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
《挪威王国宪法》制定于1814年,是世界最古老的宪法之一。该宪法遵循了权力分立的原则,即国王掌握行政权、议会掌握立法权以及法院掌握审判权。但是,由于挪威政权体制屡次更迭,宪法最初所确立的世袭君主政体已经不复存在,目前在实际运作中的政体是民主的多党制为基础的议会制,同时又借鉴了“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与平衡原则。挪威议会行使立法权,由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部分组成。每隔4年举行一次议会选举,凡在王国居住10年以上并享有选举权者,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2001年有一名女华裔当选为挪威王国议员。
人权保护一直受到挪威法律的尊重。早在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中,就对言论自由与宗教自由等自由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战以后,由于挪威政府先后加入了多个重要的国际人权组织,以及批准了大量的国际人权公约,挪威政府基于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的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先后对宪法作了若干次修改,肯定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受到挪威宪法与法律的尊重和保护。除了在宪法中对人权加以明确的保护之外,议会制定的法律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手段,许多重要的权利也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体现出来。此外,挪威还将国际人权公约直接纳入国内法体系,如1999年5月挪威通过议会立法,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直接规定为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挪威1814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享有违宪审查权,审判权在国家权力体系并不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这种现象随着法院在审判中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而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关开始在挪威宪政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850年开始,最高法院在它所作出的判例中逐渐地涉及到了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问题。1850年到1890年,最高法院开始在判决中对所引用的议会法律作严格的解释,防止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解释范围过宽而与宪法的规定相矛盾。1890年后挪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成熟。20世纪,司法审查不仅仅局限于对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法律进行审查,而且开始涉及到政治性的争议。1976年,最高法院在一桩著名的案件中作出保障人权的判决,表现出最高法院在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地保证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实现方面的态度越来越积极和鲜明。
与最高法院创设司法审查制度相适应,挪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通过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不断地丰富了宪法的内容。这种宪法解释往往沉淀在著名的宪法判例中,成为比较有影响的宪法原则。判例法成为挪威宪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渊源。
督察专员制度是挪威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能体现挪威宪法制度的法律监督制度。与瑞典法官管理委员会和丹麦的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略有不同的是,挪威的督察专员分为两种类型,即议会督察专员和行政督察专员。议会督察专员是由议会任命的,对议会负责;而行政督察专员是由政府任命的,对政府负责。目前议会督察专员有两名,一名是军事督察专员,一名是公共管理督察专员。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意见是建议性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意义,当事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议会公共管理督察专员制度是挪威宪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和依宪办事方面,既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采取的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同于由审判机关施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更不是议会本身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直接监督,而是一种由议会产生的,并独立开展活动的独特的监督行政合宪、合法的制度。这种监督形式能比较好地为行政机关所接受,并且能够有机地容纳到挪威宪法实施监督体系中,应该说是符合挪威宪政建设国情的一种创造,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议会
挪威的议会制度始于1814年。议会由165名议员组成,由年满18岁的挪威公民通过直接秘密的方式选举产生。每届议会的任期为4年。
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挪威的议会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议会的任期是固定的。根据挪威宪法,议会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被解散,除了正常的选举年之外,不能举行新的议会选举。二是挪威的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组成。
但挪威的两院制议会不同于美英等国家的两院制议会。在举行议会选举时,上议院和下议院并不分开选举,而是统一选出议会的165名议员。新一届议会当选后,在议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由议员选举出上、下两院的议员,组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议员的1/4组成,共41人,下议院由124名议员组成。
