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航空货物运输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易腐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对于那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商品、抢行就市的商品、时效强的报刊、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抢险救灾物资,航空运输最能体现其优越性。
10.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航空货物运输是指利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的运输活动。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利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要与航空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航空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通过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的合同,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
航空货物运输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特种货物包括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骨灰、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支、警械等货物。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不同标准可进行不同分类。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出发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可分为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航空货物承运人数或协作情况,可以分为一般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和联合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一般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包机运输合同、航空货物包舱运输合同等。
必须注意区分航空货物运输与通用航空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是用航空器从事的通用航空运输中的一种。通用航空运输除了货物运输外,还有旅客运输。
《民航法》第145条规定:“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通用航空可分为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和经营性的通用航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公共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我国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有《民航法》、《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等。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在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涉及的有关当事人主要有发货人、航空公司、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地面运输公司和收货人等。
1)承运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具有特殊性,它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运输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不是指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义务或者放弃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民航法》第128条、第129条规定所做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
航空承运人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民航法》第92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只有取得航空运输许可的企业法人,才能从事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即航班运输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航班运输,应当公告班期时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不定期运输,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不得影响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航空公司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往往与国内外的航空运输代理公司之间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约定航空运输代理公司负责组织货源,承揽业务,将货物交付航空公司承运及办理航空公司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航空公司一般只负责空中运输,即从一个机场运至另一机场的运输,而货物在始发机场交给航空公司之前的揽货、接货、订舱、报关,以及在目的地机场从航空公司手中接货或运货上门等业务,则由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办理。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可以是发货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也可两者兼之。当航空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双重代理人时,它代表航空公司接受发货人的货物,出具航空主运单及代理自己的分运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充当承运人,故其对货物的运输安全负有责任。如果货物在航空公司责任范围内损失,航空运输代理公司代表发货人凭商务事故记录向航空公司索赔。如果货损发生在航空运输代理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则由其自行负责赔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航空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是合同第三人。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 Bill,MAWB)涉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航空公司(实际承运人),而另一方是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在航空主运单中是托运人身份)。航空分运单(HouseAir WayBill,HAWB)涉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另一方是多个发货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在该地的分公司或代理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然后按其签发分运单的记载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因此,发货人、收货人与实际承运人——航空公司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首先,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其次,必须依法取得我国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第三,必须依法取得我国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一类)》。
2)托运人和收货人
托运人是指要求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具备托运条件的货物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收货人是指货物通过民用航空器被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
10.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行为。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程序是通过要约和承诺,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也必须具备运输合同的一般要件。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①托运人或者包机人的姓名、名称,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货物名称、数量、重量;
③货物的包装及其包装费用的负担;
④货物运送的到达地点;
⑤托运人需用的吨位、飞机架次及航程;
⑥运输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⑦货物运输保险方式及其费用负担;
⑧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⑨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具体形式有航空货运单、包机运输协议和具体的航空货物运输协议。
航空货运单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提供的具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基本内容的运输单证。航空货运单由航空承运人制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要按照承运人的要求进行填制,经航空承运人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航空货运单有航空主运单和航空分运单之分。凡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称为主运单(MAWB),航空分运单(HAWB)则是由航空运输代理公司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给各个发货人的运单。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运输合同的证据。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承运人一旦签发,航空运单便成为签署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据。
②货物收据。当发货人将其货物交付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一份航空运单正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已接受其货物的证明。
③运费账单。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属于发货人和收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因此可以作为运费账单。
④报关单据。当航空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向当地海关报关。在报关所需要的各种单证中,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时的基本单据。
⑤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者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可作为保险证书。载有保险条款的航空运单又称为“红色航空运单”。
⑥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在办理该运单项下货物的发货、转运、交付的依据,承运人根据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办理这些有关事项。
每 份航空运单有三份正本和至少六份以上副本,正本航空运单背面印有承运条款。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Shipper”,应交给托运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Is-suing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三份正本注明“Original for the Consignee”,该份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运达目的地后由航空公司交给收货人作为接收货物的依据。其余副本则分别注明“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Delivery Receipt”,“For the Second Carrier”,“Extra 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分发。航空运单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履行签署手续并注明日期后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运单上没有注明日期和签字盖章,承运人就可以不承担对货物的任何责任,货物也不受运输合同的约束。当货物一旦交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承运人便完成了货物的全部运输责任。
4.包机协议
托运人要求包机进行运输货物的,应当与航空承运人签订包机协议。首先,由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包机申请书,明确要求包用机的机型、架次、航程;其次,航空承运人根据自己运输能力,如果能满足包机者的要求,即可与包机人签订包机协议。
包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①包机人名称、地址;
②航空承运人名称、地址;
③包用飞机的机型、航程架次;
④货物运量、每架次的最大载货量等;
⑤包机费用及支付方式;
⑥包机人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⑦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
⑧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包机协议中未能详尽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订立合同的具体程序
1)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出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关于货物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2)航空货运单的填制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①托运人、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②出发站和到达站,以及航空承运人名称、地址。
③托运货物品名、重量、数量。
④货物包装及件数。
⑤计费重量及运费。
⑥运输方式。
⑦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