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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为了逝者的“公道”

马英勇

18岁是人生一个新的起点,应是认知人生、享受人生的开始,然而在2007年6月14日这一天,一个18岁的生命却因一起交通事故戛然而止,逝者的家人陷入无限的悲痛之中。紧接着不幸伴随着另外一个不幸发生:事发后肇事司机逃之夭夭,且家境贫困,无任何赔偿能力。面对此情,死者的父母几近精神崩溃,绝望之际。在此背景下,我们代理了该案,但案件是异常的曲折和艰辛……

生命陨落,濒临绝境,用承诺寄托希望

2007年6月14日20时27分许,肇事司机刘某某无证驾驶宁A·J3279微型普通货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湖路交叉口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付某某相撞,造成付某某重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刘某某见状当时弃车逃逸,付某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逝者付某某系甘肃宁县人,时年18周岁,由于家境非常贫困,为了供养其孪生弟弟上学,其自愿辍学来银打工,孰料来银才三个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陨落了。当得知付某某去世的噩耗,第二天付的家人一行20余人从宁县赶到银川,当看到付某某的遗体时全家人悲痛欲绝。后经交警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司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于是付的家人找交警部门,要求肇事司机刘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承办案件交警的一句话像给他们泼了一盆子冰水,从头凉到脚,交警说:“刘某某仍伏案在逃,我们尚未抓获,他们家我们去过了一贫如洗,其父母也不管,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现在我们也没办法。”面对此情,付某某的父母几近精神崩溃,绝望之情溢于言表。随后几日,付的家人拒绝安葬逝者,并不断上访要求抓获凶手、惩治凶手并进行赔偿,终无任何结果。在濒临绝境之时,他们想到了律师,委托我们依法维权。

当我和我的律师团队听到他们的遭遇,看到他们激动、绝望和祈求的复杂表情时,我们的内心颤动了。我狠下决心当场对他们表态:“这个案件我们接了,我们会尽一切办法为孩子和你们讨回公道,请大家现将逝者入土为安吧。”听到这一句承诺,付某某的父亲说:“马律师,我相信你们,我们是外地人,现在真的无路可走,你一定帮帮我们。”之后,付的家人对付某某的遗体进行了妥善安葬。

梳理脉络,调整思路,疑案首战告捷

在最初的调查中,我们主要围绕付某某的交通事故,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发现付某某当晚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付某某死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受害人亦可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亦就是说本案中付某某的父母可获得双重赔偿:即可主张工伤赔偿,又可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于是我们调整办案思路,从相对容易进行赔偿的工伤案件入手。

我们找寻到付某某生前的工作单位宁夏×物资公司,该公司认可付某某临时在这儿打过工,但极力否认付某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多次协调无效后,我们申请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某的死亡系工伤,该局在经过两个月的调查,最终认定了付某某死亡属工伤。在《工伤认定书》送达后,宁夏×物资公司仍拒不赔偿,我们遂向兴庆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2007年11月底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宁夏×物资公司赔付付某某父母各项工亡赔偿金16万元。

2008年在春节来临的前两天,我们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执行回的16万元交给了付某某父母,这也许是对二位父母丧子之痛最好的安慰!

一波三折,坚持不懈,案件再获事故赔偿

在处理完工伤赔偿后,我们马不停蹄又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交通事故赔偿上。因肇事司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刘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付某某的父母若要对肇事司机刘某某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应在检察机关对刘某某提起刑事指控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问题是交警部门迟迟未将肇事司机刘某某抓获,因而无法提起对刘某的刑事诉讼,更不用说是附带民事诉讼,无奈,我们只能寻找其他突破口。

经我们调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肇事司机刘某某在出事前仅在平安保险公司对车辆缴纳了交强险,其他险种均未保。于是我们仅就交强险与平安保险公司联系,看能否将交强险的5万元保险金赔付给付某某的父母。但平安保险公司的答复令我吃惊:“肇事司机刘某某属无证驾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7)327号文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6月15日在事发满一年时,肇事司机刘某某仍未抓获,我们以民事部分存在保险公司等多个赔偿主体为由,协调交警部门及人民法院,先行对民事赔偿直接提起了民事诉讼。我们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将肇事小货车进行了财产保全。案件经过半年的审理,于2008年12月底一审法院做出了判决,但判决仅支持对肇事司机刘某某10万余元赔偿请求,而对保险公司交强险5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予支持。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陪感失望,原本指望保险公司这5万元赔偿能弥补一下刘某某无法赔偿的损失,现在希望落空了。这时付某某的父母反过来劝我们:“马律师就这样吧,你们已经尽力了,我们已经很知足了。”但我们坚信自己的观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赔,但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我们在与付某某的父母反复沟通后,决定对案件进行上诉。

在上诉期间,我们多次找二审法院主审法官沟通,最终取得了法官的认同,支持了我们的观点,2009年6月5日,二审法院下发了终审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某父母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将这5万元赔偿金支付给了付某某的父母,当付某某父母拿到这5万元现金时,他们满含热泪激动地无言以表。

在这里我强调的一点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肯定了我们上述观点。

终审判决下发后,我们又申请法院将肇事小货车拍卖执行回2万元,至此,我们代理该案共计为付某某父母讨回各项赔偿款达23万元之多,超额完成付某某的父母起初所期待的民事赔偿数额。案件虽一波三折,但付某某的父母得到了其应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

千里追凶,兑现诺言,还逝者以“公道”

付某某父母在得到各项赔偿款后曾对我们说:“各位好律师,你们是我们的救星,你们为我们做了一切,兑现了当初对我们承诺。”但我们很清楚肇事司机刘某某仍逍遥法外,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想到当时的承诺,想到对付某某讨回公道的承诺仍无法兑现,我们又寝食难安。现在付某某父母不会再要求我们做什么,但为了付某某,为了我们始终坚守的诚信是金的信仰,我们决定将想尽一切办法一定将肇事司机刘某某抓获归案。

实际上,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始终未停止搜寻刘某某的脚步。我们多次到肇事司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曾经的工作地了解情况、寻找线索,并在网上发布搜寻刘某某的信息。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民事案件结案不久,网上有好心人向我们提供了刘某某在海南打工的线索,我们遂告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顺此线索从海南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抓获后称自己没有赔付能力,但最终刘某某得到了应有的七年的刑事处罚,逝者的心灵以此得到告慰!我们亦兑现了自己当初许下的诺言,还逝者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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