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作为国家政权支柱和血脉的中国税收,同样也走过了改革开放的30年。
我是1976年5月进入税务局的,迄今已经32年了,从风华正茂到夕阳渐红,回想这飞逝而去的30年,真是感慨万千。
共和国的历史迄今不过60年,但可以截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闭关自守、内斗不休的阶段,二是从这之后迄今的改革开放、融入世界发展潮流的阶段。本人也幸也不幸,两个阶段都经历了,尤其是后一阶段,更是完整。两相对比,感触尤深,但能清晰说出其中发展变化脉络的,则唯有后一阶段,具体说则是税收、税务发展阶段。
借着这个纪念的机会,我也想把这30年中国税收的改革开放发展变化,从个人感知、经验的角度梳理一番,或许对读者不无助益。
手头至今还保存着一本1976年刚进入西安市税务三分局时发的《国家税收》教科书,红色塑料皮,小32开本,144页。编印者为陕西省财经学校、陕西省税务局。
我以这本书作为过去时的主要坐标,和当今中国税收的方方面面进行对照,或许这样的对比更客观、更深刻、更强烈。
一、关于对税收概念、作用的认识。教科书开宗明义说:“一般说来,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工具。”
与当下学界和税务职能部门对税收概念所作界定相比,我们看到,最大的区别在于现在征税主体(政府)的凭借是“国家法律”,而不是“政治权力”。法律是立法机关根据人民的授权遵照人民的意志制定出的行为规则,而权力则只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法律的力量在于它获得了人民的授权,因而人民就能够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而权力既可以是法律授予的,也可以是个人或利益集团通过暴力取得的,因而人民对权力更多地是因为畏惧而产生的屈从,一有机会就可能以种种方式软磨硬抗。两者的区别和反差恰恰反映了中国30年来,从以阶级斗争为纲治理国家到依法治理国家所走过的艰难、曲折、漫长的道路,但也反映了中国社会治理的巨大跨越和进步。
对于税收的性质,教科书一再强调:“税收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税收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因此我国的税收是无产阶级性质的;税收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与当下对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性质的中性表述形成鲜明对照。应该说,30年间,这一步跨越是非常大的,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新中国成立之初,何以税收政策要特别强调“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也无法理解共和国第一任财政部长薄一波在1952年进行税制修正(改革)时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会被严肃批判,以致引发了一场波及甚广的政治斗争的原因。税收的阶级性质逐渐淡化乃至完全去除,既与党和政府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有关,也与我们党理论的与时俱进有关,而这一理论的典型表述就是在十六大中被写进党章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才能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治税原则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
教科书根据我国税收的阶级性质,在同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税收的对比中,提炼出了我国税收的本质特点。“一是我国税收主要来自社会主义经济所创造的社会积累,而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大部分直接索自劳动人民。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等社会主义经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也没有完全以居民、个人为课税主体的税种,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居民、个人不一定有纳税义务。”
这一表述,既有对事实的描述,如公有经济是纳税的主体,没有完全以居民、个人为课税主体的税种;但也有“为尊者讳”或因为理论的模糊而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如“绝大多数居民、个人不一定有纳税义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一直占共和国税制主体的流转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转嫁性的,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也即每一个人。至于这一论点的改变,在后面将要提到的变化中,将会清晰地看到,这里不赘。
第二个特点:“我国税收不是广大劳动人民的额外负担,而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加深了劳动人民日益贫困化,成为劳动人民的一种灾难。……因为我国主要的税种工商税,与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价格包括成本、税收、利润三个要素,是由国家计划统一规定的。税收不属于成本的范畴,也不是价格的附加,不会因为征税而引起价格的上涨。所以,就不会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
由于指导思想的形而上学,因此税收只要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那就可以不顾基本规律,不管哪个税种都不会对价格产生影响,这就与随后对税收具有调控经济功能的说法产生了矛盾,显然这一论点有牵强附会之处。
第三个特点是:“我国的税收从用途上看,具有高度的建设性,而资本主义的税收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应该说,这一表述的前半段是基本符合事实的,但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与我国当下的税收理论及实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关于税收的作用,教科书归纳了四条,分别是:(一)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投机倒把,同经济领域里的资本主义倾向作斗争;(二)配合价格政策,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三)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入,有助于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关系;(四)对国营企业规定纳税义务,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为国家多积累资金。以今天的目光视之,最令人惊诧的是竟将税收组织收入的基本功能漏掉不提,其实若了解当时的情况,就会释然。因为那时的税收只占财政收入的不到50%,在所有生产资料统归政府掌握的情况下,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收取企业利润以及行政平调的方式取得收入。所以税收更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且是基本不考虑其属性、运作规律的工具就不难理解了,若同当下税收作用(收入、调控、调节)的表述相比,给人一种恍若隔世的感觉。
