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反极端行为法》
2002年6月27日由国家杜马通过本联邦法通过确认反对极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原则、确认实施极端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来达到保障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宪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条款一、基本概念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本联邦法使用了以下概念:
极端行为(极端主义)
1.社会和宗教团体,或其他的组织,或大众传媒,或自然人的活动,其活动倾向于计划、组织、准备和实施下列行为的:使用暴力改变宪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颠覆俄罗斯联邦的安全体系;
侵占或攫取政权;
组建非法武装部队;
实施恐怖行为;
激化种族、民族或者宗教纠纷,包括社会纠纷,其纠纷同暴力或者暴力口号相关联;
侮辱民族尊严;
由于意识形态的、政治的、种族的、民族的或者宗教的仇恨或敌对,包括因为仇恨或者敌视某一社会群体而实施的群众性的风潮、流氓举动或者故意破坏的事件;
以公民对某一宗教的态度、其所属的社会阶层、种族、民族、宗教或者所讲的语言为标准,对公民的独特性、优越性或者缺陷性加以宣传。
2.对纳粹用语或符号,或者与纳粹用语及符号相类似的用语及符号进行宣传和公众示范的。
3.在公众面前号召要实施上述行为或者要完成上述活动的。
4.对上述行为加以资助或者为上述行为的实施或完成提供其他帮助的,包括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资金、处所、培训、印刷和物质技术基地、电话、传真和其他通讯设备、情报服务和其他一些物质技术装备的。
极端组织
实施本联邦法预见的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或者宗教团体都可被视为极端组织,法院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其解散或者禁止其进行与极端行为有关的活动。
极端材料
呼吁实施极端主义行为或者为实施这些行为的必要性加以论文和辩护的文档及通过其他载体发表的信息都被视为极端材料,包括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意大利法西斯党领袖的著作,为民族和(或)种族优越性进行论证或辩护,或者为企图全体或部分毁灭某个人种、某个社会阶层、某一种族、民族或者宗教团体的罪行进行辩护的著作。
条款二、反极端行为的基本原则
反对极端行为应该基于以下的原则:
承认、维护和捍卫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样包含了各个组织的合法利益;
合法性;
公开性;
以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安全为首要条件;
以预防极端行为出现的措施为主;
在反对极端行为时,国家要同社会和宗教联盟、其他一些组织、公民等合作;
实施极端行为的必须予以惩罚。
条款三、反对极端行为的基本方向
反对极端行为应该根据以下的几个方向实施:提倡进行防范性的措施预防极端行为的发生,包括对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原因和条件进行披露并加以清除;
对社会和宗教团体、其他组织、自然人的极端行为加以披露、预防和消除。
条款四、反对极端行为的主体
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地方自治机构都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反对极端主义行为。
条款、对于极端行为的预防
为了反对极端主义行为,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地方自治机构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该优先采取一些防范性的措施,包括为预防极端行为发生而采取的教育和宣传措施。
条款六、禁止实施极端行为的通告预防
如果有足够的信息证明具有极端主义性质的违法行为即将实施,同时又缺少足够的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俄罗斯联邦的总检察长及其助手或者其下属的相应的检察长及其助手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告社会或宗教团体的领导、其他组织的领导还有相关的个人等,以采取措施预防具有上述特征的行为的出现。
如果接收该通告的个体没有完成通告中要求的事项的,将会根据相关程序追究其责任。
通告还可以根据相关程序上诉至法庭。
条款七、向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发布警告,禁止其实施极端行为
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查出某些因素,可以证明其活动,包括其某一地区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某一部门的活动中具有极端主义的性质,将会被书面警告禁止实施该行为,警告中会包含有如何进行预防的指导意见,包括可以实行可行的干涉措施。如果可以采取措施消除可行的干涉,预警中也会设定消除上述干涉的期限,从警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
由俄罗斯联邦的总检察长或者隶属的相应的检察长签发给予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警告。给予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警告也可以由司法系统的联邦执行机构或者相应的领土机构签发。
警告可以根据相应的程序上诉法庭。
如果警告没有根据相应的程序上诉到法庭,或者没有被法庭认定是违法的,如果在警告预定的期限内相关的社会或宗教组织,或其他组织,或其地方组织和机构部门,不消除可行的干涉,不帮助执行警告,如果在警告签发的12个月中又出现新的因素,并被证明其行为中具有极端主义的性质,根据本联邦法相关的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将被取缔,而不是法人的社会和宗教组织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条款八、有关禁止通过大众传媒传播极端主义材料和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的警告
如果通过大众传媒的方式对极端主义材料进行传播,或者被证实其采取了极端主义性质行为的,为这些大众传媒进行登记的联邦全权机构,或者是印刷品、电讯和大众交通领域的联邦执行机构,或者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下属的相应的检察长可以以书面形式对该大众传媒的创办人和(或者)编辑部 (主编)进行预警,禁止其进行相关的行为,警告中可以包含可行的干涉。如果可以采取措施消除可行的干涉,那么在警告中也设定了消除上述干涉的期限,从警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天的期限。
警告可以根据相应的程序上诉法庭。
如果警告没有根据相应的程序上诉到法庭,或者没有被法庭认定是违法的,如果在警告预定的期限内没有采取措施消除可行的干涉,没有给执行警告提供帮助,如果在警告签发的12个月中又重复出现新的因素,并被证明其大众传媒的行为中具有极端主义的性质,则该大众传媒的活动将根据本联邦法的相关程序予以禁止。
