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又极力表彰忠臣、孝子、烈女,更加推动了孝的实施效果。到现在仍处处可见的旌闾门就是其证据之一。“旌闾”如字面上的意思,是表彰显露那个人居住的村落的意思,一个人的忠、孝、烈可在全村范围内解释的意思。也就是说,忠、孝、烈虽然是属于个人活动,但是其背后有全村美好的风俗才有可能。这样的解释与以乡村为主进行的乡饮酒礼或乡约有很大的关系。这旌闾代代相传,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全家和全村人是很大的荣誉。旌闾是王下令亲自赐予的,因此这一事实也自然记载到朝鲜王朝实录上。其间经过多次战乱,但旌闾之所以能够保留到现在,是因为即使旌闾遭到损毁,家门或村落也会加以重建。旌闾对任何人而言都是一件光荣的事情。
相反,对抵触三纲的行为则彻底进行惩罚。朝鲜刑典《大明律直解》中有:“谋杀父母或祖父母,凌迟处斩,即使未遂也应斩首;殴打父母或祖父母,若致死,凌迟处斩;因过致死,判杖刑100杖和流刑3000里;因过致伤,判杖刑100杖和徒刑3年。”当然,任何国家都有法典,而且与孝无关对杀人犯都有处罚规定。但韩国的不孝,不仅处罚个人,而且连坐到那个地方,这就是与众不同的。实际上本人居住的江原道朝鲜时代曾降级为原襄道和原春道。江原道这一名称是太祖四年(1395)开始使用,直到今天。但是显宗七年(1666),江陵发生了名叫朴玉只的妇女与自己的丈夫合谋活埋父亲的事情。事后当事人被处死,江陵府使罢职,江陵从大都护府降为县,江原道也降为原壤道。此外,江原道的原州和春川也因类似案件的发生分别由都护府、府降为县。
原州肃宗九年(1683)发生了杀害丈夫的事情,便把都护府的名字从原州换成原城,并将为县级,到1692年复原。春川被连累到,是由于英祖三十二年(1756)发生的为李麟佐乱的沈鼎衍、姜梦协二人出生在春川,因此被降低等级,1764年回升为府。可见犯五常之罪,不仅处罚当事人,甚至责问到与当事人有缘故的地方。总之,朝鲜为实现以孝为榜样的儒教理想社会尽了很积极的努力。
三、社会上的呼应
在中央政府极力推行孝道的气氛下,社会各地也纷纷与之呼应。乡约的实施就是其代表之一。朝鲜从中宗开始正式谈论乡约,前身是以乡饮礼为中心的乡村聚会。但中宗时由于勋旧派和士林派的对立未得以实施。到宣祖时才正式印刷颁布乡约文,由礼曹制定乡约节目向全国推行。但不久停止实施,只有士林派在少数地方坚持实行。这时期乡约几乎习承了朱子乡约,它到退溪和栗谷时代,才发展为具备韩国因素的朝鲜乡约。
退溪的乡约,其面貌不同于由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纲领构成的朱子乡约,它以惩罚过失的规定贯穿始终;而栗谷的乡约强调孝,在概括朱子乡约的基础上增加了韩国传统民间自治机构——契和社仓,例如栗谷在清州施行的西原乡约、在海州施行的海州乡约中也提到了这一事例,但在社仓契约束当中比较具体。
社仓契约束分为五大部分:立约凡例、约束(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社仓法、讲信义、会时座次。在立约凡例中引用朱子乡约的序文“乡约的组织和运营方法”进行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约束则引用了朱子乡约的核心四纲领。但栗谷的约束与朱子的四纲领本质上有区别。如果说,朱子乡约的四纲领是乡村社会的逻辑规范,那么栗谷的约束更接近于强调孝行的义务规定。特别是德业相劝这一条中,栗谷把德业规定为“孝于父母”、“忠于国家”,这与以“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开始的朱子乡约内容上大有不同。在“过失条”中,朱子乡约把过失的种类分为“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并指出“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但栗谷的乡约中惩罚非常严格,他把惩罚分为上中下三等,属于上罚的过失中第一大罪恶是不孝于父母者。若犯大过恶,“士类则立庭,议事罢后乃止,饮食时使别坐末端以示罚;长者则满坐面责;下人则笞四十”,并“凡有大过恶者,及累次论罚,终不自悛、坏败约令者,皆告官治罪后出契。契中人绝之,不相接话”,可知,不孝者彻底被排斥。