二、关于对税收基本理论的认识。教科书的本意也许不在于全面介绍税收产生以来所形成的基本理论,以奠定读者对税收的全面、深入了解,因此它的理论部分单薄到只有对税收产生的叙述和对税收当下作为分配关系职能的介绍以及对税收阶级性的强调这三个方面,形成这种现象的另一个原因,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疾风暴雨的扫荡,不说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就是中国传统财经理论能被认可、接受的也寥寥无几了。所以,除过用黑体字强调的革命导师语录,税收理论几乎一片空白。
当下的税收理论研究可以说方兴未艾,粗具规模,对税收性质和基本规律的认识正在走向纵深,税收学的体系已经建构,而百家争鸣的讨论则使其内容更加丰富、更具包容性。其荦荦大者有四:
1.对人民为什么纳税的研究逐步统一于“交换说”,即人民纳税是为了换取政府对他们财产的保护以及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这一理论在政治上的意义是,它证明了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是基于社会分工的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是国家公共财产的主人,国家政权及其公务人员是纳税人利益的委托代理人(公仆)。其在法律上的意义则是,由于税收是人民的私有财产,所以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允许,具体说必须得到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机构的授权,“非经法律允许不得征税”;同时,税收分配、使用的全过程也必须得到立法机构的同意与监督。其在经济上的意义则是,税收的使用只能集中于公共事业,而不能用于“与民争利”的一般竞争性企业。由此,教科书中所说“社会主义税收具有高度的建设性”逐渐被“公共财政”理论所代替,其深远意义还在于由此规定了政府只能是有限的、公共的政府。
教科书中没有提及但同一时期其他教科书中被反复强调的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在现今也发生了动摇。新三性(协商性、服务性、可调整性)正在被学界和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所认可,即税收在立法阶段是可以充分发表意见进行协商的;而在使用上从宏观上是有偿的、是用之于民的;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也是可以通过政策调整予以变动的。
2.税收异化论解释了税收这一利益交换,在漫长的历史中何以成为专制统治者压迫、剥削人民的工具,强调了民主政治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极端重要性。
3.税收“转嫁说”成为共识。流转税具有转嫁性,它的最终归属是终端消费者。因此,所谓纳税人,就不仅仅是直接税的纳税人,也不仅仅是流转税的纳税人(他们是税收的“二传手”),而是全体消费者。为了明晰这一概念,学术界在纳税人以外又创造出了“负税人”这一称谓,以与虽然有纳税义务却并不是最终承担税负的“纳税人”相区别,所谓“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负的终端消费者。这一理论在经济上的重要意义是,它为测量宏观与微观税负指明了方向,在政治上的重要意义是,它证明了人民这一政治概念与纳税人这一经济概念在承担税收义务上是重合的,为纳税人服务与为人民服务并不矛盾,并进一步证明了政府官员是由人民也即纳税人养活的。这对建设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4.税收原则的确立,对于构建税收合法性、合理性、可持续性提供了坐标和准绳。无论是来自西方的学说,例如亚当·斯密对税收原则的建构,还是来自本土的学说,例如孔孟、傅玄对税收原则的建构,都被兼收并蓄成为新时期共和国的治税原则。而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表述:法治、公平、文明、效率,已经成为衡量税制和具体的税种、征收管理优劣的不二标尺。
三、关于税收制度的发展变化。教科书简略叙述了从共和国建立到1976年间税制演变的情况,其明显的规律是由繁到简,这与共和国经济结构单一、封闭以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的作用不断弱化的背景是相一致的。到1976年,历经四次改革,税种已由最初的15个,减少到9个(含关税)。从1979年起到2007年我国税收为配合改革开放,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和改革,到如今已基本完成了由计划经济税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转型。有趣的是,与之前27年的税制改革相对照,其轨迹起初是反其道而行之,即由简到繁,最后则又殊途同归又由繁到简,但其背景和理念则截然不同。如今,我国税制已从改革开放前的单一税制,扩大为有3个类别、18个税种的复合税制。(一)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关税;(二)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财产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船舶吨税、筵席税。其中最大的变化是2006年彻底取消了自有税收以来就向农民、农业征收的有数千年历史的农(牧)业税;再一个变化是建立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合税制;第三个变化是财产税类逐步健全,对财产的保有、增值以及转让环节都建立了可以调控的税种;第四个变化是有了直接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第五个变化在这种简单的对比中看不到,但在30年中税制的几经改革、调整中则非常明显,这就是税种由直接针对不同所有制设置,如所得税、奖金税等,改为一律中性,不分纳税人性质平等对待;第六个变化则是增值税的设立,使税制更加科学、中性,避免了重复征收对企业生产结构的影响;而第七个变化影响则更为深远,就是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设计和土地增值税的设计以及消费税的设计,使税制在调控经济的功能之中又有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因应了改革开放后,个人以及企业收入拉开距离的现实。
此外,财税体制的变化也可以说是巨大的。1978年之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入、分级包干”的体制,1985年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8年后又形成了对不同省(区)实行六种不同的包干办法: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改革进程“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十分明显,但其目的却始终明确,这就是利用多种激励方式调动地方特别是富裕地方政府增收的积极性,以保证全国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是30年间规模最大,为市场经济改革配套的导向最明确,也相对比较规范的一次改革,其体制一直持续到当下。此次改革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收入:确立了新的转移支付体系,包括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和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建立了新的税收管理体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并确定了各自的征管权。此外,还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实行了新税制、改革了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进了预算编制方法、规范了国债市场和建立了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等。
