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为什么要一分为二——垄断
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捆绑销售IE浏览器软件,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要求将它一分为二。有经济学家认为,微软公司无论从结构上(即市场份额)还是从行为上(即捆绑销售)都具备了垄断企业的性质,使更新更先进的技术没有了生长的空间,消费者付出了更 高的价格,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往往都以美国当年拆分贝尔公司以及近些年香港特区政府允许多家经营电信业务都使得电信资费下降和电信事业蓬勃发展为例,说明反垄断的必要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微软是通过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获取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有理无错,因为任何一个竞争中的厂商最终无不追求垄断利润,搞捆绑销售只不过是企业营销战略的选择,只要不是政府行为或寻租行为形成的垄断都是可以接受的、将微软分拆无疑会对美国的新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为它改变了创业者的预期,对创业财富的安全性产生了疑虑。经济自由学派的大师们如弗里德曼、张五常都是持第二种观点的。
哈佛大学教授高里?曼昆对分拆微软计划提出了质疑,并且在文章中讲了一个寓言故事:某人发明了第一双鞋,并为此申请了专利,成立了公司。鞋很畅销了,他成了富翁。但这时他变得贪婪了,把袜子和鞋捆绑销售,还声称这种捆绑销售对消费者有利。于是政府出面说话了,认为他试图把其垄断地位从一个市场扩展到另一个市场。现在关键的问题出现了:政府应该怎么处置他呢?政府可以把他的公司拆成两个公司:一个卖黑鞋,一个卖白鞋,让它们相互竞争,这样消费者会得到好处。但是政府却要把它分拆成这样两个公司:一个生产左鞋,一个生产右鞋:这种分拆使事情变得更糟,因为生产像左鞋和右鞋这样互为补充的产品的垄断公司,双方都会要求得到更多的垄断利润,生产右鞋的公司根本不用考虑左鞋的需求就提高价格,生产左鞋的公司也会紧跟而上,这样消费者买一双鞋就要花比原来还要高的价钱,在故事里,政府的正确做法是取消鞋的发明专利,让别人也来开鞋厂,从而消除垄断。
其实是经济学家们对于垄断的不同看法。我们认为对垄断不能一概反对,要看这个垄 断是怎么形成的,限制了它对技术创新有没有好处。像微软这样的企业是靠技术创新形成的,分拆了它对鼓励创新没有好处,应像专利一样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它拥有垄断地位。
垄断意思是“唯一的卖主”,它指的是经济中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一家厂商控制了某种产品的市场。比如说,一个城市中只有一家自来水公司,而且它又能够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它的势力范围,这就叫做完全垄断。
既然整个行业独此一家,别无分号,显然这个垄断企业便可以成为价格的决定者,而不再为价格所左右。可以肯定的是,完全垄断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将大大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垄断企业因此可以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垄断利润,由于其他企业无法加入该行业进行竞争,所以这种垄断利润将长期存在。
但是,垄断企业是不可能任意地抬高价格的,因为,任何商品都会有一些替代品,如果电费使人负担不起的话,恐怕人们还会用蜡烛来照明。所以,较高的价格必然抑制一部分人的消费,从而使需求量降低,不一定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
垄断企业成为价格的决定者,也并不意味着垄断企业产品的价格单一。有时候,垄断企业要面对需求状况变动不同的数个消费群体,必须分情况制定出有区别的价格来。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可采用低价策略,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可采用高价策略,以便获得较理想的收益。
理论上纯粹的完全垄断市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2)该企业的产品不存在相近的替代品;(3)进入该市场存在着障碍。现实中真正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市场几乎是没有的,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他们总能找到各种替代品。
然而,要打破垄断绝非轻而易举。通常,完全垄断市场有三座护卫“碉堡”,其一是垄断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也就是在生产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垄断企业能打败其他企业,靠的是生产规模大,产量高,从而总平均成本较低的优势。其二是垄断企业控制某种资源。像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长期控制了制造该饮料的配料而独霸世界的,南非的德比公司也是因为控制了世界约85%的钻石供应而形成垄断的。其三是垄断企业具有法律庇护。例如,许多国家政府对铁路、邮政、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都实行完全垄断,对某些产品的商标、专利权等也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法律保护,从而使之形成完全垄断。
通常认为,完全垄断对经济是不利的。因为它会使资源无法自由流通,引起资源浪费,而且消费者也由于商品定价过高而得不到实惠。“孤家寡人”的存在也不利于创造性的发挥,有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可是话又说回来,这些垄断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人力,正是开发高科技新产品必不可少的条件。另外,由政府垄断的某些公用事业,虽免不了因官僚主义而效率低下,却并不以追求垄断利润为目的,对全社会还是有好处的。
市场上就凭几个人说了算——寡头垄断
所谓寡头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它是指在一个市场上有少数几家企业供给产品,它们各占较大份额,彼此通过协定或默契制定价格。这些企业被称为寡头,所以这种垄断也就叫寡头垄断。
寡头市场是指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这样一种市场组织。在这种市场上,几家厂商的产量在该行业的总供给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每家厂商的产量都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从而每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价格和产量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之间又存在不同形式的竞争。
寡头垄断市场在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一方面由于进入这些行业所需的资金十分巨大,另一个原因是已有的寡头也要运用各种方法阻止其他厂商的进入。
雷克公司是一个昙花一现的航空公司,但它的知名度却不低。1977年,一个冒失的英国人弗雷迪·雷克闯进航空运输市场,开办了一家名为雷克的航空公司。他经营的是从伦敦飞往纽约的航班,票价是135美元,远远低于当时的最低票价382美元。毫无疑问,雷克公司一成立便生意不断,1978年雷克荣获大英帝国爵士头衔。到1981年“弗雷迪爵士”的年营业额达到5亿美元,简直让他的对手们(包括一些世界知名的老牌公司)气急败坏。但是好景不长,雷克公司于1982年破产,从此消失。
