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選擇一書,固皆古今不易之理,而有補於龍穴砂水之用者也。但陰陽之定體,五行之常性,與夫各位神殺,皆不可不先知者。因預例條例於自,以便初學。凡安葬,不必拘大葬日、小葬日。凡豎造日,亦不必拘定大豎造日、小豎造日。只要龍神合中和之氣,坐向得吉曜,相扶立命,又得地逢時足矣。然坐向星辰之吉凶,定要以七政為主,慎不可為邪說所惑。
龍穴陰陽五行例
自寅宮斗三度起,至卯中心三度止,皆屬陽木。自卯宮心四度起,至辰中角十一度止,皆屬陰木。自巳宮軸九度起,至午中張九度止,皆屬陰火。自午宮張八度起,至未中井二十七度止,皆屬陽火。自申宮井八度起,至酉中畢一度止,皆屬陽金。自酉宮畢二度起,至戌中婁四度止,皆屬陰金。自亥宮奎一度起,至子中危七度止,皆屬陰水。自子宮危六度起,至丑中斗二十二度止,皆屬陽水。辰末十八度同戌末十八度,皆屬陽土。丑末十八度同未末十八度,皆屬陰土。
年月日時陰陽例
甲、丙、戊、庚、壬,天干之陽;乙、辛、己、丁、癸,天干之陰也。子、寅、辰、午、申、戍,地支之陽也;丑、卯、巳、未、酉、亥,地支之陰也。
年月日時五行例
甲、乙、寅、卯屬木,丙、丁、巳、午屬火,戊、己、辰、戌、丑、未屬土,庚、辛、申、酉屬金,壬、癸、亥、子屬水。
四時陰陽五行例
立春後三十六日屬陽木,次三十六日屬陰木,又次十八日屬陽土。立夏後三十六日屬陰火,次三十六日屬陽火,又次十八日屬陰土。立秋後三十六日屬陽金,次三十六日屬陰金,又次十八日屬陽土。立冬後三十六日屬陰水,次三十六日屬陽水,又次十八日屬陰土。
三元例
十干是天元,十二支是地元。子中藏癸、水,丑中藏癸、巳、辛,寅中藏甲、丙、戊,卯中藏乙、木,辰中藏乙、癸、戊,巳中藏丙、戊、庚,午中藏丁、己,未中藏乙、己、丁,申中藏庚、壬、戊,酉中藏辛、金,戌中藏辛、丁、戊,亥中藏壬、甲,此皆人元也。
五行生死例
甲木生在亥,死在午;乙木生在午,死在亥;丙戊生寅死酉;丁己生酉死寅;庚金生巳死子;辛金生子死巳;壬水生申死卯;癸水生卯死申。凡沐浴、冠帶等例,皆自長生上起。如長生、沐浴、冠帶、臨官、帝旺、衰病、死、墓、絕、胎養是也。
五行生尅例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是五行相生。木尅土,土尅水,水尅火,火尅金,金尅木,此是五行相尅。
經星例
危十二過子,女一過丑,斗三過寅,尾二過卯,氏一過辰,翰九過巳,張十四過午,柳四過未,井八過申,畢六過酉,胃三過戌,奎一過亥。星、虛、房、昴是太陽之位,張、危、心、畢是太陰之位,角、斗、奎、井是木星之位,尾、室、觜、翌是火星之位,氏、女、胃、柳是土星之位,亢、牛、婁、鬼是金星之位,箕、壁、參、松是水星之位。
緯星例
子丑土之位,寅亥木之位,卯戌火之位,辰酉金之位,巳申水之位,午太陽位,未太陰位。餘皆奴星計附,子黑附寅,孛附申,羅附戌。
命宮例
太陽所到之宮即是命宮,太陽所
居之度即是命度。假如萬曆癸未年正月十四日卯時,太陽在子宮虛一度,即以土為宮主星,以太陽為度主星。辰時,太陽到丑宮井干三度,即以土為宮主星,木為度主星,他做此。
