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有它最大限度的合理价值的。一块地如果就值100万元(假设),而经过炒作,它的价格可能会涨到200万元、300万元甚至更多,这是人为预期性价值在从中作祟的结果。
那么,这些炒作地皮的地产商是在一个什么范围内进行土地的炒作的呢?他们是在政府出让的级差地租范围内进行炒作并赚取暴利的。
什么是级差地租?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农业中,面积相同质量不同的土地,租地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这就表现为级差地租。
马克思假定农业产品和产品一样,是按照生产价格出售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农业资本家才能获得平均利润,从而才肯投资于农业。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一部分农业资本家租种了优等地,就会排斥其他资本家再利用它,其他资本家只能在劣等地上进行耕种。在平均利润率作用下,种植劣等地的资本家也要求获得平均利润,这样,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就必须由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农业资本家把等量资本投资在优等地和中等地上,比投资在劣等地上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那么优等地和中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在平均利润之外,还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转化为级差地租,交纳给土地所有者。
土地作为生产条件,它质量优、劣的差别只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或基础,不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因为生产条件的差别在任何生产部门都存在,但是一般不存在对使用较好生产条件的垄断,因而不能像种优、劣等地那样形成持久性的超额利润。在农业中,只有当土地自然条件的差别同时与土地经营的垄断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级差地租才会形成。
级差地租还分为Ⅰ和Ⅱ两种类型。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的地租这就表现为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级差地租Ⅰ)。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位置的差别这两个形成级差地租Ⅰ的条件,在同一块土地上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一块土地,可以是肥沃程度较高但位置不利,也可以是位置有利但肥沃程度较低。这样,土地加入耕作的顺序就可以有各种不同情况。级差地租Ⅰ既可以在耕作向劣等地扩展时产生;也可以在耕作向更优等地扩展时产生。
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社会对农产品需求的增长,在耕地有限的条件下,仅靠开垦新的耕地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农业便越来越多地采取集约化的耕种方法。也就是把资本连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采取新技术、新设备等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由此带来的超额利润而形成的地租就是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区别,在客观上是由于对土地的两种不同的投资方法引起的。级差地租Ⅰ,是以不同地块的肥力和位置的差别为条件;而级差地租Ⅱ,除了这种差别外,还以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为条件。并且,级差地租Ⅱ并不立即全部转化为租金流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在一般情况下,地租的数量在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签订契约时就已经确定。所以在租约有效期内,由追加投资带来的超额利润归农业资本家所有。但是,一旦租约期满,土地所有者就会考虑到土地上现有的投资的利益,在重订租约时提高地租。于是,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会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级差地租Ⅱ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而,租佃资本家对于在租期内不能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投资不感兴趣。他不愿进行永久性的土地改良措施,而是在租期内,尽量掠夺土地,因此土地的生产能力会受到破坏。以上通过对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的分析表明最坏的土地也能提供级差地租。
在农业中,由于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是由平均的社会生产条件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因而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总和不像工业产品那样,它大于个别生产价格的总和。这个差额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虚假的社会价值”。
以上的论述是不是已经把大家看糊涂了,那么让我们进行一下通俗的解释:
1.由于农业和工业的情况不同: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是由中等地的(即平均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的。所以耕种优等或中等土地会产生超额利润。
2.由于土地是一种很特别的生产资料,它不像工业的先进设备那样,可以由人随便增添。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的经营是由土地所有者垄断的。正是由于这种垄断,使农业生产中的超额利润,被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占有,形成级差地租。
3.级差地租分两种。租种中等地比劣等地交纳的地租多,而租种上等地又比中等地交纳的多。这种与土地自燃等级相联系的地租,叫做Ⅰ级差地租。另外,由于农业资本家对所租种的土地进行投资,比如施肥、引水、增添农业设备等,产生的超额利润,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叫做Ⅱ级差地租。
4.产生的Ⅱ级差地租并不立即全部流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在一般情况下,地租的数量在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签订契约时就已经确定。所以在租约有效期内,产生的Ⅱ级差地租归农业资本家所有。但是,一旦租约期满,土地所有者就会考虑到土地上现有的投资的利益,在重订租约时提高地租。于是,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会转化为真正的Ⅱ级差地租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可见,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土地本身价值变化造成的,而是由于土地的垄断经营形成的。
级差地租在房地产行业中是怎样产生的呢?
让我们举例说明:首先,假如原来一亩耕地所产粮食的可以给农民(或农业资本家)带来为100元的利润(假设)。其中,地主收取50元地租。之后由于政府在这块田地周边修建了公路,开办了市场,从而减少了运输和交易成本那么利润可能增加到200元,其中100元就是超额利润,将以级差地租的形式归地主所有,这属于级差地租Ⅰ。
最近,政府又在这一亩土地周边建起了商业区、住宅区时,那么,这一亩土地,所具有的就不仅是肥力和交易方便的优势,而具有了更多的环境效益、金融效益、社会效益等,它的价格也会随之飞速升高,上升到1万元甚至更多,这就产生了9900元(1万元~100元)的级差地租,地主又会以重新出租的形式,收回这部分新增级差地租,这还属于级差地租Ⅰ。现在,该农业资本家,这片土地上不再种植粮食,而是建造了一座商务楼出售,所得售楼利润1.1万元,那么不仅实现了原先9900元的级差地租,而且又使这一地区更加繁荣,产生了新的价值1000元(1.1万元~1万元),这新的价值就构成了级差地租Ⅱ。如果楼房出售,在该农业资本家的土地租期内,这1000元Ⅱ级差地租,将归该农业资本家所有。而如果当土地租期已满后,该楼尚未出售,那么,地主收回土地,新增的1000元Ⅱ级差地租也将归地主所有。
在现实中,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产生的级差地租是应该交给国家的。我们管这样盖楼的“农业资本家”叫做房地产商。而将在土地租期内,该农业资本家获得的新增1000元Ⅱ级差地租称为该房地产商的合理利润。如果该农业资本家将地主的这片土地低价收购或强行占有,那么,大多数或所有的级差地租就会成为该农业资本家的财产。可惜,我们目前的房地产商就是这样。
经济学家左大培先生对于级差地租有过这样的论述:“今日中国的房地产商的主要经营动机绝不是靠盖房子得到合理的利润,而是要将农民土地的地租特别是城市的级差地租尽数变为自己的暴利。其实在所有的现代化国家,特别是在最‘资本主义’的美国,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都已通过种种途径变成了政府的收入。当代的经济学家更在做种种思考以将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全部变成政府的收入以造福于全民。而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在最近的十几年中用尽了一切手段,以便将农民土地的地租特别是城市的级差地租都变成自己暴富的源泉。”
政府出让级差地租的目的是因为要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所以才会将很有价值的土地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极其便宜地交给了地产商。而地产商们却在级差地租的范围内一次一次、一层一层地进行炒作与买卖,导致了地皮的价格上涨,盖房的成本随即增加,房价也随之高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