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扣留事故车辆的最长时间是多久?
【典型案例】
小赵驾驶的轿车不慎与侧面冲出的一辆轿车相撞。交警赶到现场时,发现现场已经破坏,遂后将两车扣留。请问,事故车辆最长能被扣多久?
【律师说法】
最长被扣时间是30天,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各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枇准可以延长1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做皮试死亡医院不赔偿吗?
【典型案例】
王先生因高烧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王先生做了皮试后不久,王先生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立即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王先生死亡。王先生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不存在过失,属意外非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对王先生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王先生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王先生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吗?
【典型案例】
老王到刘某开的私人诊所(无执业许可证)就医。刘某用十余味中药给老王配了一个药方,让其按方吃药。老王服用后中毒。于是,老王将刘某诉之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诉讼,但法院告知老王此案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案中刘某的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刘某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手术后遗症属于医疗事故吗?
【典型案例】
胡小姐在某医院做了人体增高手术。半年后竟然无法走路。经诊断,增高手术留下了后遗症,胡小姐将终生残疾。胡小姐无奈之下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却称手术前医院已告知其手术存在风险,胡小姐也同意并签字,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医院无须承担责任。手术后遗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如果在现有的医学技术下不能避免或无法预料,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中,胡小姐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造成其残疾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且在手术之前签字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院延误治疗,要赔偿吗?
【典型案例】
马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臂重伤,他担心县医院的设备及治疗水平有限,于是要求转院。县医院向马先生承诺能够将其治愈。可两周也不见一点效果,于是到市医院检查。市医院检查后告诉马先生,因治疗延误必须截肢。请问,马先生能要求县医院赔偿吗?
【律师说法】
可以要求赔偿。县医院对马先生病情判断失当,误以为能够治愈,从而使马先生因治疗延误而导致伤势恶化。县医院在对马先生的治疗中存在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危重病人,医院拒绝收治吗?
【典型案例】
王大伯因心脏病突发晕倒,路人将其送到附近医院。医院见病人身份不明,没有家属在旁,没有给予抢救。王大伯因心脏病而去世,其子女了解内情后,认为医院拒收其父而导致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可以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律师说法】
医院不可以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医院有收治病人的义务。本案中,医院拒绝收治心脏病突发的王大伯而导致其死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按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手术中停电造成伤害,医院是否赔偿?
【典型案例】
小岳在医院接受手术时因遭遇停电,手术未达到理想效果,留下严重的后遗症。事后查明,停电是由于医院电器管理混乱导致。请问,医院是否承担赔偿?
【律师说法】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成手术中停电的原因是由于医院本身管理混乱造成的,因此,停电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的理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实习生造成医疗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
小赵准备手术,实习生胡媛媛给他注射了麻醉药,不一会儿,小赵出现了抽搐现象,最终导致下肢瘫痪。事后小赵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认为事件属医疗意外。请问,该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由该医院负责。该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让一个没有经验、没有资格的实习生代替麻醉师给患者推注麻醉药,造成患者瘫痪,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而非医疗意外。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有哪些规定?
【典型案例】
代先生因骨科疾病在某医院进行手术后,两只脚失去了知觉,后经鉴定为下肢瘫痪。随后,代先生家人起诉该医院,并提起要求复印医生的会诊意见,遭到医院拒绝。请问,患者能要求复印哪些病历呢?
【律师说法】
可以要求医院复印一些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但不能要求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所以,本案中代先生的家人要求复印医生的会诊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院有理由拒绝尸检吗?
【典型案例】
闫先生在手术中不幸死亡,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怀疑,要求医院进行尸检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医院拒绝进行尸检并拖延时间。闫先生家人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请问,医院能拒绝进行尸检吗?
【律师说法】
不能拒绝。法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本案中,闫先生死于手术台,其家属要求进行尸检,医院拒绝进行并拖廷时间,应当承担死因不能正确判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体内遗留异物,医院赔偿吗?
【典型案例】
刘女士在一次手术后,伤口一直疼痛难忍,不能行走。随后,刘女士到医院诊断,结果令人大吃一惊:原来内有一块胶布。刘女士遂向医院赔偿。请问,刘女士能否得到医院的赔偿?
【律师说法】
能够得到赔偿。医院护士将纱布遗留在刘女士体内,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规范,其行为有明显的过失,并且造成了刘女士人身损害的后杲,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过失导致二次手术,患者能否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
郝某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将第一次手术中未缝合的肌腱重新缝合才能达到康复的目的。郝某非常生气,遂以医院失职为由要求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请问,郝某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说法】
能够得到医院的赔偿。郝某第二次手术是由于第一次手术的过失所引起,进行二次手术的费用将由医院承担。对于赔偿,有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时接诊,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典型案例】
李大妈预约了某医院夏大夫的专家号。当李大妈到医院就诊时,夏大夫有事没来,接诊的是他的助手。李大妈很是不理解,遂以医生没有按时接诊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请问,李大妈能否得到医院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