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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律与信仰:西方法律中的宗教因素(1)

[内容提要]西方的法律和宗教共享传统、仪式、信仰和神圣性—圣经既是基督教的经典也是法律的经典—西方法律中的契约源自圣经—摩西十诫、原罪、末日审判都是法律或法律活动—中世纪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西方自古希腊到当今美国:法律和宗教形影相随。

西方人和我们东方人相比较,对法律有一种特殊的信仰。当今西方很多国家的老百姓都信仰宗教,我想法律和宗教二者是否有一些内在的联系呢?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们今天就来谈一谈西方的法律和宗教的关系。西方法律传统深受基督教的影响,这种影响早在罗马皇帝皈依基督教以前即已开始。不过还是先让我们从西方宗教的经典《圣经》开始讲起吧。

《圣经》也是法律的经典

《圣经》作为基督教经典文献中的经典,对西方文化有深远影响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其内容是神学的,但它包含了神学之外丰富的伦理、政治、文学和法律思想。

不过《圣经》和法律到底有些什么关联呢?

举例来说吧,我们知道,在法律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契约。西方人有一个坚定的信仰:“契约必须遵守”。不仅在经济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换需要借助契约,就是在政治生活中,契约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西方人把宪法就看做公民和国家之间,或公民相互之间签订的一项契约。

契约这种观念和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呢,它和《圣经》有关吗?

契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契约法起源于古罗马,来源于同时适用于罗马市民和居住在罗马而无罗马公民权的万民法。但是从《圣经》的记载上看,在上述之前的古以色列那里,己经有了两种意义上的契约思想。

哪两种意义上的契约呢?

第一种思想就是认为《圣经》本身就是一个契约,这就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的契约。上帝是以色列人的神,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子民。以色列人要奉耶和华为神,上帝将赐给以色列人生存、繁衍和富足。如果以色列人不遵从耶和华,上帝将降灾难给以色列人。

这种契约是如何订立的呢?

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第一次立约是与亚当后裔诺亚之约。上帝造人之后,除义人诺亚以外的人类都违背了上帝的意志,上帝颇为后悔,于是决定用洪水消灭他们。但是,上帝命令诺亚制造方舟,并让家人躲进方舟。

人类正是由于诺亚方舟得以延续下来。洪水过后,上帝与诺亚立约,神说:“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为与地立约的记号了。”

公元前1800年亚伯拉罕时代,以色列民族已经形成,上帝与他也有立约。这是古老的契约形式,即契约有实在的标志,有见证。上帝与亚伯拉罕之约的见证是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男子受割礼(割阳皮)。

上帝与摩西也有立约,这就是著名的“摩西十诫”。

上帝与摩西之约被刻在石板之上,敬奉于神圣的法柜之中,成为古以色列民族的基本法律。

此后,上帝与以色列伟大的君主大卫,与以色列极盛时代君主所罗门进一步续约。按《申命记》,以色列人如果不遵守人神契约,耶和华必将降奇灾,就是至大至长的灾,至重至久的病,加在以色列人及其后裔身上,直至其灭亡。在《新约》时代,这种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契约仍被遵守着。

原来西方人把契约和上帝联系起来,难怪西方人把履约看得这么神圣。

是的。《圣经》还记载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契约。

《耶利米书》中描述过一宗土地买卖契约的过程。耶利米受神的指引,用十七舍客勒(一种计量单位)银子购买一块土地。在交易时,要“在契上画押,将契封缄,又请见证人来,并用天平将银子秤给他”。从这段简短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土地买卖契约的要素:双方当事人即耶利米和土地所有人、契约的书形式、见证人、价值用银子计量、计量工具为天平。

这两种契约,也就是人和上帝的契约,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契约确实很有意思。不过我们现在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契约也是来源于《圣经》吗?

