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必须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又称税制原则。
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征税意志。但由于税收具有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功能,如果只考虑财政收入的需求,就有可能对经济的长期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如果只实行刺激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损害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必须选择一定的税收原则来协调税收职能之间的关系。所以对税收原则的研究,是历史上众多著名的经济学家们共同关注的课题。
纵观税收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变,无论是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创导的“税收标准”(公平、简便、节省标准)中,还是西方经济学鼻祖、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的“四项税收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中;无论是在法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萨伊提出的“税收五项原则”(税率最适度原则、节约征收费用原则、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原则、最低程度妨碍再生产原则、有利于国民道德提高原则)中,还是在德国最著名的财税学家、优秀的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四项九端原则”(财政政策原则:收入充分原则、收入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慎选税源原则、慎选税种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中,无不强调税收必须体现公平和效率这两大主题。
特别是随着西方福利经济学的兴起,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已越来越成为各国税收制度设计、实施和考评的基本准则。怎样处理好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可谓是当今全球各国发展税务制度中一个一直被探讨的问题。
公平是竞争的前提,而竞争就是为了提高效率。然而效率和公平这对西方经济学孕育的一对孪生“怪胎”,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缺乏必要的发育土壤。追求绝对的公平必然会伤及必要的效率;追求“帕累托最适度”又会损害有益的社会公平。这正是当代税制发展所面临的困惑。
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无偿的特性,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和抵触,就这一点而言,其本身要做到公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在我看来,效率原则应当是税收的首要原则,税收只有在经济效率原则下才能体现相对公平,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的得到印证:
一、从经济目的来看,实现社会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稳定的环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的设置就必须体现如何更加有效地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机制的有效运行。这样才能实现“聚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目标。
二、从政策工具来看,在当代社会,税收本身就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政府的政策意图体现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中,税制本身就不存在“税收中性”。“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体现,功利本身就要求税收具有效率。
三、从制度建设来看,税收的便利与节省可以说是税收效率的最初表述。对所有纳税人来说,减少不必要的“菜单成本”、“皮鞋成本”就是最明显的公平,所以说税收效率原则不仅是税收征管建设的要求,而且也是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
综上所说,就税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职能而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追求绝对公平必然导致新的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健全,经济领域的问题还很多,许多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也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更有效率,从而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必须要考虑的重要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