身宮例
太陰行到之官即是身宮,太陰所居之度即是身度。假如萬曆癸未年正月十四日卯時三刻,太陰到午官柳五度,即以太陰為宮主星,以土為度主星。辰時,太陰到未宮并十度,即以太陰為宮主星,木為度主星,他倣此。
令星例
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四季月、土是也。
用星例
木見火,火見土,土見金,金見水,水見木是也。
恩生仇難例
生我者為恩,尅我者為難,我尅者為仇,我坐者為主。
年起月例
甲己之年丙作首,乙庚之歲戊為頭;丙辛之歲從庚上,丁壬壬位順行流;更有〈戊癸從何起,甲寅之上細追求。假如甲已之年正月起丙寅,二月即是丁卯,三月即是戊辰,以次順行,餘放此。
日起時例
甲己還加甲,乙庚丙作初;丙辛從戊起,丁壬庚子居;戊一癸何方發,壬子是真途。假如甲己日,子時起甲子,丑時即是乙丑,寅時即是丙寅,以次順行,餘倣此。
大運例
甲、丙、戊、庚、壬,陽年也。乙、辛、己、丁、癸,陰年也。凡堅造起運,陽年順行,陰年逆行,與命家起男子運同。凡安葬起運,陽年逆行,陰年順行,與命家起女子運同。皆從月令上起等。假如甲子年二月建丁卯,順運即起戊辰,己巳、庚午依次而行;逆運即起丙寅,乙丑、甲子、癸亥亦依次而行,皆論支不論干,他倣此。
大運歲數例
每月節氣在前,中氣在後,如立春是節氣,雨水即是中氣,日月皆然。凡大運止看節氣,不看中氣。陽年看在前節氣,陰年看在後節氣。每有三日,即作一歲起筭。假如陽年立春三日前用事,即是一歲運。六日前用事,即是二歲運。九日前用事,即是三歲運。十二日前,即是四歲還。十五日前用事,即是五歲運。餘倣此。陰年立春三日後用事,即是一歲運。六日後用事,即是二歲運。九日後用事,即是三歲運。十二日後,是四歲運。十五日後,是五歲運。餘亦倣此。又或零一日者,即除去不又等。零二日者,即加作三日筭。零一日半者,准半歲入算。
小運例
凡起小運,皆以歲君天干為主星。命家亦云:歲用天干,運用地支,亦此意也。假如甲乙年木是小運,丙丁年火是小運,戊己年土是小運,庚辛年金是小運,壬癸年水是小運,即命家歲運是也。外有月令起運,皆與大運同。日神起運,皆與小運同。
初限例
此與星家起童限相似,一命二財三疾厄,四妻五福順行流,六歲卻從官祿起,逆旋數到命宮休。假如立命坐子,則一歲在本宮限主屬金#1二歲行財帛宮,宮分在巳,限主屬水。四歲行妻妾宮,官分在午,限主屬太陽。五歲行福德宮,宮分在寅,限主屬木。六歲行官祿宮,宮分在卯,限主屬火。七歲又行轉福德宮。八歲行到相貌宮,宮分在丑,限主屬土。九歲又到命宮。九歲後起大限,他宮安命,皆以此例推之。
大限例
凡起大限,皆除初限九年外,然後自命宮度主上筭起。凡一宮三十度,三度管一年,行過度數即除以未行者,起筭皆自右順行向左,此自命宮起限處言之。餘皆十年行一宮。假如立命在子宮危十一度即是十歲起限。若在危九度,即是九歲起限。若在危六度,即是八歲起限。若在危三度,即是七歲起限。餘倣此。或立命在子宮女二度則本宮皆除盡無餘行初限九年外大限即入丑。
小限例