国家之间的契约或协议是近代的产物,但是《圣经》上有类似于现代国际协议的记载。所罗门统治时期,以色列国到达了鼎盛。所罗门素与黎巴嫩推罗王希兰有交往,“希兰与所罗门和好,彼此立约”。所罗门大兴土木,建造圣殿。希兰向所罗门提供香柏木和松木,所罗门给希兰麦子两万歌誀,清油二十歌誀。

《圣经》里除了契约的思想,其他还有哪些方面和西方的法律有关?

《圣经》里蕴含了丰富的西方法律的元素,可以说从立法到审判都深受《圣经》的影响。

那么能否谈谈立法和《圣经》的联系?

好的。我谈一谈“摩西十诫”吧。在《旧约》里,耶和华神是以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形象出现的,而《旧约》本身就是一部伟大的律法书。在上帝的指引下,在摩西的带领下,以色列人脱离了埃及人的统治。在西奈山上,上帝向摩西传谕了以色列的法律,即“摩西十诫”。可以说,这是古以色列法律的总纲。

.我知道“摩西十诫”,其基本内容是:(1)除耶和华上帝外,不准信仰任何神。(2)不可造、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5)当尊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8)不可偷盗。(9)

不可作假见证。(10)不可贪恋他人财物。能否分析一下这个条文的特点,以及和现代的法律的异同呢?

从这十条的内容上看,前4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6条是专门关于人的法律。因此,“摩西十诫”是神法与人法合一的法律,或者说是宗教法律和世俗法律的统一体。第5条是关于家庭的法律,第6、7、8条是关于刑事的法律, 第9条是关于诉讼的法律,第10条是关于财产的法律。因此,“摩西十诫”又具有古代法律的共同特点,即民刑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

我知道《圣经》里有“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的说法,这是怎么回事呢?好像这是一种更明显的关于法律的说法。

是的,按《创世纪》,人被上帝创造后被安排在伊甸园,他可以随意吃园中树上的果子,只是不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和智慧树上的果子。后来受蛇的引诱,夏娃偷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并让亚当也吃了,二人于是有了羞耻感,同时也就违背了上帝的意志,对上帝犯了罪,受到了上帝的惩罚。亚当夏娃是人类的始祖,人类因其祖先的罪行在出生时就有罪,即为原罪。人类在尘世的生活是短暂的,这是一个过渡期,是人类赎罪的过程,赎罪的目的是重返天堂。耶稣的死,按照罗马法,是因为他违反了罗马的法律,按《圣经》的解释是在为人类赎罪。

当公正审判的日子到来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唯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神不偏待人。”淤对于义人,即那些给人饭吃、给人水喝、给人住宿、给人衣穿、给人看病、给人安慰的人,必承受上帝的赐福,承受创世以来为他们所预备的国;对于不义之人,即那些不给人饭吃、不给人水喝、不给人住宿、不给人衣穿、不给人看顾的人,上帝将送他们进入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

《圣经》这些关于犯罪和审判的说法,好像和今天西方刑法的观念非常接近,我们今天的刑法还包含了圣经里原罪的一些观念吗?

是的。从原罪到赎罪最后到末日审判,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虽然这个过程是以神学的面貌出现的,但是与西方近现代的刑法和刑罚极其有相似性。而且,近现代刑法的若干原则也可以在《圣经》中发现其痕迹。

这很有意思,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好的。按照古典刑事学派的看法,犯罪是对社会或他人或自我自由意志的侵犯,刑罚则是对这种侵犯的一种惩罚。惩罚的目的是使犯罪者回到社会,恢复其意志的自由,惩罚的程度与侵害社会危害性程度相一致。刑事报复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的原则相一致。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在根本上他是有罪过的,也就是说他有意志自由,他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但他偏偏去做被禁止的事,所以主观上具有恶性。对有罪的人给与刑罚制裁,是对他的这种恶的一种报应?

可以这样理解。

除了《圣经》中有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方法律和宗教还在哪些方面有关联呢?

