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广播等的休止及废止)
一、协会在没有得到邮政大臣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关闭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也不能暂停12小时以上的播放时间。但是在不能抗拒力量的情况之下不受此规定限制。
二、协会在暂停播放时除有前项认可的情况以外,必须毫不迟延地将事由汇报给邮政大臣。
三、前两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委托国内广播业务及委托协会国际广播业务的关闭和暂停。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项中的“12小时以上”将变成“12小时以上(委托协会国际广播为24小时以上)”。
第44条(广播节目的编辑等)
一、协会在国内广播节目的编辑及播放或者是受托国内广播节目的编辑及播放委托方面,除了要遵守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的规定:
1.在通过播放或委托播放丰富且内容优秀的节目来满足公众的要求和愿望的同时,还要为促进文化水平的提高尽最大的努力。
2.既要有面向全国的节目又要有面向地方的节目。
3.要有助于继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并对培育和普及新的文化有所促进。
二、协会为了了解公众的要求和愿望,必须定期开展科学的舆论调查并且将其结果进行公布。
三、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于协会的中波广播及超短波广播的节目编辑。
四、协会在进行国际广播节目的编辑及播放、受托协会国际广播节目的编辑及委托播放、向国外广播事业或国外有线广播事业者提供的节目的编辑方面,要通过介绍日本的文化、产业和其他情况以使别国的国民对日本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促进国际友好并发展经济文化交流。与此同时,还必须对海外同胞表达祖国的慰问。
第44条第2款(节目审议会)
一、作为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的审议机关,协会要设置适用于国内广播及受托国内广播(以下本条中的叙述以“国内广播等”为准)的中央广播节目审议会(以下称“中央审议会”)及地方广播节目审议会(以下称“地方审议会”),同时还要设置适用于国际广播及委托协会国际广播(以下本条中的叙述以“国际广播等”为准)的国际广播节目审议会(以下称“国际审议会”)。
二、地方审议会要在行政划分的各个区域进行设置。
三、中央审议会的委员为15人以上,地方审议会的委员为7人以上,国际审议会的委员为10人以上。
四、中央审议会及国际审议会的委员要从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当中挑选。在经过经营委员会的同意之后由会长委任。
五、地方审议会的委员要在拥有学识、经验的同时还要在第二项规定的区域内有固定住所的人当中挑选并由会长委任。
[六至八(略)]
第45条(候补者播放)
协会通过其所有设施或受托广播事业者的设施为公职选举的候补者进行政见播放和其他与选举活动相关的播放时,在该选举中其他的候补者如果有同样的要求,必须以同等的条件进行播放。
第46条(禁止播放广告等)
一、协会禁止播放有关他方营业的广告。
二、因为节目编辑的需要并且不是有关他方营业的广告时,著作者或营业者的姓名或名称的播放将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
三、前两项的规定适用于委托国内广播业务或委托协会国际广播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项中的“播放”应为“委托播放”、前项中的“名称等的播放”应为“名称等的委托播放”。
第47条(对广播设施进行转让的限制)
一、协会如果没有得到邮政大臣的认可,不得转让广播设施的全部或部分设备,不得进行租赁或作为担保及委托他人运营,不能有其他任何方式的他方支配形式。
二、邮政大臣在对前项进行认可时,必须得到两议院的同意。但是协会在进行第九条第二项第4号或第三项第1号的业务时,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48条(取消)(略)
第49条(解散)(略)
第50条
一、协会的解散由其他法律决定。
二、协会解散时,协会剩余的财产属于国家。
第51条(节目审议机关)
一、一般广播事业者的审议机关由7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只进行多重广播的一般广播事业者的审议机关,根据邮政省令的规定,人数可不满7人)。
二、一般广播事业者的审议机关的委员要从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当中挑选并由该一般广播事业者委任。
