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中国官场历史,几乎每页都写着四个大字:任人唯亲。翻看中国商场历史,几乎每页也写着四个大字:任人唯亲。
“任人唯贤”与“任人唯亲”相对,前者只以品德好、才智高为任用的标准,而后者则只以关系亲近为任用的标准。任人唯贤固然是一种难以完全达到的理想,但任人唯亲却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更不幸的是,当代中国在各种民营商业组织、各种社会组织乃至社会机构中,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任人唯亲倾向。
应当说,任人唯亲确有重视亲情、讲究情义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任人唯亲”宛如一枝娇美的鲜花,给人以温暖、愉悦。然而,“任人唯亲”更包含了危害个人灵魂、侵蚀社会公义的毒素。
“任人唯亲”来自于“亲疏有别”,但却是走向了谬误的“亲疏有别”。在中国文化中,“任人唯亲”之“亲”,原指血缘、姻缘上的亲近性,最亲近的关系当然是亲子关系,以及夫妇关系,然后是其他直系、旁系等。而从扩展意义而言,“任人唯亲”之“亲”,则是指任何客观既定关系(包括血缘、姻缘、地缘、业缘等)中情感的亲近性,即感情厚薄、情分深浅,由此形成亲疏远近、程度不等的情感关系。
客观地看,血缘、姻缘的亲近性并非必然导致情感的亲近性,亲子反目成仇、夫妻同床异梦的情形,自古至今都时有发生。但由于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存在生物特性的一面,再加上生活方式上的密切关联性,血缘、姻缘的亲近性还是容易转化为情感的亲近性,尤其是其中的亲子关系、夫妇关系更是如此。
特别在中国传统社会,一方面既定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为血缘、姻缘的亲近性转化为情感的亲近性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儒家思想的伦理观念从一开始就要求血缘、姻缘的亲近性直接等同于情感的亲近性。于是血缘、姻缘的亲近性构成了亲疏远近关系中情感亲近性的核心,而整个亲疏远近关系也获得了伦理道义上的正当性和实用理性。
需要区分的两个概念是,“私利”是指个人利益,而个人对私利的追求有正当与否之分;“自私”则指不顾正当与否、不择手段地谋求个人私利。具体地说,“任人唯亲”的自私动机可能有如下四种考量:
一者,任人唯亲可以保障“投入回报”。亲近之人得到提携也就是受人恩惠,自然要“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虽然其他人得到提携,也可能给予回报,但总不如亲近之人可靠。且有其他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予以保障,万一出了差池,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种“回报”可以是“就地还钱”,也可以是“来日方长”,说不定什么时候自己倒霉了,不也有条“后路”。
二者,任人唯亲可以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亲近之人得到提携之后,可以成为自己继续不择手段谋求私利的可靠帮手,所谓“一个好汉三个帮”,最好逐渐形成一个潜在的帮派势力。
三者,任人唯亲可以扩展自己的安全空间。亲近之人即使不愿或没有能力成为自己的得力帮手,但他得到了提携,至少不会坏了自己的“好事”(诸如贪污腐败、偷税漏税之类),这同时意味着减少了其他人可能来破坏自己所做“好事”的机会。
四者,任人唯亲至少可以“肥水不流外人田”。反正亲近之人得不到提携也可能以其他各种方式来纠缠,其结果总是要侵蚀、瓜分自己的私利蛋糕。与其如此,不如让亲近之人直接参与瓜分更大的公益蛋糕,也算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吧。
公允地说,“任人唯亲”不一定完全直接来自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自私动机。其动因也许是为了减少甄别人选过程中时间、精力的损耗,毕竟亲近之人多半是知根知底之人,其才能、性格、忠诚性(只是对领导者而言)早已“久经考验”,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也算是降低了交易成本。也许是考虑到亲近之人好沟通(对上级的旨意心领神会)、好管理(对上级的指令百依百顺),能极大地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团队凝聚力(唯马首是瞻)。所谓“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中国人对这个意义上的“任人唯亲”大都不避讳,甚至颇有自豪感。也许是来自情面难却,也许是为了知恩图报,或是性情相投、手足情深、爱屋及乌、同情怜悯、满足虚荣(被人拍马屁,岂不快哉?)等,总之是人之常情所致,其中似乎有情也有义。
