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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13)

【法条链接】

《土地转让管理通知》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严格土地管理决定》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意见》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转为城市户口后,还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案例】

贺某的父亲以一家三口人的名义,向当地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并建造了一所房屋。后来,贺某上了大学,户口随之迁出,毕业后分配到距离家乡不远的一座城市的机关工作,婚后在城里居住。贺某的父母去世后,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但贺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那么,转为城市户口后,还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尽管申请宅基地建房时贺某户口没有迁出,但是当贺某户口迁出并转为城市户口后,其宅基地使用权资格随之消灭。因此,贺某无权继承宅基地,村委会的主张是成立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房屋和宅基地继承时该怎么分割?

【案例】

村民潘某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成家,申请了宅基地并盖了房屋,小儿子刚满20岁,与父母一同居住。今年初,潘某夫妇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去世。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儿子发生争议,老大认为潘某夫妇的房子和宅基地属于遗产,应当由他们俩平均分割继承,小儿子则认为他一直在父母房屋中居住,所以房屋和宅基地均应归他。那么,谁的主张合理呢?

【法律解析】

案例中,虽然潘某的大儿子已经单独立户,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作为潘某夫妇继承人的地位,他们对于潘某的财产仍然有继承权。潘某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可以由他的两个儿子继承。但是宅基地却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大儿子已经申请宅基地,无权再继承,小儿子尚未申请宅基地,而且已经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因此,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分割吗?

【案例】

程某在世时曾立下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遗嘱中写明:四间瓦房由儿子继承,现有的2万元现金和四间瓦房的宅基地由其女儿继承。不久,程某去世。程某之子打算将四间瓦房拆除,另盖楼房,但程某女儿提出抗议,认为宅基地归自己所有,并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引起矛盾。宅基地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分割吗?

【法律解析】

程某对其2万元现金和四间瓦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遗嘱中涉及将宅基地转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无效。同时,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程某的儿子在拆除房屋后,如果打算继续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重新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同意,村委会将宅基地批给他人怎么办?

【案例】

村民吴某常年在城里做生意,后来因为做生意发了财,便在城里买了房子,此后就很少回村。村委会为了节约土地,便将吴某的宅基地批给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孙某。后来,吴某因生意失败,卖掉了城里的房子,打算回家住,发现孙某已经在宅基地上盖了房子。吴某遂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并重新分配宅基地。法院会支持吗?

【法律解析】

案例中,村委会在未通知吴某并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宅基地批给了他人,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宅基地批给吴某并进行登记后,吴某便拥有了对该处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村委会未经吴某同意私自收回宅基地的行为侵害了吴某的利益,因此村委会应当进行赔偿。此外,因为吴某没有了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委会应当为其分配宅基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村委会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

村民何某在世时,盖有五间平房,按照村内的规划,只能盖四间。去年,何某去世,儿子小何继承后,不仅又扩大了一间,将院子向前和向左各扩大了5米。一个月后,该村委会通知小何,他们只能享受四间房的面积,超出部分按规定要收回,并限定小何在一个月内将超出宅基地的院墙和两间房子全部拆除。那么,村委会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解析】

案例中,何某已经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建设房屋,作为该块宅基地继承人的小何也任意扩大宅基地面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村集体的权利,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有权利要求小何退还超标的面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应该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村委会不能直接强制小何拆除房屋、退还宅基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案例】

村民韩某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2006年5月,韩某进城打工,随后,在城市安家落户。于是,韩某打算将其在农村的宅基地转让出去。恰好韩某同村村民李某想购买这一宅基地。那么,韩某的宅基地能够转让吗?

【法律解析】

韩某可以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给同村村民李某。但是,韩某在转让其宅基地后,如果以后打算再回村居住,则不能再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案例】

某村的张某与李某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张某把自己的宅基地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把6万元转让款付给张某后开始动工建房。可是村民小组以这份宅基地是分给张某的为由出面阻拦。那么,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解析】

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他与张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宅基地上的房产一起流转,空白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和继承。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与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相抵触,所以应被认定为无效,李某无法依据该协议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抵押?

【案例】

许某做生意向谢某借款1万元,当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此后,许某生意出现亏损,在谢某的多次索要下,许某先后归还了谢某6000兀,后来双方达成协议,许某连本带息归还谢某1万元,并以许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事后,经谢某多次索要,许某一直未归还欠款。谢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归还其借款,如无钱归还则要求依抵押协议拍卖许某的宅基地。谢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法律解析】

谢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中,许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则没有设定,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许某的宅基地上面没有建设房屋,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其次,如果在宅基地上建筑了房屋,因为双方没有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以,抵押权也没有设定。因此,谢某诉请法院根据协议拍卖许某的宅基地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宅基地上的别墅是否可以抵押?

【案例】

农民夏某近几年来靠养猪赚了一些钱,花十多万元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了一幢别墅。最近,他考虑扩大养猪的规模,于是向信用社申请借款。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夏某提出用别墅抵押借款,可信用社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土地不可能分离,抵押无效。夏某感到困惑,不明白为什么其价值不菲的别墅却不能用作抵押?

【法律解析】

本案中,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夏某的别墅属于其个人的私有财产,允许自由转让,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却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这就可能产生一个矛盾,即如果别墅的购买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别墅和别墅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属于不同的人。因此,如果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保持房地所有人的统一,唯一的方法就是将抵押的别墅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要求的成员。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存在吗?

【案例】

村民王某的房屋在一次地震中坍塌,王某想在原址上再建一座房屋,可是村干部找到他,说他家住宅原址要被村里收回,如果他要建住房的话可以另给他一块宅基地。王某认为自家原住房位置好,坚持要在原址上盖房。王某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还在吗?

【法律解析】

王某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如果王某要在原址上盖房,须经过审批。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于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据此规定,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因自然灾害而坍塌,他的宅基地权消灭。他可以重新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但分得的宅基地不能保证是他原来的宅基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案例】

农民胡某和其父各自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来胡某父亲去世,仅遗留下三间房,于是胡某便将房屋扒掉,准备盖新房。但是在准备动工时,却被村委会制止了。胡某很疑惑,他继承了父亲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扒掉盖新房?

【法律解析】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超过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归还村集体。《物权法》同时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案中,胡某继承了其父的三间房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因继承了房屋而取得所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但是胡某并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本身也已经有宅基地,所以胡某将其伯父的旧房扒掉时,村里有权收回胡某多占的宅基地。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怎样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案例】

赵某、李某是邻居,由于建房早,当时并没有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后来补发的证件中宅基地的范围与二人实际所占范围有些微出入,但两家互谅互让,多年来相安无事。后两家发生一次严重争执,于是赵某要求李某拆除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墙,李某则认为赵某的厢房建到了自己宅基地的范围内,是赵某侵权。那么,赵、李两家的纠纷该怎么解决?

【法律解析】

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也不能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不解决,法院无法确定权属,也就无法确定侵权。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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