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病假、事假超过三个月时,该假期不能作为服务期计算。
8.教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该年度不作为服务期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该年度只能以半年为服务期计算。
9.补偿金额的计算中工作年限以“月”为最小计算单位。计算公式如下:
未服务期补偿金额:(规定服务用工作年限-已工作年限)×平均每一年服务期补偿金额。
§§§第一章师资培养
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校教师、教辅人员的整体素质,改善教师、教辅人员学历结构,规范我校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各院(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选送青年教师报考研究生。
2.根据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报考专业。
3.我校职工在报考研究生时,依据院(部)的意见决定是否以在职定向方式培养或国任方式攻读。
4.凡报考研究生的在职人员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的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凡已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报考的规定,热爱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工作量饱满,无任何工作事故,能够胜任教师岗位工作,年度考核及教学督导合格及以上。
2.报考校外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应有三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3.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各院(部)可根据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执行。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校外重点大学。
5.调入人员报考定向研究生,在我校应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6.我校在职人员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报考高一级学位的统分国任研究生,经学校同意,按《兰州理工大学教师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我校在职培养的博士生取得学位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从事国家统招博士后的申请。
三、报考定向研究生的程序
1.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及受理工作每年1月、9月进行两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申请及受理工作每年9月进行一次。申报程序为;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表》,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长、院(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报考研究生须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的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的一律不予受理。
3.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我校及录取院校签署三方协议书。
四、定向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管理和待遇
1.定向培养研究生采取合同管理办法,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之间,按有关规定签署相关协议。
2.在职人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晋升;在读期间符合规定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毕业后按规定予以聘任。
3.在职人员报考校内、外各类硕士研究生学费全部自理;报考校内、外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个人各承担一半,学校承担的部分待博士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报销手续。
4.学习满一年以后可享受每年一次探配偶假,同时可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5.定向研究生在读期间,部门应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及时以各种方式与他们进行交流,使之加强与学院及学校的各种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完成学业回校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早做贡献。
五、研究生毕业返校后的工作安排及待遇
1.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及时来学校报到,原则上安排在培养院(部)工作。
2.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毕业以后享受国家及我校当年有关的待遇。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与此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校属各部门:
根据****中央办公厅、******办公厅中办发[2001]14号文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31号文件和甘肃省人事厅甘人事[200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经常性教育。继续教育以专业性、基础性培训为主,同时加强以对事业的献身精神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素质、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的教育知识技能、以社会适应为目标的能力培养、以发展自身潜能和陶冶身心为目的的多方面文化素质教育和学习,以及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尖端学科的培训学习。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相关文件规定,继续教育学习经历是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工资、年度考核、评先表彰工作中的一个必要条件。要求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12天,折算为72学时,其中公修课30学时,专业基础课42学时;公修课的培训内容依据该年度甘肃省人事厅相关文件执行。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1.公修课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培训,教师就个人情况选择参加,由人事处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根据甘肃省人事厅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此考试、考核。
2.专业基础课的继续教育形式规定为:
(1)国内进修。以掌握一门或几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为主的培训;
(2)国内访问学者;
(3)出国进修。主要是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
(4)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有考核的学习、培训;
(5)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6)院(部)及职能处室组织的讲座、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各院(部)、图书馆、产业处、基建处、财务处、学报、附中、校医院、后勤总公司依据以上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自行安排组织培训:党委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校办、国际合作处、事业发展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管理处、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卫处、离退休总支、甘肃省工业经济发展研究院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各院部协助组织,所有培训均实行培训证书制度。
继续教育实施程序:
1.每年三月、九月由各院(部)或有关部门上报本学期《兰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见附1),并附课程教学大纲及学员名单,经人事处审批后,组织安排教学,培训过程中由人事处进行监督和管理;
2.凡独立承担专业基础课培训的院(部)及有关部门,在培训完成后,均需统一将培训情况登记在《继续教育登记表》(见附2)上,参加校内培训的,需附培训结果(由授课教师提供)和学员考勤结果(由院、部提供);参加学术会议、进修等各类校外学习、培训的,需附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登记表》作为学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依据,次年统计继续教育学时数时,一并报送人事处;
3.每年第一季度由人事处组织各部门统一将上一年度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报送人事厅最终认定盖章,作为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依据。
三、补充说明
1.专业基础课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六种形式选择进行,累计达42学时为合格。
2.所需费用由各组织培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备案的培训均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4.凡参加任何形式的校外学习、学术会议等均需在学习前后十天内报送人事处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5.独立承担专业基础课培训的院(部)及有关部门,需指定一名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建设一支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满足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训目的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