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爱大自然,保护环境,就是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它具有不可忽视的道德价值,应当成为我们行为的道德规范。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地遵守。
人类必须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这是人类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人类对于自然界所必尽的义务和权利。这个应尽的责任,可以分成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部分。
(一)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责任
作为人类,应该承担起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责任。我们先来看看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要是用行为准则来反映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法律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它所凭借的是有组织的惩罚机关和系统的惩罚措施,是一种靠国家强制的力量。
为什么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方面,人们要负有法律责任呢?这是因为,生态系统平衡与否,已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若被破坏,便危及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秩序,乃至人类的生存的基础。因此,人类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时,必须负有法律责任,这既是由法律自身的职能和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愈加感受到,在维护生态平衡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德国为例,在德国各地旅游,树总像是影子似的伴随着你。即使在慕尼黑、法兰克福这样的大城市,也都有大片森林。原联邦德国全国森林覆盖率为20%,森林面积为730万公顷;31%是国有林,44%是私有林,25%是市镇所有;林业人员27000人。城市森林工作委员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联邦级会议,交流经验。
为什么德国有如此丰富的森林资源呢?用巴登市的森林管理局局长、城市森林工作委员会主席安东?哈默博士的话来说就是:管得严。德国各级政府都制定有森林法,一级比一级严格、细致。其中,一个古老不变的原则是:砍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砍多少棵种多少棵。
20世纪末期,一系列环境方面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和国际公约的问世,标志着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世界的共识。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02个国家首脑参加了会议。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共同签署了五个重要文件。大会讨论通过了两个纲领性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会议通过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有153个国家及欧洲共同体正式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应是人类共同的行动纲领。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了《可持续发展执行计划》和《约翰内斯堡政治宣言》,确定发展仍是人类共同的主题,进一步提出了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三大支柱,以及水、能源、健康、农业和生物多样性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五大优先领域。上世纪后期,国际科技界组织实施了许多大型科技计划,各国政府纷纷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逐渐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行动。以《人与生物圈计划》、《千年生态系统评估》等为代表的全球性科技计划,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发达国家在加强控制污染排放的同时,近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以期建立资源高效利用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例如,1996年德国实施了《物质闭路循环与废物管理法》,2000年日本实施了《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文化观广泛渗透到经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政治领域,预示着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文明已从传统工业文明逐步转向生态工业文明,并将以自然法则为依据来改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1992年联合国与发展大会关于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文献《2l世纪议程》,要求世界各国参照《议程》,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率先响应,在世界上第一个制定了国家2l世纪议程《中国2l世纪议程》,规划了实现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宏伟蓝图,成为指导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指南。十四届五中全会正式宣布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重大战略,并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予以体现。
关于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和重要意义,1996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走浪费资源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反复阐述可持续发展战略,表明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坚定决心。
30余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如2003年堪称中国的环保法律年,四部意义重大的环保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即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7月1日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0月1日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些法律的颁布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战略逐步向纵深发展。
(二)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
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调节力量,但两者却又有着很大的区别。道德调节的范围比起法律所调节的范围来说要大很多。因为道德调节可以广及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而法律则不能。正因为此,在调整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应该强调道德责任。此外,道德的调节是完全靠人们的自觉程度,“道德法庭”遍布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是由每个个人自己来实行的。
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中,人类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会显得更为重要。
就道德的功能来说,它可以具体化为:
1.调节功能
它在道义上规范着个人、集体、社会和自然的关系,使其得到合理的调节。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问题上,道德的功能就是要求人们不再把人类自身看成是纯粹自身的事,而应该把它同整个自然界联系起来,并以后者为标准去正确地处理。
2.认识功能
道德规范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一定道德关系的反映和概括。道德规范一经确立,又反过来去指导人们的行为。我们大力提倡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就是要求人们总结人类在生态系统平衡的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正确认识自然和人的关系,认识人类自身的能力,认识人口增长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等等问题。
当人们普遍地认识到若不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就会失去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这一点的时候,就会自觉地或比较自觉地去实行人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从而对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具有指导意义。
3.激励功能
道德总是以“善”和“恶”的双重形式反映出来的。它肯定“善”,就有助于人们去防止和克服“恶”;它批评“恶”,就有助于人们去行“善”。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包括着实行它是“善”,不实行它就是“恶”的含义。因此,这就有了比较和激励的作用,使“善”得到强化和发扬,而使那些“恶”的行为为人们所否定和抛弃。
人类来自自然界,自然界又是人类及其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因此,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不应该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该是“共存共荣”、“互利互惠”的关系。人们如果置长远利益而不顾,急功近利,一个劲地“改造”自然,势必要破坏生态平衡,即打乱了生态系统中绿色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物质以及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的相对稳定,其结果必定会给人类带来灾难。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就是破坏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也就是破坏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人类具有一定要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道德责任。
一些有识之士和专家认为,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这一成就的取得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也就是说我们走的是一条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道路。某省的一位副省长也曾在一个不算小的场合很坦然地说,虽然我是主管环境的人,当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我还是要经济效益的。
能完全责怪这位地方官的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吗?多少年来,我国在制定政策时,在衡量各级政府的政绩时,在追求GDP增长指标时,生态问题总显得那么无足轻重。工厂开工了,经济效益增长了,财政收入提高了,但河流污染了。虽有科学发展观和绿色GDP,但官员在决策的选择上时常面临一方是保护环境收益受损一方是项目上马财源滚滚的两难抉择。按照理性经济人的法则,在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规范意识前提下,追求单位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必然导致不惜牺牲环境而求得短期效益的行为成为一种常态。
我们从上到下,都缺少一种道德意识,一种对生态系统应有的道德意识。正是由于我们的生态道德意识淡漠,使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一系列的失误,比如我们曾为之骄傲的“壮举”――围湖造田、毁林开荒,垦草种粮,其结果不仅未增产粮食,反而使优质林地、优质草场退化为低产田,甚至变为沙漠,结果,在今天接受了大自然的惩罚之后,我们又不得不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进行退田还林、还草、还湖。
须知,人类始终不能脱离自然界,我们永远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爱护大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应当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之一,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