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就有义务主动、及时、全面地履行。如果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对其进行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执行遵循行政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六)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③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④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措施的总称。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行政强制的对象范围广泛,可以是物、人身和行为;
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强制种类和实施方式
1.对人身、财产及行为的强制
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①对人身的强制。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如公安、海关等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②对财产的强制。是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③对行为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鉴定等。
2.即时性强制与执行性强制
这是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①即时性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紧急性的行政强制行为。如强制隔离并治疗患传染病患者、收容审查行为等。
②执行性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实现,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义务得以实现的行政强制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罚、代执行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具体特征如下。
①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④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①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②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两种。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所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分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
(第五节)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和行政复议
引例5
项天,系广西人,2004年4月20日,在黑龙江省某市聚众赌博,被当地龙沙区公安分局抓获。在接受讯问时,项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并与讯问的民警张某和齐某发生口角。张某和齐某遂殴打项天,造成其身体多处淤伤。
请问:项天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责任;
②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之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③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确定
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应负的行政责任,它为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是同时发生的,一旦发生行政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就拥有了依法要求追究行政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的权利。行政责任的确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追究行政责任必不可少的步骤。
1.行政责任的确定
行政责任确定的目的就在于合法、准确地追究责任。在行政责任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考虑3个问题:
①是否应该追究行政责任;
②应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③该追究谁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强制负有责任的行为主体履行一定义务的行为。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有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两种,行政责任的追究仅限被动履行。
3.行政责任的免除
行政责任的免除是指行政行为人虽然符合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根据某些法定条件或理由,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决定不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的制度。
(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人担当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形式。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履行义务;纠正不当;金钱赔偿。
②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和行政处分。
③行政被授权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如行政被授权人的行政违法较轻微,可以对授权人提出警告,并限令改正,如实施了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可以取消授权资格。对相对人可采取补救,方式是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行政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所致;
④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⑤行政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多渠道实现。
(二)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职权行为侵犯时,请求国家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如下。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包括:
①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③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机关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赔偿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赔偿程序
行政相对人单独就赔偿提出请求时,必须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