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缘起,开始于一年前我们承接了铁道部的部级课题“制定铁路客运货运条例法律研究”。为了完成课题,我们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运输方面的法律资料,并针对铁路运输制度中的实际问题深入各地铁路局进行调查。在课题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运输合同作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合同,在不同运输方式决定的合同关系中却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形态,在一些基本制度上出现了许多各异其趣的立法和司法现象,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另外,在进行铁路立法时应该如何看待铁路运输合同关系的性质呢?国家对本质上应该是平等主体自由合意的运输合同进行强制干预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不同运输方式决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差异背后的经济原因是什么呢?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能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运输法律制度的经验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研究了铁路、公路、水路、航空、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商品经济关系中,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基本联系形式是合同。在历史上,流通领域和商品交换领域一样,占统治地位的是私人意志,强调私法自治,运输经济关系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相互关系的具体内容。但是,运输与其他商品交换领域的最大不同是,契约自由原则从一开始就未能真正地、普遍地实行。即使局部、个别运输领域内实行过,它也迅速地被国家意志所取代。
商品经济发展到当今现代市场经济时,国家对交通运输进行了更为完全彻底的控制和干预,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剥夺。纵观各国运输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特点都有不同程度的显露。在我国,不同运输方式表现出来的公益性特征程度不同,但凡是公共运输服务,国家都明确立法应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在研究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背景。
本书试图反映出笔者对运输合同制度的一些思考。本书以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为脉络,结合不同类型运输合同的特质,从运输合同概念出发,分别按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顺序加以说明,最后分析违反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本书共13章,基本涵盖了经济活动实践中常用的运输合同类型。除了参考许多文献资料,本书还引用了许多运输方面的最新立法资料,希望提供给读者比较实用的信息。为了突出运输合同的基本性质,本书在有些问题的分析上采取了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的写作方法,省去了许多铺垫论证的过程,避免自己的结论淹没在烦琐的论证中,希望不会让读者觉得是不严谨或主观臆断。
本书由张长青、郑翔两人完成,在写作过程中两人不断探讨、互为指正,但作者才疏学浅,难免错漏,敬请读者批评指导。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北京交通大学教材出版基金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同时还要感谢“制定铁路客运货运条例法律研究”课题组其他成员,他们无私地提供了大量文献资料,并对本书的写作思路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发。
作者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