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
陕西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以其得天独厚的灿烂民族文化孕育产生的,成为中华文明甚至世界文明的瑰宝。如今,这些名城仍然是陕西省的文物史迹和风景名胜最集中的地方,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极高的历史价值,理应得到重点保护。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城市特色的消退和历史文脉的断裂
经济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随之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的矛盾日趋突出。一是有的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与人文历史特色相互协调的基本格局被打破;二是有的古建筑、古遗址被随意拆毁,使最实在、最直观、最有说服力的历史见证损失惨重;三是有的历史街区、典型民宅被随便改建,古城风貌被打破,确认历史文化名城资格的重要依据荡然无存;四是有些城市规划功能分区不尽合理,加之超强度开发,造成老城区功能过于集中,人口密度过大,加大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压力;五是有的城市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拆了真的建假的,毁了美的建丑的,搞人造景观,形成建筑垃圾。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关系处理缺乏创新,致使名城保护动力不足
有些历史街区、典型民居的现状与现代生活水平相距甚远,人民群众对现代生活的追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西安市的四大遗址保护区,占地共计108平方公里,涉及10多个乡村、20多万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由于遗址需要保护,开发建设受到限制,造成保护区内、外群众的生活水平差距拉大。在城市建设中,有的开发、建筑单位突破城市规划的控制,随意扩大建筑面积,提升建筑高度,甚至改变建筑性质,使有的古城格局、历史街区、文物景点面目全非,使古城失去了历史人文印记。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缺乏力度
目前,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政出多门。有的归建设部门管,有的归文化文物部门管,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没有完全落实。更为紧迫的是,名城保护的法制建设滞后。目前,名城保护依照的是《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条文,这些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行政不作为就成为名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又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有些人甚至把损毁古迹搞建设作为政绩工程,科学的建议反而受到非难和指责。
(四)经济欠发达,资金短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障碍
各地、各部门投入到名城保护中的资金,同全省17座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所辖的132个省级以上文保单位和20多片历史街区保护的需求相比,缺口很大。另外,由于投资是由不同部门提供的,难以集中使用,也难以产生整体效应。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先进生产力是城市发展的物质基础,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名城的保护和建设将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撑,就会失去自我发展的能力。先进文化是城市发展的灵魂,忽视先进文化的培育,名城将缺乏思想主导和精神支柱,失去自我发展的精神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城市发展的核心,忽视群众利益,名城保护与建设就很难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因此,各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揽。端正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狠抓保护这个关键,妥善处理各种关系,走出保护第一、综合发展的新路子。
(二)全面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保护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传统的城市格局。城市的选址、定位、规划、发展都与所处的山形地貌、河湖水系有关,这些自然因素与城市融为一体。而城市的平面布局、空间形态、景观通视则构成城市格局。历史文化名城在这些方面都有较高的科学和艺术水平,成为历史信息载体,应该加以保护。二是文物古迹,特别是标志性建筑应加以保护。既包括地面上可见的文物建筑,又包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及遗址;既包括古代的文物建筑,又包括近代有代表性的建筑及革命纪念地;既包括已经定级的文保单位,也包括尚未定级而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这些都应该加以保护。三是历史地段,包括历史上的寺庙区、商业区、居住区、风景区,具有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乡镇、村寨,以及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它们为名城丰富多彩的内容提供了历史见证,应该保护。四是传统文化艺术和民间风俗,包括诗词、书法、绘画、戏剧、音乐、传统产业、民间工艺以及体现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各方面的民俗精华,它们与传统的物质环境相互依存,是历史文化不朽的见证,也应列入保护范围。
(三)努力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修编水平
城市作为集中体现时代活力的有机体,无时不在新陈代谢之中,改变是正常的、规律性的、不可抗拒的。问题的关键是,历史文化名城要永远保留特有的“生命印记”。因此,在修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时,在理念上,要有历史责任的观念、文化价值的观点、时代发展的民族化现代化相统一的观点。在内容上,要以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研究价值、利用价值为标准,确定古城格局、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视觉空间、外部环境、地方文化等多方面的保护内容。在层次上,要尽快进行详细规划的编制,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提供操作性强的依据。
(四)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问题的研究
陕西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宏伟壮观的建筑群,举世罕见的考古新发现,规模浩大的帝王陵寝,巧夺天工的石窟雕塑艺术,保存较好的街巷民宅,绚丽多姿的传统文化和手工艺品等。这一切,标志着秦人、秦风、秦文化的历史变迁和发展轨迹,具有历史丰碑的意义。目前应该加强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要研究如何正确处理名城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怎样既保持名城的特色和文脉的延续,又要保持城市的活力;要研究如何挖掘名城所蕴含的文化信息,赋予历史文化以新的时代精神;要研究如何处理名城保护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关系,怎样才能做到既充分保护历史街区、传统民居,又能同时提高和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还要适度兼顾开发商的利益;要研究如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与古建筑修复结合的问题,如何从古建筑的单纯保护发展到合理利用,制定并实施产权的转化、税收减免和居民外迁政策等。
(五)进一步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投入的渠道
国家已经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建议省上和各名城也设立此项专项资金。除此而外,各历史文化名城既要看到名城保护需要投入资金的一面,更要看到其潜在的商业和旅游价值的一面。一是要确立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观念,可以尝试把单一的居住功能调整为旅游、展览、办公、商业四种功能;二是政府出面协调,理顺关系,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的置换、拍卖、租赁等方式,吸引外资、民间资金参与保护和建设;三是要把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四是要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对历史遗留的寺院庙宇,交给宗教机构维修、保养和使用;五是历史遗留的居民院落,由居民负责维修、管理和使用,政府可实行政策性补贴。
(六)大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是建议成立“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担任主任,省建设、文化、文物、计划、国土、社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二是建议尽快制定《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建设条例》,使名城保护有法可依。三是建议省委举办领导干部城镇化研讨班,将名城保护列入专题,丰富保护知识,提高名城保护的自觉性。四是推行陕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状况年报制,省上定期评估,并对名城实行动态管理,凡名城风貌、历史街区遭到破坏的城市,其文化名城称号要降级直至取消。对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可升级或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五是建议利用会议、传媒、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省干部群众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