四、关于税收调控职能的发展变化。如前所述,教科书将税收的职能作用概括为四条,分别是(一)打击投机倒把,(二)配合价格政策,(三)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收入,(四)促进国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与当下对税收职能作用的表述相比,教科书的表述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阶级特点。没有经历过那个时代的“70”以后的读者,现在要了解何谓“投机倒把”,恐怕要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辞典中去查。那个时期,对于纳税人利用不同地区商品的价格差所进行的长途贩运的逐利行为,都一律视之为“投机倒把”,是破坏计划经济的阶级斗争表现,需要动用包括税收在内的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严肃查处。税收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不但可以控制偷税,而且可以处以所偷漏税税款5倍之高的罚款。这还只是临时性的措施,国家在设计税制时就确定了“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税种、税率和征管等方面给予歧视性待遇,以达到限制、改造,促进它们向公有制经济转化的目的。
至于税收配合价格政策的职能,则是在经济计划的主导下,以税收影响价格的形式实现。应该说,这才是税收的本质职能之一。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在那个时期则局限在如何辩证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与今日之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有巨大的反差。对于税收可以促进国企加强经济核算的作用,现在看来似属多余,因为任何企业出于本能都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作出反应,但在当时,通过税收检查对企业经济核算进行监督,是确保国家收入不被侵蚀的重要措施。
回顾这30年税制改革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去除税收的阶级斗争工具性质,恢复其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中性性质的过程,税收的职能逐渐被集中于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
1983年开始的两步利改税,当时被政府寄予了很大希望,称之为理顺企业与国家分配关系的“钥匙”,通过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使国有企业逐渐解除了束缚,可以发挥经营自主性。今天看来,它也是国营企业向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重要举措。而将流转税和所得税合一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根据企业性质设置的各种所得税,则使税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保持中性,尽量减少对企业自主经营的干扰;而开征各种行为税,如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奖金税、燃油特别税、筵席税等,则是国家应对改革开放形势下各种经济现象的奖限举措,对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应该说起到了应有作用。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开征,使政府从此有了应对“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利器。
1994年分税制改革,全面实行增值税,彻底改变了产品税对企业生产结构的导向,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选择最佳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增强竞争力。消费税的设置则在生产环节就提前设置了一道调节收入分配的闸口。土地增值税的设置,则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道,配合国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构成了保护土地,抑制房地产投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调控、调节体系。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也不再麻木,变得敏感甚至神经起来。分税制改革前夕,社会上就风传税改将会导致涨价,掀起一股抢购风潮。近些年,税制的任何一次调整,只要略有风声,总会在社会上掀起热议,甚至有利益集团联名上书,表达意见,突出的例证就是两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流转税起征点的调高,土地增值税的严格清算,印花税的调整等等,无不对经济宏观层面、房地产、股市产生重大影响。拟议中的燃油税、物业税、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出台时机,也都成为社会的热点。2007年的流行词汇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都进入其中。这一切无不说明,税收的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正在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这期间,政府对税收杠杆的运用也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一度把一些社会问题也列入了税收调控范围,如开征筵席税以图限制“吃喝风”,但却遭遇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合谋避税,使这个税最终成为“鸡肋”。另外,1988年,为应对社会抢购彩电的狂潮,对彩电生产企业征收高额的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结果导致彩电企业受到沉重打击,许多企业从此一蹶不振。现在看来,将税收视为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万应灵丹”以及下药过猛缺乏与其他经济杠杆配伍是调控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
