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奖励与处分
院校对在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奖励与处分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上级和院校有关规定实施。对学员奖励、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员,院校给予下列奖励:
(一)评选优秀学员,每学年评选1次;
(二)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员,可授予奖学金;
(三)重点院校少数优秀学员如报考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硕士研究生,可优先或推荐免试录取。
评定标准与奖励办法由院校制订。
对毕业学员实行优等生制。评定标准和办法按总部文件中关于《优等生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对优等生的奖励办法:
(一)由院校授予“优等生”称号并发给证书和进行物质奖励;
(二)定级(授衔)或任职高于同期学员;有见习期的学员可先行定级。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动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严重泄露机密,触犯国家刑律者。
(四)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触犯军法者。
(五)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六)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七)违反院校规章制度,情节极为严重者。
(八)两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44学时(旷课1天,按8学时计)者。
(九)“旷考”及“作弊”记载超过1次者。
(十)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者;极端个人主义,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者。
对犯错误学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持慎重态度,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
给予学员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提名,经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勒令退学的学员,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者,可发给学力证明。
对无理要求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力证明。
八、毕业、结业、肄业与修业
学员毕业应进行全面鉴定,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职级待遇,做好毕业分配工作。
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毕业前补考仍有1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年达到降、留级条件者。
(三)全期课程考核有1/4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者。
(四)毕业考试课程经补考仍有1门不及格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六)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学习期满,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员,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凡属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考试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经补考(补作)及格者。
(二)全期课程考核有1/5以上课程门次经补考及格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未满1年者。
历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次数未达到降、留级和退学条件者,毕业前允许再补考1次。考核作弊不及格课程,毕业前不再补考。
毕业考试课程仅1门不及格者,毕业前允许补考1次,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当时不予补作,如本人申请,可随下一年级学员补作(只允许补作1次),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毕业实习不及格,工作1年后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表现突出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计。
因公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者,补作办法同上,毕业时间按原毕业时间计。
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1年或修满1年规定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轮训、进修班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修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不发证书。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学员不服从分配,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学籍,收回学力证书、学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向本人及其家长索取培训费和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用。
【招生政策】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军队院校招生制度,保证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培养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工作。
第三条军队院校招生,是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军队院校招生,必须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需培训、训用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招收士兵学员,在逐级选拔的基础上,实行军事科目考核和全军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从参加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
第六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由总政治部归口管理,实行总部、大军区级单位以及部队、院校分级负责制,以各级政治机关为主,司令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七条在总政治部干部部设立全军招生办公室,由总参谋部军训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卫生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军委、总部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规定;
(二)指导检查全军考生的选拔、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四)管理招生录取、指导检查入学新生的复查复试工作;
(五)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大军区级单位在本级政治部干部部设立招生办公室,由本级司令部军训(院校)部、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计划,拟制本单位招生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确定报考对象。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补习和思想教育;
(三)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
(五)指导所属院校的招生和复查、复试工作;
(六)检查所属单位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情况。
第九条部队军、师级单位应当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团级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指导部队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和考生;组织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还应当负责协调军队院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
第十条院校由教务、干部、卫生等部门组成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总部的招生政策规定,按照计划组织招生;
(二)培训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员;
(三)审核录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
(四)组织实施对入学新生的复查和复试;
(五)总结招生工作经验,上报统计材料。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干部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下达;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面向本系统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会同司令部下达。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制订。
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士兵考生,必须听党的话,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指挥;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地方普通中学考生,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报考机要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关于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审查条件。
(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高中毕业士兵考生数量不足时,可以允许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报考指挥专业三年制中专班。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报大学本科或者专科班的,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中专班的,应当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报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服现役须满1年以上;招考其他专业的士兵,股现役须满两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应当在本师级单位服役满一年。地方普通中学考生一般应当是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20岁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22岁以下;入伍时年满20岁的高中毕业士兵,年龄可以放宽到23岁(均截至当年1月1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2岁。
地方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20岁以下;初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16岁以下(均截至当年9月1日)。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十四条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建制连队战斗班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满1年(截至当年9月1日)。
海军、空军及兵种的初级指挥专业,在班长、副班长考生数量不足时,士兵骨干也可以报考。
第十五条报考体育、新闻、文学艺术等专业考生的其他条件,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士兵,可以限额免试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
选拔和培养
第十七条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