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进行第三次会议,讨论第一节至第三节,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
5月29日,进行第四次会议,讨论第二章第五节民族自治机关,第六节法院和检察机关,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月31日,进行第五次会议,讨论第二章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及遗留问题,并对宪法草案初稿再次进行通盘讨论。在休会期间,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出1954年5月31日修正稿,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修正。
6月8日,进行第六次会议,根据5月31日修正稿,会议进行了全盘讨论。
6月11日,进行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6月8日的修正稿和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主持会议。他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要在最近开会,宪法草案大概在15日以前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还要进行两个半月到三个月时间的讨论。宪法草案公布后,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解释,组织讨论。今天的会议是对宪法草案的全部条文作最后的审查。虽然大家对条文都很熟悉了,但是今天要表决通过,为了慎重起见,还是把它读一遍吧。”宣读条文后,李维汉就修改之处和修改原因作了说明。接着又进行讨论。最后,在******主持下付诸表决,一致通过。
宪法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情况的。将来全国讨论以后,会有好的意见提出来,会有所修改,但总的方面不会有什么改动了。”
人民讨论,人民修改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0次会议,会议由******主持,有21人发言,一致表示拥护和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作出三项决议:(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宪法起草委员会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予公布。(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向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对于宪法草案内容的说明,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三)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完成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宪法草案通过后,******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个宪法所以得人心,大家所以赞成,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宪法公布以后,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觉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有了章程。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为了做好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在公布之前,****中央于5月2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
自6月15日宪法草案公布起,历时3个月,全国一切城市和农村,广大人民群众都投身于积极讨论宪法草案的热潮。
经过********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于9月8日的第八次会议上,对宪法草案又作了较大修改,并提交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9月12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弟九次会议讨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刘少奇主持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根本大法庄严诞生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9月15日召开。9月14日,全国各地人民代表都已云集北京,大会召开前夕,又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对宪法草案的意见。根据人大代表所提意见,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出席会议的除政府委员44人外,还邀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组组长21人列席会议。
会上,******提出:“宪法草案有两个地方要修改,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改了比较好。”一个地方是:序言第三段,“‘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修改都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九个(草案不在内):清朝的《宪法大纲》,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馄的《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宪法》,瑞金工农民主中央政府颁布的《瑞金宪法》,《中国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另一个地方是:第三条第三款:‘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五字上,代表中有人提出说不妥,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并且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有了规定。所谓有‘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你信仰宗教也好,不信仰宗教也好,你可以信这种宗教,也可以信那种宗教。……既然有第88条,第3条再讲‘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就重复了。这是西藏代表提出的意见,说这样写法不好,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说‘改革宗教’还可以。历史上的宗教改革倒是多了,比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喇嘛教等等。我看这一条意见是有理由的,把‘和宗教信仰’五字删掉好,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一点,刘少奇的宪草报告中应当提到。”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下午3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他说:“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下午4时,在通过会议议程之后,会议随即进入第一项议程。首先由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的报告不断引起全场热烈的掌声。
9月16日下午至9月18日下午,讨论宪法草案和刘少奇所作的宪法草案的报告,在会上发言的代表共计89人。所有发言的代表都兴奋地表示拥护宪法草案,同意刘少奇的报告,并一致建议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宪法。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们的热烈掌声中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