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如何立合法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立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5种。 ——公证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7)怎样写遗嘱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
——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38)如何确认遗产继承时效
继承是公民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分配给有权享受其财产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人(死者)称被继承人,依法接受他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时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具体什么时间分割,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
(39)继承证明书如何办理
继承证明书必须通过公证机关或者法院办理。即如果几位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或者只有一个继承人,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体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书。公证处受理后,经调查审核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公证书,银行凭继承公证书办理存款支付或过户手续。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公证书,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存款的继承权归属以及各继承人应得份额问题作出裁判,裁判生效后,继承人就可以持法院的裁判文书到银行办理存款支取或者过户手续。
(40)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再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的继承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是以履行义务为基本条件的。履行义务,即尽义务在先,继承在后。不履行义务,即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对于上述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前两种情况往往同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第三种情况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丧失继承权外,也要受到刑事制裁;第四种情况,完全属民事上的责任。
(41)什么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继承制度,包括继承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先后什么顺序继承?以什么原则分配遗产?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与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毫无关系。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继承资格的人,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有权继承死者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死者生前扶养过多年无劳动能力的人。
(42)什么是继承分配原则
继承分配原则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先继承。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的,遗产份额均等。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保留。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集体所有。
(43)已出嫁的女儿能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遗产男女平等”。继承法第十三条又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此可以看出,从婚姻法到继承法,都明文规定了女儿的继承权问儿子的继承权是一样的,这说明国家对保护妇女权益是很重视的,是用法律形式保证女儿的合法的继承权。因此,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管是已出嫁的,还是未出嫁的,只要是法定继承人,都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至于继承的份额,应根据各继承人所尽的主要赡养义务的多少而定,尽的赡养义务大,就可多得,如尽的赡养义务小或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的份额可少给或不给。
(4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拒绝赡养而情节恶劣者应受刑事制裁。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法第七条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因此,并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权,只有履行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才有继承权。
(4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接受遗赠等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劳动收入,其余的合法收入,继承、接受赠予、接受遗赠等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继承开始时,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开时,应先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分出,归生存的一方所有,另一半为死者遗产,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生存配偶)继承,如果死者立有合法的遗嘱,按照遗嘱处理。
(46)妻子能不能可以把丈夫的遗产全部带走
按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丈夫死亡后,妻子及其子女、公婆都是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死者遗产的平等权利。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也没有丧失继承权时,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等是无权继承遗产的,除非立遗嘱指定继承。再婚带走这些遗产,是妻子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行为,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47)不宜分割的遗产如何处理
分割遗产,或称遗产分割,是指各继承人,按照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取得遗产所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遗产分割应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分割遗产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二是分割遗产不得损害遗产的经济效用。具体要求是,对能够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各继承人可按各自应继份额,进行实物分割。如多少房子、多少家具。对不宜进行分割的遗产,各继承人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所谓折价,是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售,变成现金,然后由各继承人依各自享有的应继份额,按比例分取现金。例如,遗产是一台大冰柜,由三个人按四三三的份额继承。因只有一台冰柜,不宜分割,三人协商将其出售,得价款1000元,三人按各自应继份额,分别得现金400元、300元、300元。所谓适当补偿,是将不宜分割的遗产作价。由一继承人取得该项遗产,然后补偿其他继承人与应继份额相适应的现金。例如,遗产是一套先锋牌的高级音响,由三人平均继承,经三人协商同意,作价2700元,由其中一个分得,然后由其补偿另两名继承人各900元。所谓共有,是各继承人对不宜分割的遗产不进行分割,将其作为各继承人共同所有财产,各继承人按各自应继份额对其确定相应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8)消费者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应该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消费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共有9项:
——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
——知悉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起初情况的知情权。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当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赔偿权。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社会团结的结社权。
——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获取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受尊重权。
——监督权。
(49)怎样运用“知情权”维护合法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是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
(50)怎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协商不成后,可以向本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被投诉单位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被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产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
(51)如何把握胜诉的关键
提供有关凭证,如发票、信誉卡、保修证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这是投诉取胜的关键。但未经消费者协会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物,以免丢失。
投诉前可先挂电话向消费者协会咨询,由于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是按地域分工,如市区消费者协会只管理市区范围,因此投诉时应考虑被投诉者属于谁管理的辖区。
此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受理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消费者私下交易、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不仅依法热心地为您服务,而且不收分文费用。
(52)如何对付不负责任的经营者
有些商品经营者为了推卸责任,往往在店内写有“商品出门概不负责”字样,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3)在遇到消费欺诈时如何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的假冒商品,应赔偿消费者2000元。
(54)如何辨识价格欺诈行为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将13种行为列为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降低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诱骗他人购买的。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