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境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实行募兵制。
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但直至1936年9月才正式实施征兵制。1932~1937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农红军先后建立的陕甘、陕北苏区,主要实行新型的志愿兵役制度,发展壮大人民军队。1937年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除实行志愿兵役制度外,也按照国民党政府所颁布的《兵役法》,实行征兵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5年上半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募兵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陕西始建新军。宣统元年(1909)编成陕西陕军混成协(旅),后按清统一编制改称陆军39混成协。本县应募者极少。
按清廷《新军制方案》之《分军制略》规定,清廷试图实施选募与义务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即规定兵役分为常备军、续备军、后备军3种。但由于清廷军费基本上为地方自筹,而在人力财力匮乏的情况下,上述规定始终未能落实,新军仍以招募为主。
新军招募兵员条件,参照西方国家和汉唐兵役的优点规定:(1)年龄限20~25岁。(2)身体限官裁4尺8寸以上;五官不全,体质软弱,有目疾暗疾者不收。(3)臂力限平举100斤以上。(4)来历必须是有家眷之土着,应募时报明三代、家口、住址及箕斗(指纹)数目。(5)品行必须端正,曾服食鸦片及素不安分、犯有事案者不收。士兵应募入伍后如逃脱,除责成该营认真捉拿外,并由后备处通知其原籍各地方官严密查拿,如查拿不力,或有隐瞒,一律受罚。
第二节征兵制
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即征兵制)。当地政府规定三丁(年满18~45岁的男性公民)抽一、五丁抽二,后变为二丁抽一(包括父子合格,即父子均在18岁至45岁之内)、三丁抽二、五丁抽三。富户和其他头面人物的子弟或免征或出钱买丁,应征者几乎都是贫苦农民。国民党军队围剿陕北苏区时,还在集市上强拉壮丁。鉴于本县当时的斗争形势,征兵制受到广大群众反抗和抵制,难以实行,为时亦短。
第三节志愿兵役制
1934年,全县人民踊跃参加红军游击队。1935年至1936年8月,随着游击队的不断升编,县军事部建立补充团,先后由冯崇道、慕汝勤任团长,负责征集和训练新兵。全团有步枪6支,人员最多时至300名,训练时间多则两三月,少则半月,根据战争需要,不断补入红军部队。与此同时,各区建新兵连,人员也时多时少,经训练随时补入部队。当时流行这样一首歌曲:“赤卫军和少年先锋队积极行动起来,武装保卫苏维埃,武装上前线,粉碎敌人进攻。勇敢坚决,团结一致,为了保障土地革命利益,整排整连整营整团,全体加入我们红军去。”
抗日战争时期,群众为抗击日本侵略军,保卫胜利果实,积极报名参军。吴堡县独立团(1936年8月被国民党打散)部分人员组建河防游击队。
次年夏,该队编入八路军359旅。1938年12月,中共吴堡县委(时对外称八路军驻军民运股)建立吴堡县河防游击队,次年3月改编为保安队。
1941年,边区政府下令扩兵,全县一次就有158人参加八路军。
解放战争时期,在主要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同时,辅以征兵制。1946年9月,蒋介石发动内战,吴堡县在一个月内,就有103名青壮年自愿参军上前线。1947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粉碎国民党胡宗南部的进攻,下令动员青壮年参军,吴堡有150名青壮年应征参军。同年5月,为了收复延安及其他被国民党军占领的解放区,边区政府发出《参军动员令》,决定从6~9月,动员2.6万人参军,除独子外,边区17~30岁青壮年均列入报名应征对象。至年底,吴堡县在全年三次征兵中,共有840人参军。1948年6月,为解放大西北,边区政府下令征兵扩军。这次,绥德分区专员行署为在9月底完成动员征集新兵1000名的任务,提出:“保卫父母、妻子、兄弟姐妹,保卫土地改革成果,保卫家乡,解放大西北”等口号,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并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青年干部及翻身农民踊跃参军。吴堡动员征集新兵任务数580名,本县按期完成任务。同年11月11日,为绥德军分区警备4、6团补充兵员,中共绥德地委、分区专员公署联合下发了“紧急动员征集500名新兵的指示”,并规定除独生子外,年龄17岁至32岁、身体无疾病者均可动员征集,吴堡为4、6团补充兵员32名,同时扩充县警卫队12名。在解放战争3年多的时间里,仅有3万多人口的吴堡县,有千余名青壮年参军参战,其中有130名为解放事业捐躯献身。
1950~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依靠政治动员和广大青年自愿来实现。吴堡除动员大批青年参军外,还动员逃回家的士兵归队,以充实部队,支持抗美援朝战争。
1951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所扩新兵条件:凡贫雇农、中农及贫苦知识青年、小商贩、手工业者、无罪恶行为和富农子弟,体格健壮、五官端正、无恶性传染病、身高不低于1步枪、年龄在18岁至30岁的男性青年,只要历史清白、自愿参军者,皆可吸收入伍。至1951年底,吴堡先后动员合格青年20人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