无论如何,税收从阶级斗争的工具变为宏观调控、收入调节的工具,这是回归税收本质属性和顺应税收基本规律的体现,现在的任务,是如何把握调控、调节的度,以达致最佳效果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长久的课题。
五、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变革。教科书中没有专章涉及征收管理和程序。也许编者的重点不在于此,也许认为实体法里就含有征管程序,不必强调。但骨子里的问题在于没有依法治税的意识,所以重实体轻程序就是必然的。
那时的纳税方式基本是“三自纳税”,即由纳税人“自己计算、自己审核、自己向金库缴纳”;此外,对大型工商企业,由纳税人自己计算,经过税务机关核定后再向金库缴纳;小额税源则由纳税小组民主评议,经税务机关查定后交纳。
而税务部门的征管则分两类,一类是大中型企业按行业管理,另一类则是区县级企业按行政区域管理。实行税收专管员制,一员进厂,各税统管,专管员集征管查任务于一身,可以说重任在肩,但也大权在握。
我进入税务局后当过一年专管员,负责五户化工企业的征管,主要任务就是收集企业经营信息,督促企业纳税。国企只交一种工商税,没有所得税,由于企业没有自己的利益,也就没有偷税动机。所以管户还是很轻松的,甚至可以说这个工作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唯一有点麻烦的是,每年征收车船使用税时,由于要向那些有自行车的个人收2元钱的税,常常碰到不愿缴税的,有时还会出现一些偷抗税现象。
从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后,我国税制由单一制改为复合制,税种一下子增加了十多个,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大增加,税收调控的任务也日益重要,相应的税务部门的业务繁重复杂起来,对税收征管也开始重视,逐渐有了程序意识。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征管条例,虽然只是行政法规,但却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征管法规,以后与时俱进,1992年经全国人大立法,位阶上升为法律,2001年经较大修订后再次发布。
按照征管法,征管机制30年几经改革,从专管员各税统管,变为征管查三分设,实行了现代管理的分工、制约原则;同时,纳税人纳税方式也由“三自”改变为上门申报,以后又出现了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申报的方式。
现在的税收征管已经基本做到了法制化、信息化、精细化。其中征管信息化的进程特别让人印象深刻,从30年前不知计算机为何物,人手一把算盘核算(当年局计会股有一台手摇式计算机)到今天征收一线人均一台电脑,仅用十数年时间就建立起了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重要环节,包括征收管理、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信息系统。可以说从农业时代大踏步地跨入信息时代。
税收征管也从粗放走向精细,通过纳税评估等流程,将税源变化、传递、处理融为一体,征收、管理、稽查、计统等各个部门信息共享、紧密协作、互动,使税源管理水平大为提高。
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不下降,在设计税率时考虑到征收管理水平较弱的现实,专门将税率设计高了一点,宽打窄用,以弥补名义税收与实际征收数额的差距。以后税收的征收率逐步提高,已成为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高于GDP的重要因素。今天我们在为征管日益科学、严密,效率不断提高而高兴的时候,看来适当降低税率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了。
谈税收征管变化,有一点不容绕过,这就是服务意识的问题。计划经济是命令经济,税收更是强力执法,所谓“铁面无私,铁石心肠,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就是。由此形成了对纳税人的管理监督意识、有逃税嫌疑的先验意识,征纳关系紧张、对立也就不难理解了。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及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恢复使政府意识到自己的公仆地位,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由此,各级税务局开始把纳税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重新审视和修正以前的各项征收管理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改进,从文明征税到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益都有了大的改进。特别是“一窗式申报”和“一站式服务”的制度改进,使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有所下降,也使纳税人感受到了税务部门服务的效率和真诚。现在的征纳关系不能说亲如一家,但比之过去,已从对立转为合作、和谐,则基本可以说是事实。
六、关于税收收入的变化与增长。2007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已达到4.9万亿,财政收入达到5.1万亿,而在1978年,税收收入只有519亿。30年时间,收入增长近百倍。
收入增长的原因不外乎四点:一是经济的连年超常规增长为税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改革激活了全民和全社会的发展潜力,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使国家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特别是1992年以后,GDP增长一直在两位数以上,如此速度,不仅揆之历史没有,就是揆之于世界也没有。开放则使我国经济融入了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的潮流之中,招商引资以及先进管理经验、先进技术的引进,使我国有了后发优势,能够以跨越式的步伐追赶先进国家,加速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二是拓宽了税基。1978年以前,我国税制还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一制,只有一个所得税类税种:工商所得税。这个税只向集体企业和极少量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由于这两类企业和纳税人在当时的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极低,因此,其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就微不足道。对占企业总量绝大多数的国营企业,则规定以利润上缴的方式履行对国家(出资人)的义务。因之,当时的税务局都设有利润监交科,专门负责企业利润征收。至于财产、行为税类的税种,当时只有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五种,税源很小,且分散,收入自然十分有限。自1979年开始税制改革,其间经历两步利改税,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我国税制不仅恢复了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合税制,而且税种一下子从9个增加到4个类别37个税种。