事实上,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说,人选任用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达成组织的公共目标,因此,“任人唯贤”无疑是最佳选择。尽管“贤”者的标准及其选拔比较艰难,但总有公共原则和程序可循。而“任人唯亲”之“亲”者没有经受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其才智、德性不可能有保障。自然,最终结果往往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不仅当事者丢人,领导者丢面子,社会组织的公共事业也受到莫大损失。不仅如此,“任人唯亲”在培植亲信、特权的同时也就是在废人不倦,并自毁长城。既然有“任人唯亲”的捷径可走,谁能耐得住自我修炼的寂寞之旅?谁愿意接受公平、公正、公开的苛刻检验?谁不会溜须拍马、攀龙附凤、“认祖归宗”?可一旦轻易得偿所愿,不是上了贼船,就是被“赶鸭子上架”。与其同时,领导者自身下场必然是威信扫地,毫无公信力可言。
要特别指出的是,其实任何社会组织都具有公共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组织自不待言,民营企业亦是如此(至少相对其组织成员而言),自然,社会组织中的职位也具有公共性,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组织中人选任用本身就是公共事务,即便是领导者或老板对此有决定权,也是公共权利代理(至少在某个层面、某个部分是如此)。所以,“任人唯亲”是以自私自利、人际情义来侵犯、取代公共权利,是对公共权利对抗、掠夺,是对社会公义的破坏、践踏。
古今中外,不论是杰出人物还是平民百姓,身处企业组织还是公权机关,在任用自己的亲信上大约概莫能外。但是,“任人唯亲”一直受到社会舆论和管理理论的一致批评,用人者不得不承受特别的压力。与“唯才是举”、“任人唯贤”这些古训比起来,“任人唯亲”显然是一种落后的用人方法,具有“政治上不正确”的特点。
如果说“德”和“才”是任用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不因用人者的不同而不同,“亲”则指的是用人者和任用对象之间的关系。从用人者的角度说,“亲”的因素离自己最接近、最可琢磨,所以他总是有意或无意地根据这一因素来选择下属。这是人难以突破的局限性。它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限制了人才选择的视野,使有“才”、有“德”者得不到平等地展示自己的机会;也易于在用人者周围形成阿谀奉承和拉帮结派的风气,培养出一批庸碌无为的“小人”。
既然如此,突破亲疏区别,广泛地任用人才,才是根治“任人唯亲”病最好的办法。
具体的“治疗办法”,就是打破亲疏之间的壁垒,多与他人接触,在接触中形成新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亲缘关系,并逐渐以合作关系来取代亲缘关系。
合作关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成,大致可以分这样几个类型:
一是利益共同体型。对象与用人者之间因为血缘、感情等因素,形成牢固的、紧密的私人关系,同心协力,同甘共苦,保持对对方的忠诚与尊重。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是亲属。在缺乏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手段的情况下,任用对象可以不计较得失,与用人者共同奋斗,减少了用人者被“背叛”的风险和监管的成本。在事业的初创期,这一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许多家族企业保有活力的原因。
二是志同道合型。由于共同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等因素,加上长时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形成了大致相同的事业理念、工作思路、行为方式,彼此认同并达成默契。我们说,社会学科和人类行为领域中的“道”与“理”是多样化的,没有完全正确的、独一无二的“客观真理”,对一项事业、一种决策与管理的判断也是如此。很多时候,争议并不能找到共同的答案因为本来就没有共同的答案,弥合双方的分歧。在实践中,共同的理念、彼此的认同能够使合作更加顺畅,使决议得到完整的、快速的执行,极大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三是性情相投型。在注重人格独立、思想独立的现代社会,性格、情趣已成为人际亲和的首要因素。有人相见如故,一拍即合;有人尽管作出了努力,也难以彼此亲近、融洽——这大概是人际关系中最无可奈何的事情。性情相投可以为相互间的沟通提供便利,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弥补常规管理的缺陷,给工作环境带来和谐、愉悦的氛围。它的作用是人类的理性难以代替的。
建立起这样不同类型的合作关系,原有的亲疏关系,自然被瓦解了,如此一来,就没有“任人唯亲”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