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兵问题的决议(1958年9月25曰)
人民公社内可设“武装部”。由一富有军事知识的专职干部担任部长,并视情况设若干不脱产的办事人员,负责对全公社民兵组织的管理教育,直接受该社党委和社委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党委和人民武装部的领导。县、市兵役局自今年10月1日起,改为县、市人民武装部。
摘自中共陕西省委〔58〕50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