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要论及奥地利的政党及其关系,就等于既涉及到其持续性和特殊的稳定性问题,也离不开谈论其根本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确立的政治划分根植于19世纪后30多年,并且一直延伸到20世纪60年代;对于这些划分来说,世界观“阵营”的观念产生着决定性影响,这就是说,奥地利的政党既相互关联,又在意识形态上截然不同,她们是以世界观为特征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政党,她们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就是好论战和不妥协,尤其在两战期间更是如此;数十年里,从数量上来看,基督教保守阵营、社会民主阵营和占少数的德意志民族阵营的规模和支持者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她们也经受住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奥地利历史上一个个深刻的创伤,对1945年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这段时间来说,人们可以称之为一个似乎“冰冻的”两个半(或者跛腿)政党体系,这个体系的显著特点是:特别强大的党派集中性(大多情况下,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共同占有90%以上的议席)、权力分配高度的稳定性、微小的选民流动性以及许多党员高度的认可和追从,总的来看,社会转变的因素,诸如第三体系的发展和价值的转变、媒体体系的变化以及新问题(如环境)的提出,导致了上述世界观阵营之间联系力量的减弱,奥地利的政党体系开始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党派数量的增加以及所代表的内容发生了更加明显的变化,党派的多样性进一步扩大了,从1999年的议会选举以来,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昔日的“二元霸主”地位改变了,除了三个主要党派以外,还出现了一个小党(绿党),这种对奥地利来说比较新的形势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对党派的竞争产生了重要影响。
固定选民阶层的消减加大了选举的无把握性和不可预测性,由于选民的流动性增大,对所有党派来说,定位问题日益尖锐,与以往相比,各种不同的期望、世界观共同性和内在凝聚力的减弱以及新问题的提出都更加强烈地要求各党派的融合能力。
总的来说,由于这些原因,奥地利各个党派之间的政治竞争条件变得日益尖锐,在1975年制定的党派法基础上,目前在内政部登记注册的党派达400多个,尽管有这么多的党派存在,但在奥地利政治体制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少数几个党。他们是: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奥地利自由党、奥地利人民党。
三、奥地利的行政机构
1.立法和议会
奥地利的法律体系立足于一个严格的合法性原则:“整个国家的管理只有在法律基础上才可以实施。”(联邦宪法第18条)法令的动议—同国际上的惯例一样—绝大多数都出自于政府,目前政府的提案占60%以上;国民议会议员的动议提案也起着重要作用,其他形式的法律动议提案——联邦议会和民意测验从数量上讲微不足道;原则上,法律草案首先要在各个职能部门内拟订,并且要与具有影响的社会利益组织保持经常性的,非正式的联系,这首先适用于那些在社会伙伴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总会,即奥地利工会联合会、联邦劳工协会、奥地利经济协会和各个农业协会的主席会议,经过与其他部委协调和由这些部委以及联合会和协会评估以后,各个职能部门便可制定出法律草案,提交部长联席会审定,由于政府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因此,这些法律提案在政治上(也就是说在参与政府的各党之间)和部与部之间(也就是说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一定要具备取得一致的可能,凡是被部长联席会接受了的提案便可作为政府提案递交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相关主管委员会聘请政府成员,官员和经常来自社会伙伴联合会的专家参与对这些提案进行磋商和部分修改。
