方提出索赔要求后的8月21日,该矿的煤炭生产未见任何异常现象,更没有发生坍塌、漏井、冒水等情况。通风井筒也未见新裂缝,抽矿坑积水的2台水泵仍在正常运转,并能保证正常生产。由此我们得出以下两个结论:所谓地震勘探影响其产量1万吨,纯属虚构,毫无事实根据;所谓地震勘探引起渗水量猛增不符合事实,完全是因该矿紧靠河流和秋季多雨造成的,煤矿方面索赔50万元毫无道理。
2.以能源部颁布的《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为政策依据,通过精确测算炮点坐标位置以及对地形、地貌的勘察,得出以下结论:此次施工中产生的地震波对该煤矿不会造成任何影响;我方正常的地震生产与煤矿方所谓的损害事实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煤矿方提出的50万元索赔要求,既无实事存在,又无法律依据。
在进行调解中,煤矿方看到我方法律工作者调查掌握的证据材料充分可靠,有根有据,遂在1996年1月12日的协议书上签字。此案最终以煤矿书面承认通风井渗水增大与我方无直接关系,煤矿方面放弃50万元的索赔要求而告结。
二、本案留给我们的法律思考
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增强了我们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提高了我们依法办案的能力,丰富了我们运用法律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经验,还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
1.依法生产是保证企业利益免受不法侵犯的根本前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应该是我们企业广大职工共同的一种认识,依法生产应该是我们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该处2117队的地震生产行为,如若不是在能源部颁发的《地震生产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的最大安全距离以外施工,我们不仅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还要赔偿巨额损失。事实上,正因为该处2117队的施工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合法地震勘探行为,且药量与地震波的损害范围也完全符合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才使我们在整个索赔事件中始终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并最终在该索赔纠纷中取得了全胜。
2.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果说依法生产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的话,那么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证的工作,则是掌握此次索赔纠纷主动权的关键一步。为此,我们在接受解决该索赔纠纷任务后,做的第一件事也是最多的事就是深入实际调查取证。事实胜于雄辩。正是由于我们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事实材料,因此,在后来进行的双方协商调解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3.无论纠纷大小一定要有法律顾问的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专门从事企业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维护企业利益是法律顾问的职责。因此,无论纠纷大小,有法律顾问的参与,不仅可以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步骤及法律依据,而且还可以避免对方假借地方政府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招牌或幌子坑蒙、欺骗、愚弄企业的行为发生,更可以快捷地通过合法手段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从而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不管什么样的纠纷都要速战速决,切忌久拖不决。这是因为,一是时间过久,不好收取证据,从而失去成功的机会。二是时间太久,会使对方有充足时间准备不利于我方的证据事实,从而造成对我方不利的局面。三是时间越久,一旦败诉赔偿费用会成倍增长。四是时间拖久了,既影响企业领导的精力,又影响企业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