出了什么事?原因很简单,包括泛美、环球、英航和其他公司在内的竞争对手们采取联合行动,一致大幅降低票价,甚至低于雷克。一旦雷克消失,他们的票价马上回升到原来的高水平。更严重的是这些公司还达成协议,运用各自的影响力阻止各大金融机构向雷克公司贷款,使其难以筹措借以抗争的资金,进一步加速雷克公司的破产。
在现实当中,寡头垄断常见于重工业部门,比如汽车、钢铁、造船、石化,以及我们正在谈论的飞机制造等部门。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就是“两大一高”——大规模投入、大规模生产、高科技支撑。这些苛刻的条件使得一般的厂商根本难以进入,再有钱的老板在这些行业门口一站,马上就会发现自己做的只不过是“小本生意”。而且,那些已经历长期发展(动辄几十、上百年)、具备垄断地位的“巨无霸”企业,为了保持对技术的垄断和丰厚的利益,也势必要采取种种高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绝不允许任何后来者与自己分享这一市场。这是现实,也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必然。
形成寡头市场的主要原因有:某些产品的生产必须在相当大的生产规模上进行才能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行业中几家企业对生产所需的基本生产资源的供给的控制;政府的扶植和支持,等等。由此可见,寡头世行的成因和垄断市场是很相似的,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寡头市场是比较接近垄断市场的一种市场组织。
寡头行业可按不同方式分类。根据产品特征,可分为纯粹寡头行业和差别寡头行业两类。还可按厂商的行动方式分为有勾结行为的(即合作的)和独立行动的(即不合作的)不同类型。
寡头厂商的价格和产量的决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在寡头市场上,每个寡头的产量都在全行业的总产量中占较大份额,从而每个厂商的产量和价格的变动都会对其他竞争对手以至整个行业的产量和价格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从而每个寡头厂商在采取某项行动之前,必须首先推测或掌握自己这一行动对其他厂商的影响以及其他厂商可能做出的反应,考虑到这些因素之后,才能采取最有利的行动。所以每个寡头厂商的利润都要受到行业中所有厂商的决策的相互作用的影响。一般而言,不知道竞争对手的反应方式,就无法建立寡头厂商的模型。或者说,有多少关于竞争对手的反映方式的假定,就有多少寡头厂商的模型,就可以得到多少不同的结果。因此在西方经济学中,没有一种寡头市场模型能对寡头市场的价格、产量的决定作出一般的理论总结。
欧佩克就是一种寡头垄断形式。在欧佩克诸成员国中,沙特阿拉伯是最大的或最有影响的一位。它的产量一般占欧佩克总产量的 1/3,储油量也占欧佩克总储量的 40%。通常都是由沙特阿拉伯先制定价格或与其他成员协商后制定价格,其他成员则遵照执行,即是石油销路不好时,他们也宁可减少产量也不愿降价,以免引起彼此的纷争,造成两败俱伤。这种寡头垄断或许我们称之为价格领袖式寡头垄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寡头市场有着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优势,也有着明显的劣势。总的来说,就经济效率而言,由于长期以来寡头市场的市场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企业利润有着稳定、可靠的保障,加之缺乏竞争者的加入,因此寡头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要缺乏积极性,这会导致其效率降低。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寡头企业规模较大,往往便于大量使用先进技术,所以又有效率较高的一面。有鉴于此,许多国家都在试图“扬长避短”,在发挥其高效率一面的同时,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抑制其低效的一面(比如保护与寡头企业密切关联的其他中小企业的权利,打击垄断等),从而促进寡头市场的竞争。
企业扩张的快捷方式——兼并
企业兼并在当今已经屡见不鲜。当优势企业兼并了劣势企业,后者的资源便可以向前者集中,这样一来就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显著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企业兼并有利于其调整产业结构,在宏观上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兼并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的重点课题。不过,在此需要指出,人们提起兼并的时候,往往会把这样几个词混淆:“兼并”、“合并”与“收购”。
它们的共同点在于:这三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即都是企业的买卖,都是企业为了谋求发展而采取的外部扩张措施。但具体来说,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归并为一个公司。兼并是指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里,被兼并的企业将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收购在操作程序上与合并相比要相对简单,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就可以达到目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这样认为:收购是兼并中的一种形式,即控股式兼并,而兼并又包含在广义的合并概念中,它是合并中的一种形式,即吸收合并。
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有:
购买兼并,即兼并方通过对被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产核资,协商作价,支付产权转让费,取得被兼并方的产权;
接收兼并,这种兼并方式是以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所有债权、债务、人员安排以及退休人员的工资等为代价,全面接收被兼并企业,取得对被兼并方资产的产权;
控股兼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共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一企业以其在股份比例上的优势,吸收其他企业的股份份额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关系,从而达到兼并的目的;
行政合并,即通过国家行政干预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划归为本系统内或行政地域管辖内最有经营优势的企业,不过这种兼并形式不具备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对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多次企业兼并的浪潮。以美国为例,在历史上就曾发生过5次大规模企业兼并。其中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兼并浪潮便充分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在微观上和宏观上“双管齐下”的巨大威力,不仅使得企业走上了腾飞之路,更是基本塑造了美国现代工业的结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