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当讨债人经过多方努力仍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时,不妨通过与债务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款。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款的行为仍熟视无睹,置之不理,继续坚持无故拖欠债款,这时,银行便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款,以满足债权人的需要。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这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由国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并已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信用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帐户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款。
讨债人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完成清债任务将很有帮助。因为在我国企业不分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
所以,讨债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的目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另外,我国有关信贷政策还规定,信贷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计划择优原则。即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应当遵照执行国家计划放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经营状况良好,讲究信用,按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就可能从银行获得较多的贷款支持;反之,企业就得不到银行的支持。讨债人如果了解了这一原则,并能够争取到银行的支持,那么,通过银行这一渠道帮助督促债务人清偿债款便是很管用的一招讨债技巧。俗话说:“不怕县官就怕现管。”银行能够管得住债务企业,所以自然会对督促债务人改变欠债的态度,尽快偿还债款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四、运用经济抗衡手段
即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现实经济往来中的合同,多数都是双务合同,即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比如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如果负有先行付义务的一方到期不给付,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推迟给付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对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比如,某企业向某商场租用柜台,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讲明了承租人必须按月交纳租金给出租人。结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中止同这家企业的租赁合同。这一下,该企业的负责人便慌了手脚,亲自还了钱不说,还忙不迭地赔礼道歉,并保证下次再也不会拖欠租金了。
不过,在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款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分寸。通常,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款只限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具体说来,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中,并且这样的债务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比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便可以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与其对抗,以促使其按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五、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的程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在与其他的经济实体的相互协作中得以生存与发展。而且,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经济实体与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协作的程度就越高。
根据社会成员彼此之间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特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就可以视情况利用中断协作关系而迫使违约的一方尽早清偿债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如果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款,那么,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尤其是在双方达成有短缺物资长期协作的协议时,讨债人用其他办法解决不了的债务问题,用这个办法就会显得比较灵验。
不过,须引起注意的是,运用中断合作关系的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一定要掌握好法律界限,就如同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讨债一样,稍不留神,债权人反被债务人追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特别是如果双方签有合同,更应当慎重对待。
六、运用“输血”扶植方式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是在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存心拖欠或者有意赖债,而是确实是因为主、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人一时资金短缺或者是经营困难而无力履行债务。比如,债务人遇到意料之外且人力无法相抗的自然灾害,或者因债务人自己的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都会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直接波及到债务人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妨对债务人实行“输血”扶植的办法,即对债务人进行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资助,使债务人获得从事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血液”,从而扶植债务人恢复并发展其经营活动,取得利润,以偿还债权人的债款。
其实,这是债权人权衡以后的一种决策。如果债权人要求其破产清偿,那么很可能在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过程中,还没有还清银行的债款就没钱了。而按我国“经济法”规定,企业破产清偿时,第一债权人是银行。于是,对于非银行的债权人来说,往往吃力不讨好,不但没能讨到债,还搭上了许多清偿过程中的消耗。所以与其让这些企业破产清偿,还不如帮助他们起死回生,这样希望会更大一些。
通常,债权人对债务人实行“输血”扶植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给予经济资助;
2.给予技术资助;
3.给予物质资助;
4.给予管理“软件”资助;
5.给予一些只有短期效应的资助或帮助,如撮合生意等。
不过,债权人在为债务人提供资助时应当特别注意,首先,债权人一定要搞清楚,债务人是否值得进行“输血”扶植。如果债务人已经是资不抵债,毫无生机,再多的“血”
也不能使它起死回生,只会使债权人白白地遭受损失。与其这样,还不如采取其他手段,比如清偿算了;其次,应充分意识到其风险性,随时对债务人接受资助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检查,及时给予指导,使债权人的再次投资真正发挥作用,债务人真正得到效益,获得利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最后,如果上述几种“输血”方式配合使用,其效果会更好,债务人得到的效益更大。
七、通过仲裁机关判决
讨债所波及到仲裁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所谓经济仲裁,就是指当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理解或执行等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有关方面出面调解也达不成协议时,由国家仲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我国的仲裁机关是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例中,因经济合同纠纷所引起的债务纠纷所占比例很大。而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只有当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对合同本身或者与合同的有关事项同债权人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时,方可申请仲裁。
仲裁完全是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当讨债人申请仲裁机关受理仲裁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事实上都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了第三人,即仲裁机关,一切结果都只有等候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公正的裁决,而且仲裁一经宣判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平等的原则;
3.重调解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仲裁程序:
1.如果债权人决意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那么,按照仲裁条例的规定,首先应递交申请书。仲裁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7天之内立案;不符合要求而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7天之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
2.仲裁机关决定立案受理经济合同纠纷之后,应当在5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应当先行调解。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一人主持,使当事人双方相互体谅,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节书。调节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4.仲裁庭开庭裁决。经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仲裁庭即开庭进行仲裁;
5.仲裁的执行。仲裁判决书送达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可在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5天之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期限自觉履行。
债权人如果决定通过仲裁机关解决,那么他在熟悉仲裁程序、制度及规定的同时,还应权衡一下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因为仲裁庭的裁决是不以债权人的意愿为标准的。在仲裁庭上败诉的债权人并不鲜见。
八、运用民事诉讼手段
在讨债过程中,对于那些不讲道理,胡搅蛮缠,一心只想欠债于已有利,从而存心久欠不还,甚至想借机赖掉的债务人,最有效的讨债办法或许就是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了。
讨债人因债务人久欠不还,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权人的损失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责任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的责任,那么债务人必须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因不按时履行债务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那么债务人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实际上有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发生是因债务人自己主观的过错所造成的。
2.债权人如果想采取诉讼手段解决债务人久欠不还的债务问题,那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