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世纪英国人吉芬发现“吉芬难题”以来,在需求定律和需求曲线中,“吉芬商品”就成了一个特殊问题。虽然不同的经济学在其文章中对“吉芬商品”进行了论证,但人们对它的争议至今也没有停息。
那到底什么是“吉芬商品”呢?“吉芬商品”是否存在?
“吉芬商品”概念是由英国人吉芬于19世纪发现的,1845年,爱尔兰发生灾荒,土豆价格上升,但是,土豆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这一现象在当时被称为“吉芬难题”。而这类需求量与价格呈同方向变动的特殊低档商品以后也因此被称为“吉芬物品”或“吉芬商品”。
一般来说,由于商品的价格上升,人们会降低对它的采购和消费,而为什么1845年的爱尔兰会出现相反的现象呢?原来,19世纪中叶爱尔兰还不是很发达,还有很多贫困的人,这些贫困家庭的收入没有节余,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在许多贫困家庭的食物消费中,土豆这种最低档次的食物占有较大比例。当然,在贫困家庭中还有一部分钱用于购买比土豆高级的食物和用于其他消费。由于灾荒,当年的土豆价格上升。土豆价格上升后,如果要买同样的土豆就需要花更多的钱,而花了更多的钱后,原来用于购买其他食物的钱就变少了,能够购买到其他食物的量就会减少。这样,当土豆价格上升后,如果还按照原来的食物比例来购买土豆,贫困家庭的食物将不能满足他们的基本消费。怎么办呢?人们只好多买些土豆。因此,就出现了这种价格愈高需求量愈大的特殊现象。
按此现象上说,“吉芬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呈同方向变动,但是,并不是说凡是满足这种现象的商品都叫“吉芬商品”。分析一下1845年爱尔兰的情况,如果土豆不是必须消费的商品,它涨价了人们当然可以不买;如果这种商品不是低档次的劣等品,如果它涨价后还有比它更低档次的商品可以买,人们对它的需求也不会增多;如果消费者比较富裕,它涨价后人们仍然有钱买够其他更高档次的商品,那也可能不会增加对它的需求。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确定某一商品是不是“吉芬商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这种商品是消费者的必需品。
第二,这种商品必须是低档次的劣等品。
第三,消费者必须相当贫困。
只有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的商品,当需求量与价格呈同方向变动时才是“吉芬商品”。
可有的人这时候就会说了:有的商品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但也存在类似“吉芬商品”的情况,比如,某一商品价格上涨后,需求量也增多。那既然不算“吉芬商品”,这又是为什么呢?我认为除“吉芬商品”外,至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引起需求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动。
一是环境突变时。比如,雨天的雨伞或酷夏的空调,即使它们涨价,人们的需求也会增加;再如,“非典”时期的某些商品,价格涨了,需求反而更多。在特殊情况发生之前,老百姓的需求量很少,特殊情况发生时,老百姓的需求量突然增加了,这就会出现价格上涨而需求量也增多的情况。这些东西显然不是“吉芬商品”。
二是特殊背景下老百姓的预期发生变化时。比如,由于战争阴云笼罩,老百姓可能会预先采购大量的必需品,导致价格上升,而价格上升后,老百姓还会买。有时,甚至是一些谣言也使老百姓大量采购某一物品。这些东西当然也不是“吉芬商品”。
三是一些投资性的购买。比如,股民认为某一股票要涨价,在涨价中,如果股民认为它的价格还会进一步涨,那么,股民仍会买的;再如,某些职业培训,当社会上需要大量的某一专业人才时,这种职业培训也会出现价格上升而参训人越来越多的现象。但显然,这也与“吉芬商品”无关。
知道什么是“吉芬商品”后,我们再来看看“吉芬商品”有没有违背需求定律。
需求定律的内容与表述需求定律的内容很简单,就是说:“价格上涨或下降,需求量会相应地减少或增多。”与一般的需求曲线一样,这符合人们的心理和常识。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吉芬商品”和雨天的雨伞等特例。那么,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我认为:
第一,我们在讲需求定律时应该说明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很多。
第二,在叙述需求定律内容时要加上一个前提“一般地”,即:“一般地,当某一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或下降时,需求量会相应地减少或增多。”这样,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它与需求定律并不矛盾,因为需求定律讲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是它的例外。
“吉芬商品”就属于需求定律未说的特殊情况,因此,不能说它违背了需求定律,而应该说“吉芬商品”是需求定律的例外。当然,除“吉芬商品”外,还有其他的例外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