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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损害赔偿篇——捍卫权益(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酒后驾车出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吗?

【案例】

一天晚上,章某喝了几杯酒后,独自驾车回家。途中与正常驾驶的云某发生轻微碰撞。双方都没有受伤,云某的机动车只是受到轻微的刮伤。因怕被交警知道自己酒后驾车,章某便当即赔付云某500元损失费,云某也答应了,两人纷纷驾车离去。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吗?

【法律解析】

这种做法不对。本案中,章某属于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双方不能进行私了,云某应该立即报警。因为酒后的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如果私了后继续驾车可能还会导致交通事故,为避免再次伤及无辜并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酒后驾车人员交给交警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违章停车遭遇酒后驾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

某日晚,苏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当车行至某环岛时,一个垃圾袋附着在苏某的摩托车轮上。苏某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下车清理。此时。朱某驾驶小轿车快速驶来。由于朱某酒后驾车,苏某与摩托车一起被撞飞,当场死亡。那么,对于该事故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律解析】

朱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虽然苏某在清除故障时未按规定将车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违章的故意,其过错应属于过失,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朱某是在饮酒后驾车,其行为是严重的违章。其饮酒后驾车,导致判断力下降,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酒后驾车撞上违章骑车人,机动车一方能免除责任吗?

【案例】

一日,葛某在参加朋友的婚礼并大量饮酒后驾驶离开,当其以80公里的高速行至某广场时,范某骑自行车突然进入小型机动车道欲横过马路。葛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范某被撞飞后落地,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对葛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结论是:葛某属于醉酒驾车。那么,葛某能否以范某属于抢道通行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呢?

【法律解析】

不能。本案中葛某范某在此次事故中都有过错和违章行为,事发时,范某违反交通规则行驶,但葛某属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葛某违法行驶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范某的行为不能成为葛某的免责事由。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行车与机动车共同违章,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

2008年5月,雷某驾车行驶至某路口时,逢某骑自行车在雷某正前方拐弯,雷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将倪某撞出。倪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设有时速40公里的限速标志,而雷某当时时速为75公里,而倪某是在交通信号灯将要变成绿灯时强行通过的。那么,对于这一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律解析】

雷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雷某能证明倪某是故意撞上雷某的汽车而造成交通事故,否则无理由可以推脱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机动车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司机因骑车人拒不避让强行超车,事故责任谁来担?

【案例】

2008年某日,马某下班后骑车回家。当其骑行至一商业区时,同样下班的苗某骑车与同事边走边聊。因苗某车速较慢,马某几次按铃,苗某未予理睬。马某一气之下,强行超车。由于道路较为拥挤,马某与苗某的车把相刮,苗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大面积擦伤。那么,苗某应承担责任吗?

【法律解析】

不承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前车对于后车有避让的义务。本案中,苗某未对马某避让的行为并不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马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穿越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

某处铁路道口无人看管。一日,花某驾车通过该铁路道口时,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发出的警示,强行穿越,结果与火车相撞,造成花某车毁人亡。死者家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该铁路运输单位称责任应由花某自行承担。那么,该案中的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呢?

【法律解析】

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路口虽然无人看守,但相应的警示标志齐全有效,所以,所有过往该路口的车辆本身负有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而花某却无视这一警示,当高速通过的火车已发出警示时,仍强行穿越,属于严重违章通行,由此造成的损失,铁路部门不需承担。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出租车占用公交站点,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案例】

司机袁某将出租车停放在一公交车站揽客。当有公交车准备进站时,袁某未给公交车让路。当公交车准备进站将车停放在出租车前时,一位跟在公交车后追跑的妇女被挤倒在公交车轮下,当场死亡。那么,此次车祸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法律解析】

出租车与公交车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了公交车进站,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并不是说出租车违法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公交车一方显然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超速车辆撞翻行人,雇员雇主都要赔偿吗?

【案例】

某天凌晨,学生小祝在晨练途中,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董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调解中,小祝的父母亲要求董某和货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请问,此案中雇员雇主都要赔偿吗?

【法律解析】

雇员雇主都要赔偿。本案中,司机董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列车主和司机为共同被告,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刹车突然失灵引发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案例】

一日,鲍某要去外地运输一批货物。临行前,鲍某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了仔细的检查,未发现车辆有任何异常。鲍某驾驶该车上路,行驶至一处下坡时,刹车突然失灵,冲入人行横道,导致三名骑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鲍某驾驶的货车因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那么,此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法律解析】

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鲍某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了检查,但在行驶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并造成三名骑车人人身受损的事实,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应当按交通事故定性。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小区内被车撞伤如何维权?

【案例】

某天傍晚,梁某和邻居在小区里聊天。旁边一辆捷达车忽然倒车,梁某来不及躲闪,被撞倒在地,造成小咫骨折,肇事司机只给了梁某1000元,其他的费用都不赔偿。有人说这属于交通事故,应当由交警处理,也有人说小区不属于道路范围。那么,梁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解析】

梁某可以找公安部门处理或者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什么是机动车无过错责任?

【案例】

某天早晨,某十字路口发生了堵塞。人行横道被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从机动车之间穿行。当行人汤某欲从一辆停止的大巴车前穿过时,大巴车未注意到前方的汤某而启动,汤某抽身不及被当场轧死。那么,大巴车司机是否可以因汤某穿行机动车道而免责呢?

【法律解析】

大巴车司机不能免责,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国法律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当其大巴车启动时,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有人穿行,但大巴车司机却未在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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