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一、关于经纪人资格的有关问题
所谓经纪人资格,就是指作为一名被允许从业的经纪人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凡是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中,对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取得经纪人资格后才被允许开展经纪业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这里所述的“经纪人资格”,一般是指具有从事经纪业务能力的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取得的开展经纪业务活动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包括经纪人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和身份资格。在我国这两种资格的基本标准就是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员上岗证书,它代表了国家承认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标准和法律条件。
经纪人资格的取得,必须要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查。只有领取了资格证和营业证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和交易市场登记证,才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一)国外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和要求
在国外,考试和持证是取得经纪人资格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在比利时,申请者须首先通过大学水平的学业考试,科目主要有民法、商业法、金融计算机语言、金融交易技术、经济学等等。除必须取得大学学历外,还规定必须在一定经纪公司工作至少3年,再经过专业考试合格,才能拿到经纪人许可证。
在美国各州的法律中也规定;凡履行房地产经纪人职能的房地产经纪人,都要从房地产管理机构取得执照。执照分为经纪人执照和销售员执照。销售员执照允许持有人替一个经纪人服务,但不能像经纪人那样能独立地进行活动。经纪人和销售员均需学习过专门课程和工作过一段时间,并通过了考试才能拿到执照。同时,要求经纪人和销售员具有诚实正直的良好名声。
(二)我国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和要求
我国经纪人制度目前也处于不断发展和建立完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开展了经纪人培训、考试和颁发经纪人资格证等项工作,促进了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和壮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各地对经纪人资格管理的较为共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纪人资格授予和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
2.有条件地授予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获取经纪人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授予经纪人资格的主体,只能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此外,必须是非现职公务员和非现役军人。因此,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可以取得经纪人资格的自然人,必须是以经纪人为职业的公民,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辞职、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类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等。兼职经纪人也应事先领取经纪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经纪业务活动。
(2)相应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充当不同类型的经纪人,其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是不尽相同的。一般的商品经纪人,其文化程度不一定很高;但专业性较强的经纪人,其文化程度则要求比较高,才能适应开展经纪业务的需要。各种类型的经纪人,必须熟悉本专业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从事该类型的经纪业务工作。例如,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懂得房地产业务,技术经纪人必须懂得有关的专业技术等等。
3.取得经纪人资格的程序。公民要取得经纪人资格,必须要经过申请、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程序。
(1)申请。即公民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向招聘经纪人的经纪公司应聘。
(2)培训、考试和考核。这是充当经纪人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培训必须严格进行。经考试合格后,再经过考核,才能颁发经纪人资格证书。
4.在一定的经纪机构工作。公民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就可以应聘于经纪机构并在其机构从事经纪业务工作。也可以几个人合伙,申请组建股份制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的设立,可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依法从事经纪业务。经纪人也可个体从事经纪业务工作,个体从事经纪业务工作,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个体从业的营业执照。
二、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经纪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的,从事各种中介活动的经济组织。经济机构作为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符合企业法的规定。在国外,由于经纪人制度比较健全,各种经纪机构竞相成立。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现代意义上的经纪机构不断出现,如证券交易所、图书选题信息事务所、文化体育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所、技术交易中心、期货经纪机构、劳务介绍所、婚姻介绍所等等。
下面将以几个行业机构的申办与管理事宜。具体介绍一下有关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事宜。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申办与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4月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期货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3)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
(6)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7)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申请
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仍按上述程序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件和证件;
(2)由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期货经纪人名单及简历;
(4)通讯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自有或租用证明;
(5)从事期货业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
(7)聘用外籍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聘用证明和由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证明;
(8)实行股份制的,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3.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
(1)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
(2)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专用帐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
(3)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
(4)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
(5)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6)在营业场所备置供客户阅读的公开说明书、风险说明书;
(7)在登记注册后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其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5%。
国家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1)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2)进行私下对冲;
(3)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4)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5)挪用客户保证金;
(6)雇用非法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7)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有违反上述七条规则和八条禁止行为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甚至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这里所说的证券交易所,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7月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该办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八大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5)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6)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7)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市场信息;
(8)其他许可的职能。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批准。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3)拟加入会员名单;
(4)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5)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6)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7)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应制定一定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中规定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批准解散。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批准后实施。
2.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要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其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包括下列事项:
(1)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2)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3)交易证券的种类期限;
(4)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5)交易纠纷的解决;
(6)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7)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8)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9)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10)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11)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12)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3.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有: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取得的设立和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3)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4)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监管和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证券市场信息。
(5)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报上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