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6490300000037

第37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10)

★赌博产生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

陈某与朋友打麻将的时候,赌输了2000元钱,遂决定不再打,但朋友说他们三缺一怎么玩,于是他们商量每人再借陈某1000元,并要陈某打了借条约定第二天还钱,但是陈某又输了。那么,陈某借的钱又都被他们赢回去了,能不能不还?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有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陈某可以不还钱。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吗?

【案例】

某食品加工厂为扩大生产,需购买一批新的生产设备,考虑到资金周转问题,食品加工厂决定向银行贷款。提供了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后,食品加工厂很快就与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银行提供借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以后,当食品加工厂在约定的取款时间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按照扣除两年利息以后的余额发放给食品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向银行提出了异议,银行则称,为了保证能够收回自己的利息,不得不提前扣除。那么,银行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规定,本案中,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食品加工厂支付其借款的总额,而不能预先扣除借款总额所产生的利息,否则就会使食品加工厂的借款本金无形中被减少,影响其预期的经济收益。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

于某做服装生意,近期资金周转不畅,于是向一起做布料生意的谈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为2年,每年的8月20日支付当年的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那么,双方的这种“利滚利”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解析】

通常所说的“利滚利”实际就是“复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因此,虽然于某与于某就借款利息作了约定.但是其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这种“利滚利”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用假名签的借条有效吗?

【案例】

小杨偶然认识一名自称姓黄的男士,他说自己是在某公司上班而且编造了一些理由,说遇到了困难,向小杨借款4000元。小杨起草了一张借条,让黄某签名并摁上手印,借款日期2008年11月24日。黄某口头答应2个月之内还。之后,经小杨多次催讨,黄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到后来竟然关掉手机,再没有了消息。后来经朋友调查得知,黄某在借条上所签的名字是假名,并且觉得黄某平日所告诉小杨的其本人身份以及家庭情况也可能是假的。那么,这张借条有效吗?如果有效到哪个法院起诉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黄某用假名向小杨借钱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此,该借条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无效。小杨可以到黄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欠款不还又无借据,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案例】

小洪向好友小薛借款2万元,说年底归还。出于信任,小薛没有要求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到了年底,小薛向小洪提出还钱的事,小洪百般推脱,甚至告诉小薛自己没钱,不打算还了。小薛有理难辨,后来,小薛将小洪请到自己家,偷偷对自己与小洪的谈话进行了录音。谈话中小洪明确承认了自己借钱一事,还说当初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即使小薛告到法院也不可能胜诉。谈话后第二天小薛就诉至法院,并将该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洪还款。但小洪对借钱一事又矢口否认,并且认为小薛对两人的谈话进行偷录,是非法的。那么,小薛偷偷录音是否合法呢?

【案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薛如果想要诉至法院,需要提供小洪借钱的证据。本案中的谈话录音是否为非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小薛未经小洪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但是由于录音是在自己家中进行,而且只是针对小洪借钱一事而并非对小洪的隐私等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小洪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

【案例】

老肖向老史借款8000元,并且出具借条一张:今向老史借款捌仟圆整(5000元),2009年8月底归还。2009年11月,由于老肖到期没有偿还借款,老史于是持借条到老肖家讨要,双方谈话中发生了冲突,老肖抢过老史手中的借条将之撕毁,老史于是报警。后来,老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老肖拒不清偿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时强行将借条撕毁,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肖履行债务。老史还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以及和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经过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老史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老史在没有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要求老肖还钱呢?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1)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2)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本案中,老史称借据原件被老肖撕毁,其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于是老史提供了与其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言,而且还提供了很关键的证据线索:当日老肖拒不还钱,双方言语不合,老肖撕毁借条,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曾经到场处理情况。经过人民法院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老史的陈述属实。这就证明了老史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实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老肖向老史借款的事实,老史请求老肖还钱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诉意见》第七十八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事先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案例】

焦某因做生意向黄某借款5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焦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1年之内归还黄某。双方未有其他约定。焦某按期还款时,黄某要求焦某支付利息,焦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拒绝支付。那么,焦某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案例中,焦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黄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焦某不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无息借款给好友,逾期不还要利息

【案例】

陶某和楚某是朋友,去年2月楚某做生意向陶某借10万元钱,并保证一年之内还上。陶某爽快地答应了,并表示不要利息。于是楚某给陶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的金额,以及一年内保证归还。但一年半过去了,楚某始终不提还钱的事。陶某由于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多次向楚某询问何时能还钱,但楚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而且,从今年9月直到11月,楚某的手机由停机变成了空号,陶某又气愤又寒心,向朋友问清楚某老家地址找到楚某,要求其归还自己的10万元钱,且郑重提出要求楚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但楚某却说当初他们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陶某可以要求楚某支付逾期利息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里没有约定利息,这笔借款属于无偿借款,。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尽管陶某当初是无偿借钱给楚某,但鉴于楚某不守信用,迟迟不归还借款,因此陶某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要求楚某支付逾期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一百二十四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个人之间借款,利息可以随便约定吗?

