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