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析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单元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它规范着人们进行民事诉讼时的行为。
本单元通过多个具体生动的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证据等问题。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同学们可以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谁先告状谁就
有理”的说法对吗
农民老李和老王是邻居,他们两家的院子中间没有垒院墙,只是插了一排矮矮的荆棘把两个院子隔开。后来在这排荆棘中间长出了一棵桃树。这棵桃树长得特别快,夏天到了,树上挂满了粉红色的桃子,非常诱人。
老李和老王为这棵桃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他们都认为这棵树更靠近自己这一边,应该属于自己家所有。
俩家人为了这个问题争吵不休。都声称要去法院打官司。
老李决定先下手为强,他对家人说:“谁先告状谁就有理,我明天就到县城法院去起诉。”
老李的孙子明明听到爷爷的话,反驳说:“法院判案子看的是法律和证据,跟是不是先告状没什么关系。”
老李说:“你小孩子家不懂,就是谁先告状谁就有理。”
祖孙两个谁也说服不了谁。
那么,是不是“谁先告状谁就有理”呢?他们谁的说法正确呢?
“谁先告状谁就有理”的说法经常听到,民间也流传着“先告先有利、被告定吃亏”的说法。在
有些人看来,原告总是有理的一方,被告总是理屈的一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原告和被告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有理无理没有必然联系,只不过反映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罢了。
所谓原告,就是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民事程序发生的人。
所谓被告,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对这些权益发生了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随着审判程序的不同,原告和被告的称谓也发生变化,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等等。一审程序中的原告,由于一审裁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那么此时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就被称为被上诉人,或者申诉人。
由此看来,不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等如何称谓,其意义都在于明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并不因称谓的不同,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由此可以看出,“谁先告状谁就有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范围
法律依据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
A 重大涉外案件;
B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A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 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你知道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称谓有什么变化吗?
超过诉讼
时效法律不保护
薛冰的爸爸这几天非常苦恼,因为有件事他实在是想不通:明明是邻居王平借了自己1万元钱,可手拿借条无法要回钱来,起诉到法院,法院说过了时效了,还判自己输了官司。
事情是这样的:
几年前,邻居王平的儿子考上了名牌大学,但是王平家的负担很重,到了8月末,大学都快要开学了,还没有凑够学费。8月23日的傍晚,王平来到薛冰家里,诉说了自己家的困难,想向薛冰的爸爸借1万元钱。薛冰的爸爸觉得孩子考上了大学是件好事,作为邻居应该支持,就痛快地答应了。
当时王平表示他将在3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薛冰的爸爸说:“大家都是邻居,互相帮助是应该的,别提什么利息了。”王平很感激,还写了个借条,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是2002年的8月23日。
三年后,眼看快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薛冰的爸爸上门提出要钱,王平也答应了。但是王家确实拿不出这笔钱,王平就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王平的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未酿大祸。这件事在小区里闹出不小的风波。薛冰的爸爸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
直到2005年6月,薛冰的大哥有了女朋友,决定结婚,薛冰的爸爸为了给大儿子买房,这才又向王平提出还款一事,王平表示无力还款。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结果令薛冰的爸爸无法接受:法官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他的“请法院强制被告还款”的请求。
薛冰也想不通,就把这件事儿讲给学校里的张老师听,张老师的爱人是个律师,他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只有在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薛冰回家后,把这些话告诉爸爸,爸爸说:“谁知道打官司还有时效呢。看来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好好学法懂法呀。”
各国法律都有对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该权利的规定,这种规定称为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不至于形成陈年老账,以便于案件及时查清事实,使法院能够准确、合理、有效地处理民事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为2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据此,薛冰的爸爸与王平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02年8月23日,在该期限到来、王平没有履行债务时,薛冰的爸爸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应为2002年8月23日至2005年8月23日。在此期间内,薛冰的爸爸碍于情面,没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该权利于2005年8月23日消失。
所以,懂得诉讼时效,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是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应该承担责任,谁享有权利的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是非,责任和权利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单方式(如口头通知)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法律为什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
他变卖自己的
肥猪为何也犯法
朱小花是个中学生,她家里养了两头猪,每天放学后,她都要帮爸爸去喂猪。前几天,小花的爸爸把这两头猪运到县城里卖了。爸爸回来的时候,还给小花买了一对漂亮的发卡。爸爸从口袋里掏出厚厚的一叠人民币,对小花说:“这两头猪长得这么壮,你也有功劳呢。”小花非常高兴。
可是过了几天,当小花放学回到家里,却看见她的妈妈在家里哭,她出来找爸爸,邻居郝大爷告诉她说:“小花,你爸爸被法院的人带走了,说是犯了什么法,要拘留。”
她赶忙回家问妈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妈妈哭着说:“还不是因为卖了那两头猪惹的祸嘛。”
小花感到很意外,这是怎么回事,难道处理自己的财产也犯法吗?
妈妈看她不明白,就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讲给她听。
事情是这样的:原来5年前,小花的大伯父要办一家木器厂,资金不充裕,就向信用社贷了4万元的款,当时,小花的爸爸答应给他做担保。可是这个木器厂办了不到两年就欠了好多债,去年只好关门了。今年贷款到期后,大伯父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眼看信用社贷款就要泡汤,信用社只有诉诸法律。经法庭裁决,担保人必须归还贷款4万元及利息,也就是说,这笔钱要由小花的爸爸来还。
小花的爸爸对这个判决很不服气,当信用社找他索要这笔钱的时候,他说:“欠款又不是我借的,我一分钱都没有用过,凭什么要我为别人还贷款?”还把来要钱的人赶了出去。
信用社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查封了小花家的部分财物及两头肥猪,并向小花的爸爸讲明必须妥善喂养肥猪,不能擅自转移、变卖。若不限期归还所担保的贷款,法院将依法变卖其财产和肥猪偿还贷款。
法院执行人员离开后,小花的爸爸越想越不通,连夜作了打算,决定把猪卖掉。他跟小花的妈妈商量:“猪是我们自己喂的,我自己卖自己的猪,猪变成钱了,你法院也拿我没办法。
”
小花的妈妈也认为不该有他们来还大伯父欠的钱,就支持爸爸这么做。
前几天,法院的工作人员得到消息,来到他们家,对小花的爸爸进行批评教育,再三向他讲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还债,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这就是担保的风险。但他既不认错,又不退出卖肥猪的钱,声言:“钱用了,随便你们处理。”
法院的同志后来又到他们家来过几次,可是小花的爸爸还是不肯退出卖肥猪的钱。所以今天上午,法院的工作人员带来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对小花的爸爸司法拘留10天,返还变卖款。后来法院的人把他带走了。
小花的妈妈悔恨地说:“早知道这样,我说什么也不会让你爸爸去卖猪呀”。
小花的爸爸为什么会被拘留呢?因为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国设立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度。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依法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小花的爸爸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就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的态度恶劣,所以人民法院作出对他司法拘留10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