凡起小限,皆自本年太歲上算起,不物陽年、陰年,俱是自左逆行向右,一年行一宮。月限自流年上數,正月起;日限自月上數,初一日起;時限自日上數,子時起。假如太歲在未,未上即是一歲,午是二歲,巳是三歲。逐宮右行,十三歲又在未上,周而復始,一年行一宮。月在年上起,一月行一宮;日在月上起,一日行一宮;時在日上起,一時行一宮。
三方例
申子、辰亥、卯未、巳酉、丑寅、午戌、艮丙辛、乾甲丁、巽庚癸、坤乙壬,此皆三方也。
四正例
子午、卯酉、寅申、巳亥、辰戌、丑未、乾坤、艮巽、甲庚、丙壬、乙辛、丁癸,此皆四正也。
夾宮例
壬癸夾子,子丑夾癸,癸艮夾丑,丑寅夾艮,艮甲夾寅,寅卯夾甲,甲乙夾卯,卯辰夾乙,乙巽夾辰,辰丙夾巽,巽午夾丙,丙丁夾午,午未夾丁,丁坤夾未,未庚夾坤,坤庚夾申,申酉夾庚,庚辛夾酉,酉戌夾辛,辛乾夾戌,戌亥夾乾,乾子夾壬。又亥丑夾子,子寅夾丑,丑卯夾寅,寅辰夾卯,卯已夾辰,辰午夾已,巳未夾午,午申夾未,未酉夾申,申戌夾酉,酉亥夾戌,戌子夾亥。又壬艮夾癸,癸甲夾艮,艮乙夾甲,甲巽夾乙,乙丙夾巽,巽丁夾丙,丙坤夾丁,丁庚夾坤,坤辛夾庚,庚乾夾辛,辛壬夾乾。
符頭例
一節分三喉,一喉五日,以甲己作符頭,下臨子午,卯酉為上喉;臨寅申,巳亥為中喉;臨辰戌,丑未為下喉。凡上喉符頭所到日時,即是交節之期。如本日立春。本日即遇上喉符頭,則本日作立春氣喉看。或立春先日遇上喉符頭,則先日作立春氣喉看。或立春後日遇上喉符頭,則直待符頭到日,方作春氣喉看,此是超神接氣法也。
畫夜星辰例
自卯至酉為晝,當以命度為主,宜見日木土。自酉至卯為夜,當以身度為主,宜見月火金。蓋日木至皆屬陽,宜於晝,而不宜於夜。月火金皆屬陰,宜於夜,而不宜於晝。水星雖屬陽,而其性無常,或利於晝,或利於夜。
地盤名號例
子名玄楊,又曰寶瓶;亥名娵訾,又曰雙魚;戌名降婁,又曰白羊;酉名大梁,又曰金牛;申名實沈,又曰陰陽;未名鶉首,又曰巨蟹;午名鶉火,又曰獅子;巳名鶉尾,又曰雙女;辰名壽星,又曰天秤;卯名大火,又曰天竭;寅名析木,又曰人馬;丑名星紀,又曰磨竭。
天盤宮分例
地盤十二宮,雖有闊狹長短之不同;大約天干十二位,即界於地支之兩間,左右各分得七度半,共成十五度。如癸界於子丑之間,則左分丑宮七度半,右分子宮七度半,共成一十五度。壬界於亥子之間,則左分子宮七度半,右分亥宮七度半,亦共成一十五度。子宮左右各分去七度半,本宮亦止得一十五度。餘皆倣此。今人皆以癸統於子,壬統於子,壬統於亥,又或以三七分之。似此之例,未免失之偏枯,央不可憑。惟今之司府定時日規,皆以天干界於地支之兩間,此一定之法也。天盤分度,當以此為式。
日月交會例
正月會於亥,二月會於戌,三月會於酉,四月會於申,五月會於未,六月會於午,七月會於再,八月會於辰,九月會於卯,十月會於寅,十一月會於丑,十二月會於子。即官曆上望日時刻推之,則交會之時刻可知,此定朔之法也。
畫夜長短例
夏至晝極長,有六十刻;夜極短,止有四十刻。自夏至符頭日後,即有加臧乘除之漸,大約以九日為率,晝漸臧一刻,夜漸加一刻。加臧到冬至符頭之日,晝極短,止有四十刻方,寅午戌年占午方,巳酉丑年占酉方。
對沖例
即天干受尅地支,相沖是也。如甲子人忌庚午,庚午生人忌丙子,乙丑人忌辛未,辛未生人忌丁丑,丙寅人忌壬申,壬申生人忌戊寅之類。然相沖之內,又有輕重不同。如子生人見午,則內沖外,其禍必淺。若午生人見子,則外沖內,其禍必深。支沖而干不受尅,干受尅而支不沖者,皆不在此例。
