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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感化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单元主要介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方面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本单元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解析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本单元的学习,同学们可以掌握相关法律的规定,了解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岂能如此公审

未成年被告人

为了对学生们开展普法教育,元明中学的校长想出了一个新招。他的爱人在本区法院工作,他对爱人谈了自己的想法,爱人很支持,并立刻替他和法院进行了联系。事情顺利地办成了。

于是,4月18日,区法院在元明中学操场上公开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吴湖抢劫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面对着数百名同龄人,17岁的被告人吴湖低下了悔恨的头。

校长对此很满意,他在学校的大会上激动地说:“这次活动是成功的!数百名学生受到了一次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无论再良好的效果,也掩饰不了“公审未成年被告人”这一做法的错误。该校长和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都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阶段,心理上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因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的专门适用未成人的诉讼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了一些特殊的原则性规定。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以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了未成年犯罪的讯问、羁押、审理、执行等程序,已初步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

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未成年被告人的影像。如果未成年被告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虽然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共同犯罪案件的判决时,其中如果有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让该未成年被告人出场。这些通常的做法,目的都是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特殊利益的保护。

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刚满17岁,区法院却将其拉到中学操场上,在数百名同龄人面前接受法庭的公审,此举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受审判,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与建设法制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

校长和区法院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是为了教育更多的青少年。但良好的愿望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尽管他是一个犯了罪的罪人。在依法给予其适当惩罚的同时,对其合法的权益必须予以充分的保护,这才符合法治精神。

公检法各自的权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三个部门是怎样分工的?各自有什么权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它们总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三个机关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行证进行鉴定,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和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有权做出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为什么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

这篇报道有问题

罗隐的姐姐是省师范学院新闻系的高材生,暑假在家的日子里,到市晚报的政法版块去做实习记者。她想,自己一定要写出几篇像样的文章。

这几天,市里破获了一个少年团伙盗窃案件,在群众中反响较大。涉案的嫌疑人大都是些十几岁的少年,他们在市里的繁华路段作案,许多市民的钱包、手机等财物被盗。据说,这些少年的背后还有一张黑势力的网在控制、胁迫着他们。

罗隐的姐姐很关注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她通过检察院和法院的朋友,了解了许多案件鲜为人知的内幕;她还采访了几名涉案嫌疑人,得到了一手材料。她赶写出了一篇报道。

她认为,新闻报道要力求真实详尽,所以,她把被采访的几个少年的姓名、住址、学校、班级都据实写在了文章里,还配上了他们的照片。

写完后,她很得意,对罗隐说:“我这篇报道刊登出来,肯定会引起很大的反响。”

罗隐一听,想先睹为快,就拿过来看。看着看着,他对姐姐说:“这篇报道有个大问题。”

姐姐不服气地问:“我一个大学生写的报道,你一个中学生能看出什么问题?还是大问题?

罗隐说:“违反了法律,你认为是不是大问题呢?”

那么,这篇报道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阶段,他们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所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年的资料。

罗隐的姐姐写的报道中,被采访的几个少年的姓名、住址、学校、班级都据实写在了文章里,还配上了他们的照片,这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①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③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如果你是个小记者,这篇报道应该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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