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
农民负担问题,是近年来广大农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民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影响一些地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农民负担问题,连续多次下发文件,作出规定,组织专项检查,狠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又突出地强调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要求标本兼治,切实把过高的农民负担减下来。我们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认真分析农民负担的现状和原因,制定对策,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应当看到,近几年来,各级党政组织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在建立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规范提留统筹费管理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变相多收提留统筹费。为了不“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界线,一些地方弄虚作假,成倍虚报农民收入;有的层层下压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多收农民提留统筹费。二是平摊、增加各种税收。一些地方为完成任务,不顾农民的生产收益状况,采取按人、按地亩、按存栏牲畜平摊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一些农民反映,养不养猪都要按户平摊屠宰税。有些通过粮、棉、油收购部门从农民销售款中强行扣留,以扣代收。有些地方甚至向外出务工农民征收变相打工税。三是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一些地方不顾群众承受能力,采取集资摊派等形式超前搞一些基本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由于受部门利益驱动,巧立名目,以征收共同生产费、统一服务费等名义变相乱集资、乱收费。此外,还有个别地方违法动用司法手段强行收费,强迫农民借款、贷款交税费、集资,集体盲目举债向农民转嫁债务。
为什么农民负担过重问题近年来总是反反复复,久减不轻,屡治不愈呢?究其深层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是财税体制问题。实行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对于扩大地方在经济上的主动权,充分调动各地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积极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县乡为了扩大税源,完成上级分配的税收任务,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是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是千方百计在农民头上动脑筋、想办法,把农民当成“摇钱树”。
二是干部政策问题。强调工作能力、突出政绩原则,是干部政策的一个基本精神,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是,有些地方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办好事”与“出政绩”的关系,为了在任期内多办好事,多出政绩,不从当地实际出发,不顾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动不动就提出十大、八大“兴县富乡工程”,这也想办,那也想干,这也筹款,那也集资,结果事与愿违,“好事”办了不少,“包袱”背了许多,导致了农民负担增加。
三是法纪问题。减负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采取立法的形式,对农民承担的税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行为及制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进行治理。但由于至今尚未立法,减负工作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主要靠行政手段和强迫命令,缺乏硬性约束。由于领导者的素质及其思想观念千差万别,有的为了快出政绩,就必然牺牲农民的利益。
四是机构问题。目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已是不争的事实,加之近年来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职工发不出工资,一些人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向机关、事业单位,使吃“皇粮”的人数急剧膨胀,食之者众,生之者寡,财政入不敷出,就从农民身上打主意。许多乡、村级机构靠向农民伸手,养活了一些不在编的人员,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五是体制问题。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建立起来的。随着国家、地方立法的不断增加,行政执法机构也在增加,如工商、税务、卫生、人劳、土地、物价、文化、城建等。这些基层机构都是条条管理,由于点多线长,管理难以到位,加之财政不能满足工资等开支,少数机构便靠罚款“创收”,造成乱收费、乱罚款。一些管理部门还借其行业管理职能,不断向农民伸手,基层也顶不住。如目前在征订报刊中,各部门的上级对口单位都把自己的报刊向基层下达摊派,且好多刊物内容重复,与“农”无关,一个普通的乡镇每年的征订费用就达好几万元,无形中加重了基层负担。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既要重视当前,更要立足长远;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把这一关系全局的事情抓好。
从目前讲,当务之急就是要抓好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按照《决定》精神,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要从大局出发,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国务院“两办”的通知,继续贯彻落实中发[1996]13号文件。一方面应在农村广泛开展依法纳税、缴费宣传,让农民知道哪些收费是合理的,是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提高农民依法纳税、交费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甚至下降,还有一些地方至今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因此,要切实为农民服务、为大局服务,大力发展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把该降的降下来,该减的减下来,该停的停下来。要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一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变相增加提留的做法。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收取农民的税费,应严格控制在合理负担的范围内,尤其要防止农民隐形负担的加重。在收取税费过程中,应禁止一切侵犯农民人权、财权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农民负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同时,加强对农民负担工作的民主监督、严格管理,切实把农民负担长期稳定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要把是否熟悉党的农村政策,严格按照政策办事,作为衡量农村干部合格与否的基本标准。
从长远和治本的角度看,减轻农民负担要结合政治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进行综合治理。为此,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通过立法,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使干部能够依法行政,从而彻底解决农民税费项目政出多门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严肃查处的问题。二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干部政策。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凭政绩用干部”的原则,既要考察有形政绩,又要考察无形政绩,既要看面上的办实事,又要看基础性的工作。要以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标准进行衡量。坚决纠正急功近利、短期行为,停止一切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农村建设项目,防止和纠正干部片面追求有形政绩,而加重农民负担的错误倾向。三是要精简机构。“养民之道,必以省官为先务”。要按中央精神,认真做好定编、定员、定责、定酬工作,大刀阔斧“消肿”,下决心搞好精简工作。当前,特别是要把乡、村由农民直接供养人员的数量减下来,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