条款九、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的社会和宗教团体、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
俄罗斯联邦国内禁止组建目标和活动在于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的社会和宗教团体、其他组织,也禁止其活动。
如果出现本联邦法第七款第四段中预警的情况,如果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他们的地区组织或者其他分支机构部门实施极端行为,因此妨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给他人带来痛苦、威胁公民的健康、破坏周围环境、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个人和(或者)法人、社会和国家的财产、合法经济利益,或者造成类似的威胁,相应的社会和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被取缔,而相关的非法人主体的社会和宗教团体的活动也会根据俄罗斯联邦的主检察官或其下属的申报、由法庭颁布决定加以禁止。
如果出现本条款第二段指出的情况,社会和宗教团体可能会被取缔,作为非法人身份的社会和宗教团体的行为可能会依据司法系统或者相应的领土机构的联邦政权执行机构的申报、由法庭颁布决定加以禁止。
根据本法律被取缔的社会或者宗教团体、其他组织在清偿了债权人的债务之后,剩余财产都收归俄罗斯联邦所有。有关将上述财产收归俄罗斯联邦所有的决议应该和取缔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决议一起由法院同时做出。
条款十、暂时中止社会或者宗教团体的活动
如果社会或者宗教团体实施极端主义行为,因此妨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给他人带来痛苦、威胁公民的健康、破坏周围环境、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个人和(或者)法人、社会和国家的财产、合法经济利益,或者造成类似的威胁,根据本联邦法第九款的规定上诉到法院或者自申报禁止社会或宗教团体活动之日起,相应的责任人或者机构应该终止本社会或宗教团体的活动,直至法院将指定的申报审查结束。
有关中止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活动的决议在法院取缔其存在或禁止其活动的审查结束前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上诉至法院。
中止社会或者宗教团体的行为意味着暂时停止了作为大众传媒创始人存在的社会或者宗教团体、其地区机构和其余的分支机构部门的权利,他们被禁止使用国家和市政府的大众信息设施,禁止组织和举行会议、集会、表演、游行、巡查和其他一些大众行为或者出版措施,禁止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禁止动用银行存款,除非是用于与其经济行为有关的清算、赔偿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损害),缴纳税款、各项费用或者罚款,和根据劳动合约的清算。如果法院认为有关取缔社会或者宗教团体或者禁止其活动的申报不符合条件,则该团体可以在法院的决议产生法律效力后恢复其活动。对于政党活动的中止应该按照联邦《政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条款十一、传播极端材料或者实施极端行为的大众传媒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俄罗斯联邦国内禁止通过大众传媒传播极端材料和实施极端行为。
如果出现本联邦法第八款第3段的情况,如果利用大众传媒实现极端行为,并因此妨碍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给他人带来痛苦、威胁公民的健康、破坏周围环境、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个人和(或者)法人、社会和国家的财产、合法经济利益、或者造成类似的威胁,根据为这些大众传媒进行登记的国家全权机构,或者是在印刷、电信和公共交通设施领域的执行机构,或者是俄罗斯联邦的总检察长或其下属所申报的相关情况,法院可以通过决议以禁止相关的大众传媒的活动。
为了组织极端材料的继续传播,法院可以依据保障诉讼的原则采取措施暂时中止相关月份的周期性出版物或者是相关批次的影视或录像节目的销售,或者是相关的视频、电台和影视节目的出版。
法院的决议将是保障未销售完的、含有极端主义倾向材料的大众传媒不再进入商品储备、批发和零售领域的基础。
条款十二、禁止使用互联网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禁止使用互联网实施极端主义行为。
如果互联网被用于实施极端主义行为,则可以使用本联邦法规定的措施,也可以借助俄罗斯联邦通讯领域的相关法律。
条款十三、防止传播极端主义的材料
哪怕是只含有一个本联邦法条款1 第一段中规定的特征的传版物、影像、视听和其他材料一律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国内出版和传播。属于上述材料的有:
1.被禁止的极端组织的正式材料;
2.因为反对全世界和全人类罪行而受到国际法审判的人所写的、包含了本联邦法条款一第一段中指出的符号的材料;3.其他任何包含了本联邦法条款一第一段中所提及特征的匿名的材料。
信息材料中具有本条款中1—3点特征的认定,是由出版这些材料的组织所在地的联邦法院根据检察长的报告实施的。
有关认定信息材料中具有本联邦法条款一第一段中所含特征的法院决议是没收未出售材料的依据。在12个月的期限内再次出版极端主义材料的组织将被取消其进行出版活动的权利。
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极端主义信息材料的法院决议的复印件应该同时提交司法系统的联邦权利执行机构。联邦制定的有关极端主义材料的清单应该通过大众传媒定期出版。
有关将某些材料加入到联邦制定的极端主义材料的清单中取得决议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上诉到法院。
被列入联邦极端主义材料清单中的材料不能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加以传播。以继续传播上述材料为目的,在非法制作、传播和保存材料上具有过错的主题将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条款十四、公职人员、国家和市政府服务人员因为实施极端主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公职人员,或者是供职于国家或者是政府的服务人员以言语表示必需、允许、可能或者愿意实施极端主义行为的,或者是在执行公务,或者是在对行使职权进行指导时在公众面前实践的,也包括那些没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极端主义行为的公职人员,都将依据俄罗斯联邦的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相应的国家机构和上级公务人员有责任立刻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实施了本条款第一段所指出的行为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条款十五、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是无国籍人员因实施极端主义行为所需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