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日提醒
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合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违法行为会因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使人们改变行为的方式。
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违法行为又有违反民法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以及违反刑事法律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法律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违反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人们在实施行为时,应当明辨是非,遵纪守法。首先人们应当明确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危害人民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司合法权利的、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刑法,单行刑事法律等;犯罪是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当给予刑法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违反民法,经济法的行为,只能给予民事、经济制裁,而不构成犯罪。应当注意,犯罪的特征之间相互联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派生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并由其决定所受的惩罚,但社会危害性也需通过后两者体现,因此人们应当全面认识犯罪的特征,从观念上预防犯罪。
敬请参考:《刑法》第10条
第2日提醒
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认识这些原则对于没有犯罪的人和犯了罪的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制定和运用刑法都是在一定准则的指导下进行的,而这些贯穿于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这些原则均体现在刑法的规定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给予何种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一原则表明公民的合法行为不受非法侵害,国家的刑法权不得滥用,当事人既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制裁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据法律使自己的合法行为免受不当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则是指犯多大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这一原则表明法律的公正性,既不能使无辜的人受到刑法的处罚,也不能使犯重罪的人受到与其犯罪不相适应的处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并不是刑法特有的原则,除刑法外,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这样的原则,可见法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对于每个公民,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观念中需要明确的又一项内容。
敬请参考:《刑法》第3、4、5条
第3日提醒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国境外,当事人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并依据我国的法律受到制裁。
法律都有相应的适用范围,刑法也有其适用范围,即刑法存在适用于一定地域、一定人、一定时间的问题即刑法存在的空间上的效力及生效、失效及时间上的效力等问题。从空间上讲,我国的刑法适用于发生在我国领域、领水及领空内的犯罪。这其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刑法,但对于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则应当适用我国的刑法。空间的效力还包括对人的适用,我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即使在境外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其犯的罪行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这种例外并不适用于身份特殊的人员,如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对外国人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如果其在我国境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且按我国刑法应判的最低刑也在3年以上,例外情况是犯罪地的法律规定此行为是不受处罚的行为。可见,依据不同的原则,中国公民在境内、境外,外国公民在境内、境外的行为都可能依据我国刑法受到制裁是刑法适用的基本情况。
敬请参考:《刑法》第6、7、8、9、10条
第4日提醒
罪刑应当适应,但是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特定的行为及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上有特殊规定。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由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一般比过失实施犯罪的人其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更加显而易见。而对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犯罪行为人,只有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对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也非常关键,如果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已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否则,不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客观情况也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比如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其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如正在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时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年龄、行为人的一些客观情况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很大影响,是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因素。
敬请参考:《刑法》第14-21条
第5日提醒
犯罪的形态不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明确犯罪形态,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犯罪过程中出现的行为状态,但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这些犯罪形态。过失犯罪者因为不具备犯罪的意图,谈不上为犯罪进行准备,也不存在犯罪的未遂和中止;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因此不存在未遂、中止形态;但是一些直接故意犯罪,如行为犯,也不存在未完成状态,因此实际上只是在一些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对犯罪形态的把握,一方面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预备、未遂等不同的形态,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均有不同,因此应给予不同的处罚;另一方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定罪和量刑。犯罪形态中的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状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因素而不是出于自愿的没有完成犯罪的状态;犯罪中止则是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状态。量刑时,一般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基础,对其他犯罪形态做出调整,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敬请参考:《刑法》第22-24条
第6日提醒
犯罪可以是一个人实施的,也可以是多个人实施的,行为人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的是共同犯罪;由三个人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而且有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没有组织形式对共同犯罪所做的一种分类。多个人实施的共同犯罪由于人数众多,能够实施较复杂的犯罪行为,也容易掩饰罪行,因而也较难侦破。所以,法律对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但是,对共同犯罪严惩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共同犯罪的参与者都给予一样的严惩,这是因为刑法要求罪刑相适应,也因为每个行为人在主观或客观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由于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被分类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和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对犯罪人的处罚因犯罪人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犯,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对从犯、胁从犯可轻减或免除处罚等;对教唆犯则应依情况的差异,或加重或减轻处罚。
敬请参考:《刑法》第25-29条
第7日提醒
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的刑法种类,一种或多种刑罚种类的运用,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五类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三类,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包括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等。对于刑罚的了解,应当包括:(1)适用的条件。管制一般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关押的犯罪人,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适用于需要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分别适用于需要对犯罪人剥夺一定期限自由和需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情况,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刑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应当特别注意的内容,如: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的,如果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敬请参考:《刑法》第32-60条
第8日提醒
量刑中存在缓刑、减刑、数罪并罚的情形,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缓刑、减刑或数罪并罚。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暂缓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发生新的犯罪或发现新的犯罪或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量刑规定。减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时减轻对其处罚的规定。数罪并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各项罪行所判刑罚通盘考虑后给予合并处罚的规定。缓刑、减轻、数罪并罚对犯罪分子将受到或已受到刑罚产生重大影响,如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使犯罪分子的刑期显著缩短。但是,要想获得缓刑、减刑等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对缓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被判处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对减刑应具备以下条件:被判处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或悔改、态度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以前,犯有新罪或发现新罪的犯罪分子。另外,还应当注意缓刑、减刑、数罪并罚中的时间规定,如在一人犯数罪时,将在各项刑罚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决定要执行的刑罚,但是应遵循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等最高刑期的规定。
敬请参考:《刑法》第69-80条
第9日提醒
定罪与量刑是对犯罪分子给予处罚的重要环节,定罪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量刑解决如何处刑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来讲定罪和量刑都很重要,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就需要进行量刑,使犯罪分子的罪行得到应有的惩罚。在量刑中应当了解的问题主要包括:(1)影响量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的犯罪分子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2)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律中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3)从轻、从重、减轻在量刑中的含义。从重和从轻,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限度内从重或从轻;减轻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虽然不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但根据案情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敬请参考:《刑法》第61-68条
第10日提醒
时效的经过会对不同的行为产生不同的效果,经过法定期限后,犯罪行为可能不再被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