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较高的,要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对稿酬所得,规定普遍实行减征30%的税款的做法,以鼓励作者多创作,多出好书,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对于每一个经纪人来说,熟悉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征收管理的条款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经纪人如何纳税和是否按期纳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有支付单位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支付单位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纳税的款项时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手续。
三、经纪人与企业所得税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经纪活动的范围极其广阔,如今的经纪人与企业的联系已越来越密切。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学习这一新法规无疑有助于经纪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中显示出新的风采和新的魅力。对于经纪机构来说,掌握必要的企业所得税法则更为必要。经纪机构作为企业,应符合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或全民企业的条件,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取得合法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组织。经纪机构除了缴纳营业税外,就其佣金收入还要缴纳所得税,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除外商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银行设有结算帐户;二是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第三是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收入(含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主要包括经营成本、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和经营等损失、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职工教育和工会会费以及职工福利的部分扣除(分别为1.5%、2%和14%)、公益性捐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所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评估。纳税人变更会计方法,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一般是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请表;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请表。
以上介绍了与经纪人相关的三个主要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纪人的活动扩展到了各个行业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与经纪人相关的税种也就有很多。这些税种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其他税种中新开立的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改进后的房产税,将会影响证券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开展。在其他税种中,经纪人还有可能缴纳的税种有: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遗产税等等。为了保证经纪活动的合法性,经纪人必须学习和掌握这些税种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征收征管规定。关于这些税种的知识,经纪人可以参看相关的专业书籍,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当然,经纪人可根据需要委托自己的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和免税。
四、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中涉及税务违法行为有11种,明确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制定以及处罚标准,这里列出与纳税人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以让经纪人自觉守法。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办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检查的。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督业单位犯有违反征管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不缴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情节未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