国民议会作出决定的基础是相关主管委员会的提案,也就是法案,其中包括这个相关主管委员会所作出的修改部分,在全体大会上进一步修改是可能的,也是司空见惯的。表决要求必须有三分之一议员法定人数,通常情况下,获得简单的半数就可以通过。宪法法律,各个法律中的宪法规定和教育法则需要获得三分之二表决票数的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各党派以及议会团体在委员会和全体大会上的行动自成一体,其中各执政党相互受到联合原则的制约。但是绝大多数法律表决通过时至少要获得一个在野党的赞成;对于国民议会的法律决议,联邦议会享有申诉权,联邦议会必须在接到这项法律决议后八个星期内行使其申诉权,然而,当联邦议会对国民议会的某个决议提出申诉时,国民议会可以(以更高的特殊多数)维持原来的决议(“不可改变的决议”),于是,这个议会立法过程结束,法律成文并颁布(联邦宪法第42条),在议会作出决定以后和联邦法典公布之前,法律必须由联邦总统签署认可以及联邦总理和相关负责的联邦部长连署(联邦宪法第47条),联邦法律的实施由在各个法律中所确立的以及按照联邦部委行政法所规定的主管政府成员负责执行,部分也由联邦政府作为合议机构执行;实际上,法律的实施属于管理范畴,也就是各部委以及下属办事机构,一大部分联邦法律的实施则是以“间接的联邦管理形式”由联邦各州完成的,联邦管理只是在几个重要领域(财政、司法、警察)直接涉及到国家公民,在其他领域里,9个联邦州的管理,首先是83个行政区和奥地利法定的15个城市的区行政管理机构是这种管理的最低一级组织,立法和联邦管理受到多层监督的制约;政治监督由议会,尤其是在野党负责执行;立法法律监督由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经济监督由联邦会计署执行,弊端监督由国家律师机构负责。
2.联邦政府
联邦总统任命联邦总理和由联邦总理提名的其他政府成员,这样当选的联邦政府必须在委任后一个星期内接受国民议会的质询,在这期间和其他任何时候,国民议会有可能对整个政府或者政府某些成员提出不信任,其结果就会是自动解除职务,宪法的惯例是,联邦总统在组阁政府时起了一个有所保留的作用,事实上局限于任命从国民议会的多数派和党派谈判中产生出来的政府,宪法专家们称之为联邦总统“放弃作用”(魏兰),因为按照宪法,他可以不用顾及多数关系;联邦总理(但是不涉及其他各个政府成员)和整个政府任何时候都有可能被联邦总统解散,当然这种情况还从来没有发生过,否则也会被看作是违背了惯例;相反,在危急时刻,奥地利历任总统都始终去努力寻求政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共和国经历了各种对奥地利政府体制运作产生了巨大影响的政府形式。从1945到1947年,执政的是一个各党联合政府,接着是由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组成的大联合政府时期,直到1966年;同一年,奥地利人民党在选举中取得了绝对多数席位,一党组阁政府;1970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在选举中获得了相对多数;由于所有联合组阁的可能不是在确定党派时被排除,就是以谈判失败而告终,所以出现了一个在议会里得到奥地利自由党支持的少数派政府;1971年,重新举行了选举,为的是实现在议会里占多数的政府;在这次选举中,奥地利社会民主党获得了绝对多数;1975和1979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又连续获胜,继续一党执政。1983年,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失去了5个议会席位,与奥地利自由党组成了小联合政府;1986年,由于奥地利自由党更换了主席,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结束了这个联合政府。1986年的国民议会选举以后,又组成了大联合政府,这次是在奥地利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下;1999年10月3日的国民议会选举后,继续奥地利社会民主党和奥地利人民党联合政府的努力失败了,2000年2月4日,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自由党组成了联合政府。然而,2002年9月9日,由于奥地利自由党党内出现了方向性争论,联邦总理沃尔福冈·许塞尔宣布终结了这个联合政府;在2002年11月24日的国民议会选举中,奥地利人民党一跃成为得票最多的党;2003年2月28日,新组成的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自由党联合政府向联邦总统克勒斯蒂宣誓就职。
3.联邦州政府
各州的管理由各州政府负责。在绝大多数联邦州——弗拉尔贝格、萨尔茨堡和蒂罗尔(后两者从1999年起)除外,州政府都是由在州议会里所代表的党派按比例组成的,州政府的最高领导是州长。在处理州事务时,州长——类似于联邦总理与部长的关系——不是其他州政府成员、州各委员会成员的上司,在处理重大的州事务时,州政府作为合议机构有决定权,在间接的联邦管理中,州长是管理者,一方面,他对各部部长负有执行指令的义务,另一方面,他对州各个委员会有下达指示的权利。
奥地利行政区大小不一,分为4种:维也纳自成政区;14个州辖市;755个市(镇)、153个乡。在州与市(镇)、乡之间设84个专区公署,是州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
州与政区均享有宪法规定的自治权,各州设置的政权机构为立法和行政两个系统。各州设立的州议会是州唯一的立法机构,由选民按比例直接选举产生。州议会对州政府享有的职权是:政府监督权;财务监督权,包括审批预算和决算。州政府是州的最高行政机构,内设内政、文教、经济、财政、农林、交通、卫生、体育、政区建设、社会福利等处。州政府办公厅是常设的办事机构,下设具体经办业务的处。专区公署是州政府派出管辖小政区的机构,领导若干办事部门,在州长的监督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