栗谷乡约的其余三条“社仓法”、“讲信义”、“会时座次”等内容是朱子乡约所没有的,这也是栗谷乡约的特点。社仓法是指运营社仓的方法。社仓是朝鲜时代设置在地方郡县各村落的负责谷物借贷的机构,是民间自治机构。在仓库贮藏粮食后,春季缺粮时借给农民,秋收时加若干利息收回的制度。但栗谷提出的社仓制度并不是单纯收息谋利的制度。社仓的粮食“契中人每年十月内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则五升)”,一斗米的利息是二升,仓库贮存粮食之前利息是一斗加算三升。为了多收藏粮食,丰收时契员根据自己手中的粮食出10斗(下人5斗)来补充仓库的粮食,但若仓库的粮食有余的话,可以免交。这样各自以谷物收取利息,但收取的利息用来购买补充仓库的粮食。因为仓库的粮食有余才可以有效地应付灾难时期。
社仓契约束条中,在患难相恤栏中仔细描述了无偿支给粮食的情况:“若大火尽烧其家及资产则给米五斗”;“契中人遇盗賊……若财物尽被偷则佥议给米”;“契中当身之丧则给米六斗,父母丧则米四斗,妻子丧及同居妻父母丧则米二斗……”
这种契的性质不同于契员分利的契,社仓契明确规定“社仓之谷非同契之人则不得受食”,从而表明了这种契是用来应付契员患难相恤的契。
由此可以看出,栗谷的社仓契约束是在朝鲜初期实行的社仓制度上结合自古流传下来的契即韩国独特的协同自治机构而成的。因此发展为性质上有别于朱子乡约的、具有朝鲜特色的乡约。
如前所述,乡约并非在政府强迫推行下实行的,而是在退溪、栗谷等人的默示强调下,由士林坚持不懈的实践和努力,使朝鲜社会气氛逐渐转换为儒教伦理社会。尤其退溪、栗谷对当代和后世引起的影响并不止于学问上,对社会的影响也非同寻常。这也说明为实现孝的大众化,以士林为首在举国上下掀起的社会呼应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实朝鲜引进朱子乡约以前,各乡村都有功能类似乡约的乡会即乡饮酒礼。当然这乡饮酒礼在实施乡约后仍得以实施,后被日本合并。而《宣祖实录》中的记录“我国之俗,内自都下,外暨乡曲,皆有洞邻之契,香徒之会,私立约条,欲相检摄”进一步证明朝鲜时代孝已大众化。
四、结语
对上述论述欲以一假设予以概括。
目前在韩国英语教育成为话题,想尽方法想像英语圈的本土人那样流畅地使用英语。其实这问题很简单,韩国人若生在英语圈、活在英语圈、死在英语圈,也就是至死生活在英语圈的话,这一问题很容易解决。
韩国的孝也是如此。韩国人从出生到死,一辈子生活在孝的圈子里,甚至死后也以孝慰灵。朝鲜在五百多年的历史当中,为建设理想的儒教伦理社会,推行强力的教育政策,启发韩国人潜意识当中的孝遗传因子,促使韩国成长为孝文化圈。韩国人从小目睹举家团聚在一起拜祭祖先的情形,稍懂事后进书堂学《童蒙先习》、《明心宝鉴》、《击蒙要诀》、《小学》,习得孝道。进乡校、书院,或耕田种地、做人奴婢也大同小异。再大一点就进乡会学习尊老爱幼之礼,入乡约身体力行人伦。死后,在子女的痛哭声中离开人世,在子女尽心竭力准备的葬礼下完成所谓的孝。不仅如此,去世之日还以子女精心准备的饮食来慰劳灵魂。这种孝中的生活就是韩国人的生活,离开孝无法生活。
这种孝道生活对韩国人克服国难的精神也有很大影响。壬辰倭乱、丙子胡乱等韩国人面临苦难时期,努力通过义兵起义来克服当时的苦难,这些事实就是实际证据。旧韩末对日本暴露的野心起兵抵抗的事实也是如此。特别是出生于春川、在中国展开义兵活动的柳麟锡呼吁的“我国为天下小中华礼仪之邦……以尊祖守族,敦伦厚俗,其风素然”“大义守之则为华为人,不守则为夷为兽……”“其事于讨贼复仇,保华斥夷,扶人抑兽之大义”,也进一步证明了韩国人忠孝精神的由来。
有学者认为韩国的传统房屋结构也对礼仪的实践助一臂之力。进大门经过院子站在石阶上脱鞋时磕一次头,上到房檐台上又磕一次头,经过大厅进房间时又磕一次头。就是说这种现象正是由韩国房屋结构引起的,这种结构使人自觉地遵守礼仪。此外,韩国人常说的“人事(汉语敬礼的意思)”这句话也说明韩国人无意识当中身行礼仪。人事就是伺候人,由向对方表示敬礼开始,恭敬对方就是一种自我谦虚。向人低头敬礼的行为就是礼的表现,所以叫做“人事”。
各地方的地方志里记载的许多忠孝烈行为也是上述意识的反映。这些都是500多年来不断推行孝,实行孝的结果。在这意义上可以说韩国人生于孝、死于孝。但随着岁月的流逝,由于出现家庭制度变迁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变化,韩国这种传统濒于崩溃,令人倍感心痛。
(崔相翼:韩国江原大学名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