觀星節要凡三十四條
一觀星之法,先辨太陽、太陰,自太陽初出之時,數到所用之時,則命之宮度可知;自太陰初出之時,數到所用之時,則身之宮度可知;皆以度主為要,宮主次之。蓋宮主猶府尉也,度主猶縣令也,令近民視尉尤切。宮主必要逢生得令,不要受尅制,不為太陽所伏,及三方#2四正無星相尅,更看度主。又坐高強,又坐祿馬長生歲駕。又逢旺得時,方可為妙。
一立命立身既定,更看是晝是夜。晝則宜看命度主、命宮主,遇日木土計氣為用神者,皆吉。見月火金孛羅者,皆凶。夜則宜.看身度主、身宮主,遇月火金孛羅為用神者,皆吉。見日木土計氣者,皆凶。
一造命須先看福德宮為緊,如人之生命亦以福德為最。蓋有福則有妻子,立名利,致富貴。福德既虧前數者,未見其可得也。福德者,乃造命之主。若得福居祿,祿居福,身主命,主入福。又有日月照福德,權貴蔭映之星入福德,金水夾主居福德者,皆生有福之人,出入性必端厚,量必寬洪,而有福有壽。若見土計坐福德者,作後亦可玫福。或福德宮犯刑囚耗星,切不可作。若悮作之,必招凶禍,且出人必多刻薄凶狠,奸謀詭譎、好鬥好殺、不忠不孝之流。如福德宮無好星辰,又看三合對照有何星守照。如三合對照守照俱無星,亦未可便言其吉凶,更看財帛宮如何。
一財帛宮,亦人生受用大端也。或遇福德守財帛,日月照財帛、田宅、互垣,身命二主臨財財帛。又逢生旺得令、得時,作後必生有祿之人。如人既是有財,則可以養妻子、致奴僕,既有財亦有名。若財主失經刑囚照財,作後必主財穀虛耗,出愚蠢無用之人。如財帛宮不好,又未可便言其吉凶,又當看田宅宮何如。
一田宅之位,亦人生受用之源。如田宅主星不起,或有福德守田宅,日月照田宅,身命坐田宅,作後必生有財名望之人。既有田宅,則妻子皆自田宅而出。若福德、田宅、財帛三宮,既無吉星,必不可作,又宜另選吉期,方能為福。
一看作後行限如何,如人一生命好身吉。若行限不好,卻不作發福論之。蓋命好不如限好,如身命好,行限又好,方是吉期。蓋命為魂,身為魄,限為血氣,三者須要相扶。譬如人之一身血氣,稍滯則不流通。故為寒熱相攻,瘡毒並行,風邪客氣得以侵之。若血氣和暢,其身既壯,安得有病。
一行限須要向明不背,方吉。何謂向明,夜見火金月當限,日見日木土當限,皆謂向明,發福可期。如日不曾見,日木土星又皆獨見,金月火星照限行限,又經行的殺劫殺羊刃三殺空亡之上,作後必不發福。
一凡大小限,以作日後,交神殺祿貴;以冬至日後,交命宮行度。九歲以前在小限,至十歲上本生度起行。
一造命須要看得令為緊,如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土則寄旺四季為令。令者,如臣稟君令,宣真教化,生民休戚係焉。以令主之,不背則赫然號令,從所瞻仰。立春木為令主,發生則萬木萃於春,生人亦清麗煥彩。然木既主令,金不可尅木,乃掌時月之星,金當藏刃,土則培木,只怕金土參差,是為逆亂伐上禍由。期發主為凶厄,夏月火腸當空,水縱泛溢,豈敢侵月令之火,金廢則沮於爍石流金之勢何所用焉,亦當廢棄。故夏金多行南方。