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公司称为布屿拓殖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拟于斗六厅布屿堡大庄设置。
第三条:本公司以经营农业为宗旨。其开垦地二处列左:
一、于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受台湾总督府指令第一七四五号许可,斗六厅布屿堡番社庄、大庄、旧庄、草湖庄、猫儿干庄官有原野面积一千四百六十八甲九厘三毛六丝,豫约卖渡之件,系林月汀一人名义,经于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让与本公司。
一、于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民殖第一四二五号许可,斗六厅西螺堡后港庄官有原野面积六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三坪,豫约卖渡之件,系李锦、李品三、李谋番三人名义,经于光绪三十四年月日卖渡于本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存立期限,拟自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起,至民国五年七月止,满十个年为定。但经本公司总员公议,得以伸缩期限。
第五条:本章程内无载明事项,须遵照台湾总督府法令以及本岛惯例办理。
第六条:本章程若由本公司总会股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亦得改订增减。
第七条:本公司开垦地将来成功之后,各股主应照股份应得甲数匀配,肥瘦凭阄拈定,分割登记,永远各为业主。
第八条:本公司区域外附近田畑,如有收买,应由股主连名登记,将来分割即照股份之多少匀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