三、一般广播事业者的播放区域或委托播放的区域与其他的一般广播事业者的播放区域发生重合的情况下,重合的部分超过了任何一方播放区域的2/3以上时,或者重合部分播放区域的人口超过了任何一方播放区域人口的2/3以上时,这些一般广播事业者可以共同成立审议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前项规定的对审议机关委员的委任由当事方共同进行。
第51条第2款(为了识别广告播放的措施)
一般广播事业者在得到报酬进行广告播放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受众能够清楚地识别其为广告播放。
第52条(候补者播放)
一般广播事业者通过其所有设施或其他广播事业者的设施为公职选举的候补者进行政见播放和其他与选举活动相关的播放时,在该选举中其他的候补者如果有同样的要求,不管是否付费,都必须以同等的条件进行播放。
第52条第2款(面向学校广播的广告播放限制)
一般广播事业者在播放面向学校的教育节目时,节目中不能包含被认为是妨碍了学校教育的广告内容。
第52条第3款(有关节目供给的协定限制)
一般广播事业者不能签订包含有只接受特定业者的节目供给条款的有关节目供给的协定。
第52条第4款(收费播放)
一、进行收费播放(根据合同设置了能够接收广播信号的接收设备并向支付了收视费用的受众提供节目播放,在没有该接收设备的情况下就不能接收信号的播放形式。以下相同)的一般广播事业者(以下称“收费广播事业者”)在收费播放为多重广播以外的播放形式(不包括无线台通过人工卫星进行的播放)时,其向国内受众提供收费播放的收视费用必须得到邮政大臣的认可。在对收视费用进行变革时也是如此。
二、邮政大臣在认为前项的认可申请符合以下的各项条件时,必须予以认可。
1.收视费用的标准在有效率的业务运营之下与成本相比是妥当的。
2.对于特定的人没有不当的区别对待。
三、收费广播事业者在其收费播放是多重广播以外的播放形式并是由无线台通过人工卫星进行播放时,要确定国内受众收视费用的标准并在实施前向邮政大臣进行申告。在对该收视费用进行变更时也是如此。
四、收费广播事业者的收费播放为多重广播以外的播放形式时,其向国内受众提供该播放形式的条件(不包括收视费用)要在合同约款中注明并必须得到邮政大臣的认可。当对该合同约款进行变更时也是如此。
五、邮政大臣在认为前项的认可申请符合以下的各项条件时,必须予以认可。
1.收费广播事业者及有关国内受众的责任的事项是适当并且明确地作出规定的。
2.对于特定的人没有不当的区别对待。
六、(略)
七、收费广播事业者在其收费播放形式为多重广播时,要制定国内受众的收视费用和其他的有关提供条件的合同约款,在实施前必须向邮政大臣进行申告。当对该合同约款进行变更时也是如此。
八、收费广播事业者不允许提供第一项的认可或根据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申告的收视费用及第四项的认可或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了申告的合同约款(以下称“认可合同约款等”)以外的收费播放。
九、收费广播事业者必须在国内的营业所和其他的事务所等公众容易看见的地方张贴认可合同约款。
第52条第5款任何人在没有根据认可合同约款签订收视合同的情况下,不得在国内设置收视设备接收收费播放的节目。
第52条第6款收费广播事业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给在国内设置了收视设备并希望接收节目的人提供收费播放服务。
第52条第7款
一、邮政大臣在因社会经济的变化而造成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认可的收视费用或第四项认可的合同约款中的提供条件变得明显不恰当的情况下,可以命令收费广播事业者对该收视费用或合同约款进行变更。
二、邮政大臣在认为根据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申告的收视费用或根据同条第七项规定申告的合同约款中的提供条件损害了国内受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命令收费广播事业者对该收视费用或合同约款进行变更。
第52条第8款(外国人等获得股份的处理)
属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股份公司或者根据邮政省令的规定发行股份的一般广播事业者,其股份持有者为电波法第五条第一项第1号到第3号规定的业者(以下称“外国人等”)的情况下,如果外国人等请求将其姓名及住所记载到股东名单的做法不符合同条第四项第2号(受托广播事业者为同条第一项第4号)的规定时,可以拒绝将其姓名及住所记载到股东名单中。
二、前项的一般广播事业者必须根据邮政省令的规定对外国人等所占的议决权的比例进行公告。但是,如果比例没有达到邮政省令的规定时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三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