【案例】

刘某由于母亲病重无钱医治,于是向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要求刘某向其支付10%的利息。那么,高某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案中,高某在刘某急需用钱时要求其支付10%的利息,其行为显然是乘人之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类推荐
  • 法理学

    法理学

    本书共分五篇,内容包括:法学导论、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联论。
  •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商法·经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商法·经

    全面收录2002年至2017年十六年的考试真题。难度阶梯划分真题难易一目了然,将十六年真题划分成初阶、进阶、高阶三种不同重点程度,帮助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和进度。根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解析,保证解析的最新性。笔记设计打造考生专属备考手记,随时记下复习心得,随学随记。
  • 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谷臻小简·AI导读版)

    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谷臻小简·AI导读版)

    为了加强欧盟金融监管的功能,欧盟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和指令,加强了欧盟层面对资本市场的干预和监管,加强了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面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了欧盟资本市场监管的力度与透明度。
  • 著作权权利配置研究: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为视角

    著作权权利配置研究: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为视角

    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领域不断催生出新的经济利益,在印刷时代和模拟技术时代尚能维持的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平衡格局在数字时代遇到重大挑战,产业投资者取代自然人作者成为主要的权利主体,并推动著作权在范围和权能方面不断扩张,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天枰向权利人的方向严重倾斜。本书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著作权的诞生地英国和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美国为比较蓝本,同时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思路,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以知识信息共享为模式的著作权权利配置格局,解决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的后发国家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空间灵泉之田园医女

    空间灵泉之田园医女

    她只是看个古老农具,却穿越成了农女。家徒四壁不说,还被催着她改嫁?看着嗷嗷待哺的奶娃娃,瘦弱的小叔子。所幸她有手镯空间,医术传承和萌宠。发家致富,完虐极品亲戚,过的风生水起。一切都是那么的完美,不过,她那个传说已经战死的相公怎么又出现了呢!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世界最具震撼性的战争故事(四)

    世界最具震撼性的战争故事(四)

    我的课外第一本书——震撼心灵阅读之旅经典文库,《阅读文库》编委会编。通过各种形式的故事和语言,讲述我们在成长中需要的知识。
  • 腹黑小萌妻:上神的宝贝

    腹黑小萌妻:上神的宝贝

    二十一世纪的金牌杀手,当面临众叛亲离,被炸身亡时,该何去何从?当冰冷的眸子睁开,她是人人皆知的傻女废材,却不料是天神宠的转世.他,是众所周知的天才召唤师。当他遇上她时,命运启程,历经千险,只为揭开千年之谜!
  • 老来风情

    老来风情

    记得大文豪歌德曾经说过: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绿。这套“雨虹丛书/世界华文女作家书系”即将由黄河出版传媒集团陆续出版,入选其中的十位华人女作家的十部小说、散文和诗集,犹如十株充满灵气的生命之树郁郁葱葱,而作为这套丛书的主编,望着满眼葱绿,却是思绪万千,久久难以平静。
  • 王者之陆

    王者之陆

    原本神主的后代,因死亡之神叛变而流浪在外,最后他知道自己是主神的后代,于是苦苦修炼最后夺回了权利成为了神族族长。
  • 梦魔诀

    梦魔诀

    ***起点新作互助盟作品***人们只知道他是飞鹰堡身份尊贵却懦弱无能的二少爷,是个无所事事的只会吟诗作画的文弱书生,没有人知道隐藏在他身上的秘密。其实。在谢陌九岁前,他只是飞鹰堡的一个小厮,没爹没娘,受尽欺凌。在他九岁时才被尊贵的飞鹰堡堡主谢金承认为自己的二儿子,从此他的生活大变。亦在同时,他得到了娘亲留下来的神秘古文秘籍,开始修炼奇特的武功,但他谨尊娘亲留在秘籍上的话,将自己练武之事隐藏.本来,一切都风平浪静,直到有一天,谢陌的大哥迎娶了天霸门独生女——有着倾城倾国之貌的任焉焉。谢陌感觉一场场阴谋在自己身边展开,一个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即将浮出水面……本书虽然没有黄易《大唐》的盖世豪情,却有缠绵悱恻的动人爱情,虽然没有玄幻的感官刺激,却有着神秘扑朔的情节。如今,随着情节的发展,迷宗派、冷月痕、绿腰等等帮派人物神秘面纱的揭开,主人公谢陌武艺的进步,新一轮的高潮即将到来。作品友情推荐:《奇异世界大冒险》《左顾右盼》《琥珀传奇》《红唇游戏》《网游之绝代无双》《重装》《真实虚空》《乱世何时了》《史记·血帝本纪》《八目社》VIP作品友情推荐:<碧渊宫传奇><遗忘国度之神秘徽章><转生之恋><修真者玩转网游><帅之校草><幽瞳><皇极惊世录><我的韩国流氓老婆>############################################我开了新坑,可不再是武侠了,而是都市校园爱情故事,名字叫<其实你配不上我>,是个关于80年代小孩的故事(也许不应该再称呼他们小孩了).书中的小孩们固执、叛逆、自以为是、永远搞不清楚爱情的方向,就像你我一样。所以,我想你会被感动的。就像我曾经大言不惭地说过一样,只要让你的眼睛多停留在这本书上片刻,我的文字就能击中你心里最柔软的那个地方。
  • exo之入梦者

    exo之入梦者

    林伊言,多么天真又可爱的名字可是偏偏在她5岁的时候被选中进入了梦境特训营进入各种人的梦境,把他们解救出来梦境特训营像帮助人们的天使,又像恶魔般的侵入别人那美好的梦。。。。。直到梦境破碎,直到回到了残酷的现实。。。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此生千古

    此生千古

    厌倦了千篇一律的逆命修仙?熟悉了各路流派的成长路线?当修真与科技有机结合,当虚拟与现实相互交叉,千古世界定能给你不一样的修真体验.&quot;woc,NPC抢我怪!““wocNPC偷我药园!!””wocNPC扒我衣服!!!”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