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幼儿园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第一所幼儿园的诞生
我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所幼儿教育机构,是1903年在湖北武昌创办的湖北幼稚园。当时民族危机深重,救亡图存的呼声响遍中国大地,一些先进人物纷纷向西方寻求救国的真理,西方的教育制度成了他们学习的重要内容。在戊戌变法、维新运动的推动下,“效法西洋、倡办西学”成为潮流,对幼儿实行“公教公养”的主张也随之被提了出来。在上述背景下,湖北巡抚端方在武昌创办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所幼稚园。这个由官方开办的幼稚园聘请日本保姆经办,翌年更名为武昌蒙养院。1905年,端方在湖南开办了同样的蒙养院。随后,官方和私人开办的蒙养院陆续出现在天津、上海、福建、北京各地。1909年,各地蒙养院已有百所。这些蒙养院基本上都照搬日本模式,采用的是日本幼稚园的形式,聘请的是日本的保姆,使用的是日本的教材,灌输的又是中国的封建礼教,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特征显而易见。
(二)我国幼稚教育体系的形成
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受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的推动。“五四”运动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反帝反封建运动,也是一次最深刻的文化革命。它所倡导的以“民主”、“科学”为核心的思想解放运动,对我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教育领域内掀起一个空前广泛深入地批判封建教育,宣传新教育观和教育思想的热潮,同时带动了我国幼儿教育的民主化、科学化运动。在幼教领域,以陶行知、陈鹤琴、张雪门等为代表,掀起了幼儿教育的本土化、科学化与平民化运动。
五四运动以后,尤其是新学制颁布以后,我国本土化的幼儿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我国自办的幼稚园的数量增多,为贫苦儿童和工农子女服务的幼稚园开始出现,一大批各种不同类型的幼稚园先后创建:公立的、私立的;城市的、农村的;独立的、附属于小学的;普通的、实验研究性的……1929年,全国已开设幼稚园829所,在园幼儿3.2万人。抗日战争前夕,幼稚园已达1283所,在园幼儿近8万。此时,尽管幼稚园的总体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已涌现出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较高的幼稚园,如陈鹤琴创办的南京鼓楼幼稚园,陈嘉庚创办的厦门集美幼稚园,熊希龄主办的北京香山慈幼院,陶行知等创办的南京燕子矶乡村幼稚园等。这些由知名教育家主办的幼稚园在探索幼儿教育中国化、科学化、乃至平民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我国幼儿教育总体上沿着从“贵族化向平民化”,从“西方化向本土化”的道路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根据地,出现了一种与妇女解放运动相关的、以满足广大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保护教育好儿童为宗旨的幼儿保育教育机构,如边区儿童保育院和托儿所等。
这样,“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幼稚教育的本土化、科学化与平民化运动,和根据地幼稚教育的兴起,这两股进步力量共同构成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幼稚教育体系。
(三)新中国成立后幼儿教育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幼儿教育事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公办与民办并举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发挥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稳步发展时期(1949~1957年)。这一时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针。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对幼儿教育有计划地进行了整顿、改造和发展工作。党和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改革措施包括:①接管外国在中国兴办的幼儿教育机构,收回教育主权。②停办私立幼儿园,取消幼稚生公费待遇。③制定幼儿园规程,发布幼儿园教学纲要。④学习苏联的幼儿教育理论和经验等。此期幼儿园逐年递增,稳步发展。幼儿园由1949年1300所发展到1953年的5500所,再到1957年的16400所。办园形式也灵活多样,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季节性、临时性的幼儿园,百花齐放,满足着不同家庭的需要。
盲目发展与调整巩固时期(1958~1965年)。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幼儿园发展也刮起了“跃进风”,一哄而起。短时间内各地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急剧增加,有些地方还将小园合并为几百人的大园。1958年,幼儿园的数量从1957年的16400所猛增至695300所。不久便因缺乏社会需要和基础而纷纷解散,使事业遭受莫大的损失。这一时期的幼儿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极其混乱,幼儿教育质量显著下降。针对大跃进时的非理智性冲动,1961年国民经济发展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幼儿教育也不例外。经过整顿,幼儿教育回到了稳步发展的轨道上来。1962年幼儿园数稳定在17600所左右,1965年逐渐发展到19200所。
遭到全面破坏时期(1966~1976)。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刚刚走向正常的幼儿教育事业遭到彻底的破坏,幼儿教育到了崩溃的边缘。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反党集团,掀开了我国历史的新篇章。我国幼儿教育在经过了这一严峻的考验之后,也以更成熟、更坚定的步伐,开始进入新的发展历程。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幼儿教育的普及与提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幼儿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幼儿受教育权,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教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强调坚持“两条腿走路”,即国家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相结合的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1988年进一步发展了这个方针,提出“在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办园。”由于这种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与趋势是: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的积极性,促进了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的发展;形成了以教育部门办园为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格局;形成了适应我国国情,公办与民办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幼儿教育体系;在城市里基本解决了“入园难问题”;农村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数量大幅度增加。
