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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财产继承篇(5)

【律师说法】

刘老汉死亡前留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一切财产全部由其妻刘阿婆继承,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子孙因争夺遗产产生矛盾,防止刘阿婆无人赡养,这样一来所有家产均由刘阿婆所有,这幢最有价值的房屋因此属于刘阿婆个人财产了。刘阿婆死亡后因该房屋并没有分割继承,国家城市建设征用了房屋,而对该房屋以货币形式安置补偿150万元,其实就是该房屋价值转换成为了货币,应属于刘阿婆遗产。李丽系刘阿婆外孙女,其母亲刘梅先于刘阿婆死亡,李丽享有代位继承权;李洪虽是刘梅养子但是享有与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李洪也享有代位继承权;刘佩佩、刘佳佳和张庆系刘阿婆的曾孙女、外曾孙子,由于刘军、刘民、刘晓辉、刘星星均先于刘阿婆死亡,因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三人也享有代位继承权;张剑虽是刘星星的继子但是与其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仍然有权代位继承;上述代位继承人都对刘阿婆尽过不同程度赡养义务,其中刘佩佩、刘佳佳尽了较多义务,可适当多分。法院判决,刘阿婆遗产由刘佩佩、刘佳佳各继承27万元;媛媛、磊磊、虎虎和龙龙分别继承24万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二十七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子女丧失继承权,孙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典型案例】

孙婆婆早年丧夫,有戴金土、戴金莎两个子女。老人含辛茹苦把他们抚养成人,戴金莎出嫁成家,戴金土与杨阳结婚后生育姑娘戴洋,孙婆婆和戴金土祖孙三代一起生活。戴金土生性脾气暴躁,并因经常虐待、遗弃老人被判刑两年。在狱中戴金土与人发生争执失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阳改嫁到远方,12岁的戴洋不愿随母亲改嫁他乡,因此,随祖母孙婆婆相依为命。在戴金土被执行死刑的两个月后孙婆婆病逝。留有房产3间,家具等财物若干。孙婆婆死后戴金莎多次登门找到戴洋,称自己是孙婆婆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说戴金土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戴洋无权代位继承祖母孙婆婆的遗产。戴洋坚决不同意,戴金莎遂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戴金土、戴金莎作为孙婆婆的子女,依法享有孙婆婆遗产的继承权。戴金土先于被继承人孙婆婆死亡,戴金土的儿子戴洋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可代位继承戴金土应当继承之份额,但因为戴金土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孙婆婆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戴洋无权代位继承遗产。但是,考虑到戴洋尚未成年,生活比较困难,而且与被继承人孙婆婆长期生活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最终,法院判决戴洋分得房屋一间和所有家具等物,戴金莎继承房屋两间。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二十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典型案例】

白丽丽结婚后,与公婆关系闹得很僵。在白丽丽怀孕8个月时,丈夫不幸因车祸死亡。在继承遗产问题上纷争不下,竟然诉至法院。公公婆婆认为,白丽丽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白丽丽丈夫的遗产,儿子也没有遗嘱,应该分成三份,由公公婆婆和白丽丽平均继承。白丽丽则认为,自己还有孩子,应该多分,孩子是丈夫的孩子,也应该有继承权。公公婆婆却说,孩子还没生下来,谈不上继承权。

【律师说法】

《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白丽丽丈夫死亡后,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白丽丽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且由于孩子出生后还有抚养、教育问题,依法应予多分,而不是保留平均份额。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遗产由胎儿继承1/2,公公婆婆白丽丽共同继承另1/2。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典型案例】

马老先生和老伴儿刘氏均系某中央企业退休职工,有一儿一女。2009年6月,马老先生因病去世。因生前住房未达到享受面积,2010年1月份,马老先生原所在单位补发其住房补贴款8万元。在对该款分割时其儿子与她产生了重大分歧。儿子认为,房子现在由他居住,该款应由他一人所得。陈老太认为,该款是她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给她一半,另一半再按丈夫的遗产处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刘氏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这笔房补的分割。

【律师说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只有死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先将配偶方的划出,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马老先生的住房补贴是因为其生前住房面积未达标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仍然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财产,就应当首先分给陈老太4万元,其余的4万元在陈老太和其子女中均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否继承其在公司中的股份?

【典型案例】

马老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三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30%。马老先生死亡后,其妻作为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额,并行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三名股东对此有异议。请问,马老先生的妻子能否继承其股份,并行使董事长的一切权利?

【律师说法】

马老先生的妻子能够继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额,并行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成为公司的董事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股份就可以继承,这种继承是全面的、概括的,不仅仅是继承单一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参与、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割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姚大爷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已嫁人。老伴儿去世后,儿子一家三口一直随姚大爷居住在一套面积为130平方米的单元房里,房产证上写着姚大爷的名字。2011年8月姚大爷去世,女儿提出要分割这套单元房,但儿子说,他一直在此房内居住,姚大爷单位房改时,他们夫妻二人也出了5000元钱,这套房子房改一共才需要8000元,因此该房屋不能按照通常的情况进行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问,这种财产该如何继承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如果儿子夫妇的确为购房出过钱,也未必就成为共有人,因为房屋的产权必须以登记为准,他们并没有登记为共有人,并且与姚大爷之间也没有关于出资的协议。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可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财产保险金能继承吗?

【典型案例】

钟德于前年将夫妇共有的房屋投保。去年房屋失火,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前不久,钟德因一起事故死亡。在清理遗产时,钟德的父母提出6万元保险金应属钟德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请问,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律师说法】

在财产保险中,夫妻为家庭财产投保,不论以男方名义还是女方名义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时,即将属于一方的保险金划分出来,剩余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钟德为夫妇共有的家庭财产--房屋投保,发生火灾事故后所得的6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作为钟德的遗产予以继承。应先对6万元保险金进行析产,划出3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下的3万元才属于钟德的遗产,由其妻子和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典型案例】

王伟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2010年,王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保险公司赔偿了5.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2.2万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伟投保人身保险并未指定受益人,但妻子认为:作为配偶这5.6万元应归她个人所有,而王伟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2.2万元财产保险金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作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妻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财产,此时,人身保险金就可作为遗产,依法由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结合本案,5.6万元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就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一样是王伟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王伟的妻子和父母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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