新增的税种有针对涉外企业的两个所得税;针对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财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乡维护建设税;针对特种行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燃油特别税、不同性质企业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消费税、筵席税、印花税等等。十几年间税种增加之快、之多几乎到了“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程度。至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税制不复存在,形成了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税制,适应了改革开放以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工商企业并存和多种经营形式涌现的新形势,税基全面拓宽,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全面加强,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大幅度提高。1951年至1978年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在46%左右,1983年以后,这一比重上升到90%以上,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又上升到96%以上。切莫小看这一变化,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和财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三是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30年间,税收队伍不断扩大,税务机构不断增加乃至升格,税收征管装备不断更新,从算盘的手工作业逐步迈入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信息化征管,税务员工的素质也不断提高,由原来中小学学历为主到现在90%以上的人具有大专学历。税收征管从人治转向法治,由粗放型的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等等,加之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所有这些因素都从方方面面促使征管质量不断提高。进而使征收率不断提高,如今的税收征收率已从当时的50%提高到了70%以上。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率则已达到了90%以上。四是通货膨胀也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改革的过程也是不断调整计划经济时期不合理的价格机制的过程,30年以来,物价总水平一直呈现出年年小幅上涨的态势,这种上涨使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得益不少,呈现出水涨船高的态势,估计每年CPI上升对税收的贡献应不低于4%~5%。
七、关于税收法治的变化。毋庸讳言,1978年以前我国基本上还处在人治状态;因此,要在税收教科书中谈税收法定主义是不可能的。之前我国的所有税种,除农业税以外都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形式出现的行政法规。以当下的视角看以往,所谓依法治税是没有任何理论与实践基础的。但是,税收原初的基本性质——私人财产,使它的征收必须基于人民同意,亦即法律的规定,又使税收法治成为改革的前提。特别是当它要向外资企业、外国在华人员征收时。于是,当我们今天回顾以往时,就会发现税收的法治进程既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亮点,同时又是这30年税制改革的起点。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税制改革是以全国人大制定的三个税收法律为起点的。1980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外资在我国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新情况,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此同时,对税务机关日常征收活动进行规范的税收征管法规的草拟也进入了议事日程。1986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条例》,由此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税收管理法规诞生,从而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实体、程序不分,以实体法代替程序的弊端。但征管条例只是行政法规,亟待上升到法律。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是立法进程总是落后于时代的变化,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迅猛过程使征管法明显不适应形势。2001年,《征管法》经过重新修订,再次颁布。除过对征收程序规定得更加细致、科学以外,新修订的征管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从而纠正了以往纳税人义务与权利不对称的状况,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这些都是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在税收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与此同时,税收法律救济也随着国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的相继出台而从无到有地建立,纳税人对税收处罚不服,有了正规的申述途径和法律保障。各级税务部门也都建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法应对纳税人的行政复议要求。法治从理念转为制度。
相对于税收征管法的一再修订完善,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显然慢了许多。2007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个法是将之前面向国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面向涉外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而成。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完全实现了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国民待遇。此前《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全国人大批准,进行过几次修订。这样,我国的两个所得税都已成为法律。但除此之外的所有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税种还都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形式出现的法规,虽然这是经过授权的。第一次授权是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二次授权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及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是该决定还有一句话:“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现在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加快实体税种立法的进程是时候了。