教会和教会法

探究法律与宗教在西欧中世纪的联系,教会与教会法自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当西罗马轰然坍塌之时,产生于帝国内部的基督教会这一千年帝国却存活了下来,并最终成为“蛮族”日尔曼人精神上的导师。而教会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世纪的历史基本上是中世纪教会的历史。中世纪教会到处行使的统治不仅限于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的权力:它的管理权延伸到“基督教国家”中的每个王国;它不仅是每个国家中的一个国家,而且也是一个“超国家”。教会的统一性和它的官方语言在整个中世纪产生了一种世界主义。它的管辖权越过种族、民族、语言的分界线而畅行无阻,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某个国家的属民,受自然法和本国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是教会的属民,须对教会效忠,受教会法的管辖。否则将受处罚。

你的意思是否说,法律与宗教在西欧中世纪密不可分,教会法正是二者结合的产物?

是的。不过教会法(或称寺院法)最初只是在教会内部为了对教徒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规定或对教徒的戒律,以后推而广之,其管辖权“超乎其以前之限度”。于是,一种在中世纪西欧各地大行其道的教会法悄然崛起,精神之剑与世俗之剑俨然合而为一。

那么你是否能够首先对教会法作个简单的描述?

好的。教会法是指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规定基督教会的组织、制度、教徒信仰与生活守则、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诉讼等各方面法规的总称。从广义上讲,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基督教三个主要分支即罗马天主教、东正教、新教及其他一些由这三种教派派生的各教派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但是,在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中一般指中世纪的罗马主教会的法规。

教会法形成与发展的大致过程是怎样的呢?

教会法产生于基督教会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它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其中,教权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左右着教会法的发展方向,与此相适应,教会法大致经历了形成、极盛、衰落三个时期。

(1)形成期(公元4耀9世纪)。基督教产生以后,其组织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过程。公元2耀3世纪,教会的组织、教义、经典、礼仪制度逐渐定型。从4世纪起,教会法开始形成。促使教会法形成有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即主教裁判权的确认。教会自形成后,逐渐形成一个惯例,就是教徒间的争议和纠纷被看做是教会内部的事情,由主教裁判,不得诉诸世俗法院。公元333年,罗马皇帝确认了主教的裁判权,并确立了“二元化”管辖原则:民事案件的原告既可向主教请求裁判,也可以向世俗法院起诉;大部分刑事案件先由教会审判,若认为被告有罪,则在剥夺其教籍后,交由世俗法院审判。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教会法开始逐渐形成。从总体上看,4耀9世纪这一时期,教权从属于世俗皇权或王权,教会立法也是在世俗统治者的控制之下进行;教会法的内容也主要以调整教会内部事务为主,多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和约束神职人员的行为规范,涉及世俗事务的法规较少。

(2)极盛期(公元10耀14世纪)。法兰克帝国于9世纪分裂后,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昔日帝国强大统一的世俗皇权不复存在。罗马天主教会趁机扩张势力。从10世纪开始,罗马教会的势力不断扩大,终于在13世纪初达到顶峰。10耀14世纪,随着教会势力的迅猛发展,教会法得到全面发展,进入其发展的全盛时期。教会法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地位得以提高; 第二,内容不断完善,并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第三,管辖权不断扩大。

(3)衰落时期(15耀18、19世纪)。15世纪以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社会上一致形成反对教会的力量,教会权力开始衰落。

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使基督教再次分裂,出现了德国的路德派、法国的加尔文派和英国的圣公会派等新教派别。这些教派脱离了罗马教廷,使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力受到严重削弱。在新教国家,教会法不再发生效力;而在旧教国家,教会法对世俗事物的管辖权也受到限制,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更是缩小到信仰、道德领域。但是,教会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存在了下来。它对西欧各国法律发展仍有影响,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定是西欧各国法律的重要渊源。

哪些宗教文本具有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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