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介绍
只要有企业,就有劳动关系,只要有劳动关系就需要“劳动关系协调员”这样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协调活动。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是指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是劳动关系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这一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
该职业是一个新兴职业,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及国家职业标准,将其纳入职业化管理。
二、工作内容
1.从事用人单位劳动标准的宣传实施,参与劳动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制定、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2.参与用人单位、区域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民主管理等工作;
3.参与用人单位、区域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等工作;
4.接受委托参与用人单位、区域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的起草、签订等工作;
5.接受选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
6.接受委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民主管理、劳资沟通、集体协商提供专业帮助;
7.参与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活动。
三、职业现状和前景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同时,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在“协”、“调”乃至“裁”等环节中,真正懂得相关法律又熟悉协调技巧的专业人士相当缺乏。虽然我国目前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十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但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部分成员为兼职人员,且未接受过专业培训,因此无法胜任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