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是把田赋①、丁役(或丁两)②,作为税收的两种主要方式。清初亦沿用了这种赋、役双重征税的做法。康熙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晚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大为削弱,使得人口税的征收愈发困难。自康熙末年,即出现将丁银摊入地亩的做法,地丁合一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清初的赋役征收制度。
清王朝在入关之初,即沿用了明王朝的赋役制度,于顺治三年(1646年)制定《赋役全书》。《赋役全书》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编成,每州县发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详载上中下田则”,配有土地坐落方位、形状、大小的鱼鳞册(又称清丈册)及黄册(户口册)。
为防止地方官吏加派私征,由国家颁发“易知由单”(即通知单),“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开始进入最后一个盛世——康乾盛世。鉴于“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康熙帝“令各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只将增加实数察明,另造清册奏报”。一再重申,“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由此观之,民之生齿实繁”③。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自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人丁户口数以康熙五十年,所统计的数字为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实施,虽然并未取消人头税,但把其总额固定下来,减轻广大无地、少地农民的丁银负担,避免了因丁银过重而逃亡,酿成社会动荡的问题。
把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御史董之燧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提出“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因户部阻挠而未得实施。董之燧的建议得到康熙帝的赞许,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谕令“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④。康熙末年,在四川推行摊丁入地,“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⑤。
雍正元年(1723年),根据直隶巡抚李维钧之议,雍正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推广、实施,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各行省除奉天省“户籍无定”没有实施,其他各省基本完成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个别省份(如山西)直至道光二年,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的具体情况。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摊丁入地的时间不一,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亦不一样:
广东省实行摊丁入地的时间是康熙五十五年,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六厘四毫;
四川省实行摊丁入地的时间是康熙末年,摊入地亩的丁银不详;
直隶省实行摊丁入地的时间是雍正二年,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二钱六厘;
福建省实行摊丁入地的时间是雍正二年,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五钱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
山东省在雍正三年,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一钱一分五厘;
云南省在雍正四年,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不详;
河南省在雍正四年,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一钱一厘七毫至二钱七厘;
陕西省在雍正四年,推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中的丁银一钱五分三厘(遇闰年加四厘);
浙江省在雍正四年,推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丁银一钱四厘至二钱四厘;
甘肃省于雍正四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一钱五分九厘不等;
江苏省于雍正五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丁银六分二厘不等;
安徽省于雍正五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六分二厘不等;
江西省在雍正五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五厘六毫;
湖南省在雍正六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八钱六分一厘不等;
广西省在雍正六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三分六厘不等;
湖北省在雍正七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一钱二分九厘;
山西省从乾隆元年(1736年)开始,在少数州县实施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二钱八分一厘;
贵州省在乾隆四十二年,实行摊丁入地,摊入地亩的丁银不详。
摊丁入地的实施遭到官僚地主的抵制。
地丁合一的实施改变了税收上的双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少地、无地农民的负担,因之遭到相当一部分官僚地主的抵制。在地主看来,摊丁入地“实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⑥,“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无田者什八,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⑦。
雍正元年,浙江“田多丁少之土棍”,“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以至该省巡抚法海有“暂缓均摊之议”。两年后钱塘、仁和两县在实行摊丁入地之后,地主强迫农民在交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⑧,直隶省亦有不少县“业主借摊丁事端,每亩加租三分”⑨。
尽管地丁合一的实行遭到地主阶级的抵制,但清政府出于长治久安的政治需要,克服了种种障碍,完成了赋役制度的变革。
注释
①田赋是指土地所有者(包括地主、自耕农)按照土地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实物或银两(折银)。
②丁役(丁银),人头税的一种: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丁,向政府提供一定的徭役。
③《东华录》卷八九。
④⑤《石渠余记》卷三。
⑥《雍正朱批谕旨》,第二函;第二册。
⑦陆耀:《切问斋文钞》卷一五。
⑧《乾隆浙江通志》卷七一。
⑨《乾隆肃宁县志》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