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之时,因法人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健康,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要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具备,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法人的经营范围为限。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
4.法人的分类
我国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社会经济组织,如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法律赋予其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机关法人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中才是法人,其他情况下均为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机关法人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以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单位。该种法人与企业法人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其不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自愿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团体。
作为民事主体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与法人之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即其他组织及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联营形式。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引例3
某照相器材商店采购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相机,价格定为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元。一天,顾客段勇来逛商店,发现近2000元的相机在此只卖880元,看到这么便宜,便一下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实际价格为1880元。商店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段勇。但段勇讲,这两部相机已被他先后都转让出去了,共得款2000元,他已用此款买了一部录像机。如果商店要追回照相机,去找另外二位买这两架相机的人。商店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对这一买卖关系予以撤销。
请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民事主体作出的。国家行为、裁判行为虽也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其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
③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且目的是为追求某种法律效果。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以进行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双方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即是典型的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是指两人以上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两人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取得利益须以向对方支付对价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方承担义务,而对方在取得利益时无须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且要求交付标的物。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实施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形式实施,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行为人可以自由选择某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质就是作为其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包括口头形式,它的优点就是快捷,但不具备保留证据的特点。书面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数据、照片等形式。它相对于口头形式具有保留证据的特点,适用于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明示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的意思。
默示是一种较为含蓄的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
①推定,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便可推定两者对延长租赁时间已达成一致;②沉默,只有在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如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以上三项内容就成立并生效,但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别要求后方可成立或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意思表示人就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
5.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主要是指: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以及纯获利益以外的行为且该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主要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欺诈和胁迫情况下,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也叫伪装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所强调的无效是指行为自始无效且当然无效。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须再去履行。而对于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对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有以下几种。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是指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
②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合同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方可变更、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也称本人;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行为。代理的这一特点把它与行纪活动区分开来,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②代理人以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但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被代理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生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负责。
3.代理的类型
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计的,它是法律根据自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③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有关机关”
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
4.代理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我国《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民事权利
引例4
某城镇居民甲,老伴去世多年,膝下有三个儿子。长子A和次子B均在外地工作,甲与三子C共同生活。A和B两子按月给老父寄生活费,且每年还返乡看望自己的父亲。
2000年10月,甲因病去世,遗有祖传青花瓶一对。A和B赶回奔丧后,相继返回工作单位。兄弟三人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分割。2001年6月,长期经营古玩的刘基得知C家有一对古花瓶,便上门与C协商,经协商以2万元的价格将这对花瓶买走。2002年春节,A和B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三弟不该擅自将家传的青花瓶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花瓶要回。
请问:C与刘基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一、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权能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画是无权处分的,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占有该画;恶意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对于善意占有,如果满足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则国家会保护该种占有,相反,对于恶意占有则会加以制裁,如偷盗财产。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一定有使用权,但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有所有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收取的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其中,孳息主要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主要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借贷的利息等。而天然孳息则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如母鸡下的蛋、果树结的果子,以及剪下的羊毛等均属自然孳息。收益包含的利润即是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