八、关于纳税人权利地位的变化。毋庸我说,读者也可想见,在教科书中是没有纳税人地位的,在讲述各个税种的征收方式中,纳税人只是作为义务主体出现的,他们的权利有哪些,没有一句涉及,如果硬要找的话,可以说税收的最终用途是为全体国民谋福利的,这就是纳税人权利的体现。显然,这有点牵强附会。
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解放思想,使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逐渐苏醒,而税收理论研究的深入又为纳税人的权利主张提供了实证。纳税人由同意将自己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交给国家(政府),而产生了与国家在经济上的利益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契约关系,在政治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这些关系都在在证明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委以义务,不赋予权利,是对纳税人的剥夺。
这些理论通过对中西方历史、法律、政治经济文献的引进,逐渐被执政党和政府所体认,又通过依法治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法律和执政的理念。
200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只是狭义的涉税权利,诸如税法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以及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但若是承认纳税人在政治上是同人民、公民等概念是重合的,那么纳税人无疑就是国家的权力主体,享有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利。
从2002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将税务征管的理念,从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与此相适应,各级税务部门对征管制度、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还设立了12366服务热线,组建了纳税人服务志愿者队伍等等。为纳税人服务正在从口号走向行动并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
其中公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办税程序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各级税务局在各种办税场所都设置了公开办税专栏。对个体工商税户最关心的评定税问题,采取邀请纳税人参与评定税小组的方式,将定税的依据、程序及结果公开,让纳税人进行监督。近年,许多税务局还定期向纳税人汇报廉政建设情况,聘请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从机制上加强了廉政建设,也彰显了纳税人的国家主人地位。
理论界总是走在政府前面。他们从纳税人权利主体理念出发,进一步提出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应该参与税收立法,并对税收的使用、分配享有处分权、监督权,国家财政预算应该进一步公开、透明,税收使用要更进一步向民生倾斜,对其绩效要严加审计,对侵蚀国家财产的责任人要严加处理等等,总而言之,要建立税收民主、财政民主。
2005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等三个委员会就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历史上第一次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大纳税人代表得以发表意见、参与立法进程。这标志着财税民主的进步,也标志着纳税人权利的进一步彰显。这也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就之一。
九、关于税务队伍的变化和建设。同税收征管在教科书中没有位置一样,税务队伍的建设也在其中没有位置。但是税收改革若不谈人就好像没有灵魂一样,这里我以个人的经历来反映其间的变化。1976年我进入税务局时,那时的西安市税务局满共只有3个直属分局,每局不过40~50人。各区(县)都没有税务局,税收由财政局征收和管理,估计全市直接从事税务工作的人不超过300人,许多人不愿到税务局来,有的分配来了,也想法调到企业去。
30多年过去,税务队伍早已今非昔比,人员增加数十倍,以我所在的原市税务三分局为例,早在十多年前已增加到近200人,而西安市税务局在分税制时一分为二为国税和地税局,两个局总人数已超过5000人,是改革前的十多倍。全国税务系统在税制改革前已有近50万人,分税制后人员大大增加,早已超过百万,成为一支阵容强大的队伍。
税务人员的增加是与税收在国家财政中所占的比例逐步增加和税收作为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和分配调节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发挥成正比的。1979年税制改革起步后,税务部门的人员就开始增加,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后,又进一步扩编,各区(县)税务局开始独立设置,1994年分税制改革由于省级以下分别设立国税和地税两个机构,人员一下子近乎翻番。
随着税务人员的增加,税务员工的管理、教育、培训也被日益重视。
至今记忆深刻的是1984年两步利改税以后,税务局的职权不断增加,社会上对税收和税务干部的反映也越来越多,而且许多是负面的,例如将税务局比做“大灰狼”之类。虽然这多是与税收直接触碰一些纳税人的利益所致,但也不能够否认与一些税务干部在执法中不能正确运用自己的权力有关。对此,税务部门高度重视,除过常规的教育以外,着重从内部管理机制的重建与改进上解决问题。征管查的三分设就解决了“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造成的专管员权力过大,缺乏制约的问题。而分税制以后引进的增值税,其严密的“链条式”体系设计,更使擅自减免税成为不可能,这就大大削弱了干部“寻租”的机会。与此同时,全员培训、制度建设以及稳定的收入与较好的福利待遇等因素,都使税务员工能够安心本职工作,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特别是近几年全系统开展的税务文化建设,更是深入发掘各方面资源,再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设和思想引导,为带队育人找到了很好的方法。这些年,作为与纳税人直接打交道,与纳税人利益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税务部门无论国税、地税都从各地区的同类单位中脱颖而出,在行风建设以及“绩效考核、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中名列前茅,这是非常难得的,也是值得骄傲的。