由于议会由各政党根据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因此在选举议会两院时,上、下两院也充分反映了各政党在议会中的力量比例,而且各政党在两院中的力量分配基本一致。
在议会的运作中,两院制主要反映在立法程度上。根据挪威宪法,任何法律草案应由下议院议员或由政府通过内阁成员首先在下议院提出。下议院经审议员,再提交到上议院讨论。在议会的其他问题上,则均由两院合并讨论。因此挪威的议会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一院制议会,也不等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两院制议会。
立法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任何法律草案均应由下议院议员或由政府通过内阁成员首先在下议院提出。下议院接到议案后,交给议会中适当的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在讨论该议案后,提出建议并将它再提交到下议院。下议院对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讨论,在接受委员会的建议或建议进行了修改后,以下议院决议的形式送上议院批准。如果上议院批准下议院的决议,它就将议案送交国王。当国王批准或签署议案后,它便成为有效的法律。在正常情况下,国王不能拒绝批准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国王的批准只是一种手续。
议会的第二项重要权力是通过国家的财政预算。依据宪法,议会在涉及国家财政事务——支出及收入上有最终的权力。
议会的第三项权力是监督政府和公共行政机关。议会从几个方面监督政府和公共机关的活动。一是议会有权要求内阁提出议事记录及一切政府报告和文件。二是议员有权就任何问题向任何政府成员提出问题和质询,了解政府对某些问题的立场及采取的措施。三是议会还通过任命国家审计员检查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以保证国家财产依据合理的财政原则得到利用和管理,并与议会的决定和意图相一致。四是议会任命议会巡视员以确保公民个人免遭国家、郡或市政当局等公共行政当局的不公正待遇。
作为一名议员,至少有四个明显的权利:第一,议员被认为不受直接选民的控制。议员当选后,通常被看作是在制定政策方面有广泛自由裁决权的代表,他可以认为自己是国家中所有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一个选区的代表。当然在实际中,议员会发现自己受选区及党的纲领的特殊规定的约束。第二,除因公开犯罪而被拘捕者外,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以及往返议会途中不受逮捕。第三,议员不会因为在议会所发表的意见则受追究。第四,出席议会的第一个议员有权向财政部领取下列补贴:出席议会的往返差旅费;至少14天休假的单程(从议会回家)差旅费;治病的医疗费用。出席议会会议的议员还有权领取会议津贴。
三、行政区划
全国设1市18郡:奥斯陆(市)、阿克什胡斯、东福尔、海德马克、奥普兰、布斯克吕、西福尔、泰勒马克、东阿格德尔、西阿格德尔、罗加兰、霍达兰、松恩-菲尤拉讷、默勒-鲁姆斯达尔、南特伦德拉格、北特伦德拉格、诺尔兰、特罗姆斯、芬马克。
四、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在传统上被称为政府的第三分支机构。挪威的普通法院分别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级上诉委员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调解法院以及几个特别法院。挪威被分为6个司法管辖区和15个司法区。
司法系统是一个较为独立的政府分支机构。其政治作用分为两个部分:其一,负责执行议会通过的立法;其二,对立法与行政机构实行监督,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业已通过的各项法律。
如果司法机构发现议会通过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即有权将其驳回。这种对议会的“检查”权并未被写入宪法,因而备受争议。在1884—1918年期间,这个权力曾被数度使用,最高法院中止了几个激进的改革法案。从那时以来,司法机构一直不很愿意使用这个权利。普通司法体系的任何一级都有权审查某个法案的合法性,然而这种情况最终不免要被提交给最高法院。
五、政党
全国有20多个注册政党。
1.工党:执政党。1887年成立,为挪威第一大党,战后是主要执政党,在工会中有较大影响。对内主张实行福利社会,同时适当提高私有化程度;对外强烈要求挪威加入欧盟,巩固同美国的传统合作纽带。
2.保守党:在野党。1884年成立。代表金融、航运和工商业大垄断资本利益,强调自由市场竞争,坚定拥护加入欧盟。
3.基督教人民党:在野党。1933年成立。维护基督教传统道德观念,反对加入欧盟,支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
4.中央党:在野党。1920年成立。代表农场主和家庭农户利益,坚决反对加入欧盟。
5.进步党:在野党。1973年成立。对外国移民和申请避难者态度较苛刻,赞成加入欧盟,主张减税。
6.社会主义左翼党:在野党。1975年成立。奉行激进的社会民主主义路线,反对加入欧盟,注重环保。现有党员近1万。
7.自由党:在野党。1884年成立,是挪威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政党,曾经历多次分裂。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反对极端垄断和社会化,主张国际参与。
其他政党还有挪威共产党、红色选举联盟、绿党等。
六、挪威民主政治特点
现代挪威的主要特点是稳固的民主政治、彻底的福利制度和全民免费教育。挪威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并无任何政治权力,但王室在人民中享有崇高的声望。国家立法权归国会,每四年选举一次。国会与政府的关系则以议会制为基础,即政府须由国会165位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少数民族萨姆人地区也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关“萨姆议会”,同样每四年选举一次。县议会和地方政府也是每四年选举一次。
民主的另外一条“渠道”是遍布全挪威的各种利益团体。在实践中,每当政府着手处理重大事务时,任何与之相关的团体都有权发表意见。挪威各地还设有许多“权益保护办公室”,如果公民权益受到侵犯而又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即可以向此办公室申诉。这类机构有社会权益办公室、消费者权益办公室和妇女权益办公室,此外还有一个儿童权益办公室,是挪威独有的维护儿童利益的机构。
挪威一贯积极努力提高妇女在政界和公共事务方面所占的比例。这一努力使挪威各界领导机构中妇女人数超过大多数其他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妇女在政府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在40%以上,国会中的情况也是一样。许多大的政党都有过女领导人,政府各部的行政长官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