2.幼儿教育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文革”后,为恢复和发展幼儿教育,首先恢复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幼儿教育领导机构。其次,教育部制定颁发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文件,如《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1979年),《幼儿园教育纲要》(1981),《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1986)等,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重新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方向。1989年6月,原国家教委制定颁发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草案),并于1996年6月正式施行。《规程》对于如何规范的举办幼儿园,如何进行幼儿园教育的改革,如何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来办教育,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幼儿教育改革的一些新思想。《规程》的颁布,当时掀起了一个全国性的学习和贯彻《规程》精神、改革教育观念、改革幼儿园课程的高潮。可以说,《规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1989年8月,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该条例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以及保育教育工作,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幼儿园的发展、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使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从此跨入了法制化轨道。2001年9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这是在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当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研究和全世界早期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吸收的基础上,制定的一个对幼儿教育指导的文件,倡导了幼儿教育改革的新思想。
二、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幼儿园地位的演变
我国在1903年建立了第一所幼儿园,但是最初的幼儿园在学制系统中没有地位。幼儿园在我国学制系统中的地位是在经过了较长时期的演变后,才逐步确立的。现今我国幼儿园已成为我国学制系统的一部分。
时间有关法规文件幼儿园的地位1904年清政府颁发《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改幼稚园为蒙养院附设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令”改蒙养院为蒙养园,附设于小学、女子师范学校内。列入学制体系,但未单独成为学制体系中的一级,不占学制年限192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将蒙养园改名为幼稚园,规定小学下设幼稚园。幼稚园确立了在学制中的独立地位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幼教机构定名为幼儿园。幼儿园被确定为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纳入学制系统,成为小学教育的基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并规定学校教育制度为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是对学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二)我国幼儿园教育管理制度的发展
幼儿园诞生后,为保证其教育的质量,相应的管理制度也逐步发展起来。在我国幼儿园管理的历史上,比较重要的影响幼儿园教育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
1.1932年10月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课程标准》
该标准包括3部分内容,即幼稚教育总目标、课程范围、教育方法要点。这一标准对各方面的规定十分详尽,操作性很强。
2.1939年12月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规程》
《幼稚园规程》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目的,后来加以修正改为《幼稚园设置办法》,作为设置幼稚园的准则。
3.1951年制定《幼儿园暂行规程》(试行草案)、《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试行草案)
新中国成立后,为改革旧的幼儿教育,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幼教事业,中央教育部制定了上述《规程》和《纲要》,规定了新中国幼儿园的教养目标和双重任务,明确了各年龄班幼儿的身心特点和相应的教育内容,以及教养员的责任等,使全国幼儿教育工作者在新旧交替的历史性转折时期方向明确,保教工作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新中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4.1981年10月颁布《幼儿园教育纲要》
文化大革命以后,幼儿教育战线百废待兴。为纠正文革造成的混乱状态,正本清源,教育部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幼儿教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幼儿园教育纲要》。《纲要》内容包括3方面:年龄特点及教育任务;教育内容与要求(小、中、大班幼儿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8个方面);教育手段(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以及注意事项。由于《纲要》旗帜鲜明地对“文革”中幼儿教育战线的各种谬误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对我国幼儿教育走出文革阴影,迅速恢复和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5.1996年6月正式施行《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于1989年6月颁布,经过7年的试行,总结经验后,于1996年6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正式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规程》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改革日益深入的时期,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幼儿教育而制定的。《规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精神,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幼儿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吸收了国内外幼儿教育的新思想、新观念,对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教育原则、组织教育活动的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与过去的文件相比,《规程》更加关注教育如何去促进每一个幼儿真正得到发展,更强调了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强调了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强调了教育环境的创设,强调了教育活动要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的形式;强调了活动过程的重要性等。《规程》推动了我国幼儿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使幼儿教育改革进入了更深的层次。
6.2001年9月颁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及《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教育部于2001年9月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它分为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和教育评价等内容。“总则”部分对幼儿教育的性质进行了定位,强调幼儿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应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关于“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与要求”,《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地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5个领域,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同时,《指导纲要》规定了各领域的目标、内容与要求及指导重点。总之,《指导纲要》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结合了我国20世纪90年代幼儿园课程改革实践的经验,确立了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教育价值取向,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幼儿园课程与教学,是指导新世纪课程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我国新世纪幼儿教育的发展起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