十、关于税务机构地位的变化与提升。教科书的编写单位之一陕西财经学校,30年之后的今天已升格为西安财经学院;陕西省税务局30年之前还是省财政厅下属的处级单位,而在今天它已一分为二为陕西省国税局和陕西省地税局两个正厅级单位。今天的国家税务总局,30年前还只是财政部下属的司级单位,随着改革开放,它也一步步升格,1988年税务总局升格为副部级的国家税务局,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又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到10年时间里,国家税务管理部门两次升格,这在政府机构中是罕见的,反映出新的历史时期,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受到高度重视。
我刚进入最初供职的西安市税务三分局时,老同志一再讲起,单位在“文化大革命”后期被砸烂,人员大部分被下放农村,西安市税务局改名为“收入管理站”,社会上人还以为这是遣送“盲流”人员的机构,多次把人送到单位来。1976年,与我同时被分配到三分局的十多人,认为在税务局工作名声不好、没前途,几年间,至少有三个人都设法调到了企业。
那时的税务局确实名声不好,你翻开历史教科书,所写到的税收都是统治阶级为虎作伥的工具,“苛政猛于虎”;现实中的税务局也没有多少职权,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一半,税种很少,缺乏调控手段,而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也对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调控经济缺乏兴趣,行政手段远比税收来得直接、有效。当时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的纳税人群体由于没有自己的利益,也缺乏偷抗税动机,所以那时的纳税秩序比之今天倒要好很多,当然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秩序。
改革开放一方面打开了国门,一大批外资、港澳台资进入国内办企业;另一方面,国企一统天下的局面也渐次松动,出现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面对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纳税人,原来简单的税制已无法应对,税制改革就成为必然。1979年到1994年接二连三的税制改革,将计划经济下的单一税制变为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复合税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渐次升到96%以上。税收职能全面恢复。税收开始全面介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也直接影响到各个经济主体乃至个人的利益,征纳之间的利益博弈冲突开始凸显乃至加剧。面对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欠账”,政府对资金的需求可以说是如饥似渴。税务局的任务压力与年俱增。与此同时,税务局的人员也不断扩充,机构也不断增加,其达到高点的标志就是1994年伴随着分税制改革而来的税务总局升格,国地税机构分设。由此人员也近乎翻番。
有收入、有职权、有队伍,税务部门的地位因此而升高,但不可否认这种升高是靠借助于国家权力、法律形成的,并不是税务部门软实力春风化雨所致。相反,八九十年代,税务部门、税务人员的外部形象在社会评价中常常被排在倒数的行列。
好在税务部门的各级领导对此是清醒的,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图提升税收和税务部门的形象和地位,这些措施包括借助连年大规模的税法宣传,为税收正名;借助于完善内部机制,如征管查三分设,以制约权力;借助于引进新税种,以使税收对生产流通的影响减到最小,以使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增到最大;借助于持续的、大规模的全员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借助于依法治税,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引进制度建设中,从而将征纳对立转为合作、和谐共赢,等等。如今,各级税务部门,无论国税还是地税,在地方政府的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处于排头地位已不是新鲜事,2007年更有许多单位被列入行风免评单位。对于一个工作直接关乎到纳税人切身利益并有百万大军的行业来说,是非常难得的。这也是税务部门持续抓队伍建设成效的体现,更是税务部门软实力的体现。借助内功提升的税务部门的形象和地位,才是真正值得自豪的。
十一、涉外税收制度的从无到有。回顾改革开放,涉外税收制度的奠基草创与完善是绕不过去的一页,这不仅因为开放是改革的题中之义,也因为引进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意义。作为配套的涉外税收制度,就成为中国税收制度变迁的重要一章。
但是若以《国家税收》为坐标,进行今昔对比的话,笔者就陷入了尴尬,这是因为在1978年之前,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乃至制度、征管都是一片空白,因此,本节就无法通过对比进行论述,而只能是对涉外税收的从无到有进行一番追述。
中国税收改革开放的第一步可以说是以三个涉外税收法律的通过颁布为标志的。1980年,为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新形势,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又通过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三部税法既是涉外税收法律,同时也是共和国历史上除过农业税法以外的第一批税收法律,为之后的涉外税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围绕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除了制定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律,给予外资以优惠以外,1986年以后,又实行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与国家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的开放格局相适应,税收优惠也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做法。其中最为外资企业所熟知的即是“两免三减”的所得税政策。对于在经济特区和海南省兴办的企业以及在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其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等等。
由此,我国税制形成了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体系,涉外企业适用的流转税仍是老的工商统一税,适用的地方税也是老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我国的税收理论界也打开大门向国外比较成熟的税收理论学习、借鉴,一些新的治税理念、原则、方法被引进、吸收。例如关于公平的治税原则、关于税收法律主义、关于税收转嫁理论、关于衡量税负轻重的理论、关于公共财政理论、关于复合税制的建设等等。
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大胆实行了“拿来主义”,例如第二次利改税的核心税种增值税,就是1979年引进的。财政部1980年两次邀请法国的税收专家来我国传授增值税知识并组织专人先后赴法国、荷兰、瑞典等国进行考察。经过十多年的试点,于1994年全面推广实行。增值税现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与此相类似的税种还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随着开放的扩大,外资企业日益增多,为了加强对其的管理,各地税务局都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涉外税收征收机构,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涉外税收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对于外资企业的避税、偷税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积累了一套管理经验。相对而言,涉外税收管理单位往往都是各级税务局管理最规范的单位,同时,也是各级税务局的重要税收增长点。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及最终完成,我国的内外两套税制体系和给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明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因此,1991年起,我国陆续对涉外税制进行调整,1991年4月,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统一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完成立法程序。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对涉外税收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律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从而在流转税方面实现了税制统一。从2008年起,中外企业一律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加上之前合并的几个地方税,我国的内外两套税法实现了并轨。与此同时,以往专门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也不再单独设立。中国涉外税制历经30年,实现了从无到有,又从内外双轨到与整体税制并轨的轮回。中国税制从此不再封闭,拥有了海纳百川的胸怀和气魄,成为与全球化变革相适应的成熟税制。
十二、税收科研和宣传从无到有的可喜成效。以我的年龄,我不敢说1978年以前的税收科研和宣传是一片空白,但我至少敢说是一片荒芜。那时税收的形象是负面的,税收的作用在不断萎缩,税收的地位在不断下降,那时的报刊看不到税收的任何信息。改革开放一下子为税收施展才能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要胜任和完成历史赋予税收的重任,必须从理论上对税收进行重构,在宣传上为税收正名。
“税收工作学问很大。”这是1985年中国税务学会成立时,时任国家主席、“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财政部长的李先念贺词的一句话,作为一个刚刚开始从事税收科研和宣传工作的新人,我对这句话的印象殊为深刻,应该说他给了我自信和方向。
1985年,伴随着中国税务学会和各地税务学会的成立,可以说揭开了改革开放后税收科研和宣传重新启动的序幕。
各级税务学会以普及税收知识,进行税收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己任,团结和带动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重视税收改革的人士共同进行科研活动;而发表税收科研成果的客观需求,又使各地创办了一批税收科研宣传的报刊。两者互动,一下子使科研和宣传热了起来,并逐渐借助于税务报刊的发行走向社会。
而国家税务总局也因势利导,通过行政和学会两个组织,年年布置课题,对各种或当下或长远的问题进行研究,定期交流。持续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也为基层把握问题,提高干部素质提供了帮助。也许当局者迷,也许在当时面对一大堆水平参差不齐的调研成果和论文,人们可能觉得对现实帮助不大,但放在一个较长时间的跨度再看这些研究成果,个人认为大部分成果都转化为决策,或者为提高研究者、学习者的素质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助益。今天税制、税收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若没有这些持之经年的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活动,是不可能出现的。今天的中国税务系统,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级税务部门都有了隶属行政的专门科研机构,辅之以一直到基层的学会组织,税收科研在组织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健全的互补体系,在工作上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之各种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财经院校、培训中心,税收科研、教育、培训已经能够承担深入研究,为决策服务的重任。
税收曾经的不彰,迫使税务部门要通过种种方式为它正名;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缺乏,需要税务部门借助媒体重新启蒙;而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政策信息了解的需求,也需要税务媒体的供给。多种因素结合起来,使国家税务总局在新时期格外重视税法宣传,从1992年起将每年4月定为“税收宣传月”,年年确定一个主题,采用种种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并且把税收知识普及到学校,从娃娃抓起;各种税务媒体成为沟通征纳的桥梁,通过提供信息、弘扬征纳人物、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汇报税收使用情况等等方式,逐渐拉近了和纳税人的距离,消除了误解与对立,促进了征纳理解与和谐。同时,社会媒体也逐渐认识到税收对公民权利、公共福利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从分税制改革后,每有重要政策变动,都主动参与报道。如今的税收,早已实现了当年税务总局局长金鑫所期望的目标:“报刊上有文,电视上有影,广播上有声。”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角度,已经形成了报纸、刊物、网络、出版社的完整的宣传出版平台。各级税务部门也根据自身实际,构建了种种与纳税人互动的平面传播与电子网络平台。税收,不再单薄负面,逐渐变得深邃丰满和正面。
30年,四分之一多世纪,在如此大的时间跨度里看中国税收的变化,当然给人的印象极为深刻;何况,税收的形象与作用曾经被人为地扭曲,扭曲的力量越大,反弹的力量也就越大。因之,税务中人不能盲目乐观,要清醒地看到,这30年的税收,是转型期的税收,其成效与改革开放转型期的成效紧密相连,其存在的问题与转型期现存的问题紧密相关;而且解决的难度更大,因为中国的改革是渐进的、是先易后难的。所以,面对将来,我们丝毫不能自满、不能松懈、不能等待,要自觉按照税收性质,遵循税收规律,深化改革,以让税收造福于国家、人民。改革尚未成功,任重道远,同志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