若金火日用事,必生酒色之徒。大抵當廢之星,用事日值之後,出人必志大謀疏,虛空無實,愚而好自用,平生快然,易於退失。只怕金水相合,與火爭勢,為反逆之曜,以此日用事,必主凶敗。秋金用事,大火西流,本自棄置,萬木黃落。當廢之時,惟金司令,逆金為禍。若木火相合,即不受令,又有陸梁,安得不凶。冬水陰沍,必藉火為順流溫助之宿。土為隄防之星,皆無傷用事之詩,卻水木無相生之理,相合冰凍。若水星夜見,以之用事,必生孤寒之人。大抵令星春時,必借土為栽培之宿。冬月火土自為相生相養,亦與水而濡沐。雖星廢不當時,卻畢竟相為表裹,皆士巳只有火金月不可相見,必不能相順,見之一禍發。令星從陽則吉,為贊助協翊之星;逆則凶,為跋扈飛揚之宿。所以順者,或引陽,或從陽,遠在十度,不為克奪。所謂逆者,侵陽用事,令星最要得日君行事,居有氣之位,與命主不相背反,方為令自己出,稍為克奪,則是聽令於人。令星司奪,當之必死;令星司福,用之必祥。五星犯殿傷宿,即克奪之星也。學者務宜詳察用,不可息忽。
一太歲最為緊要。大凡立命,須要吉星臨駕,與太歲相關攝,則富貴可必。若歲君不收錄,則亦無用。又忌殺星破駕,凡作用皆以身命與德德為重,有祿無福,福將安享;有命無身,命將安係。
一凡殺星不要逢時,要失時,春木逢金,冬水逢之之類。殺星失時,主星有氣。凡火為殺不宜於晝,土為殺不宜於夜,木為殺防春,金為殺防秋,水為殺防冬,火為殺防夏,此皆得時失時之妙論。
一金星若在太陽之宮,名曰映進;若命主在太腸之前為特進,又名曰金星映日。又曰金星當權皆主權貴;太陽之前,只喜身度。主命度主及金星在前者,皆作貴論。若太陽之前,或是刑囚暗耗,名曰誤進,並皆不吉。命主及金星在太腸之後者,名曰後進,其福臧半。
一諸星並行,有先有後。大凡殺星,則欲其前行,主星則欲其後至。且如水火二星同行,水能尅火,則以水為殺星。如水星在前行,則不能尅火。如火在前水在後,其殺逼身最為大害,不可不審。諸星皆然。《經》云:殺前主後,當膺藩輔之權;殺後主前,必有徒流之患。
一諸星退行,有退而有力者,有退而無力者。且如退而有力,火金二星同行,金在前火在後而退行,此殺星不敢進前,以尅其金,是退而有情。如或金星退遇火順行,是退而逢其殺也。五曜皆然。亦有退而升殿,退而入垣,退而逢生,皆為吉。論或退而坐殺,退而逢殺,或退惡弱之宮,並作凶推。
一遲、留、伏、逆,五星中緊要,學者不可不明。遲則忌度,留則不行,伏則不見,逆則退行。有用之星,順行為福,遲、留、伏、逆,進退減力。《經》曰:順則優游,逆則退縮,留則拘繫抑鬱,伏則韜晦無光。如命午太陽,忌木炁同躔,木前日後,退之為禍,日前木後,退之為福。留者用星,留於實地,為福久遠。殺星留於實地,為禍不休。若留於虛地,禍福皆無。伏者用星,伏則無力,忌星伏則無灾。逆者退行也,有退為福,有退為禍,以理推之。《詩》曰:五星遇日須當伏,三合逢陽必定留;若是對宮為逆度,不逢陽處是為遲。
一羅計截斷半天星,有吉有凶。或截斷諸星在左,而限行右,名曰反背。行限不遇諸星,故也又有升沉之不同。或日間而諸曜當天,截在辰巳午未申位而有星,行限從酉戌亥子丑寅位而無星者,為不得體。又有夜間斷截在戌亥子丑寅位而有星,行跟從辰巳午未申位而無星者,皆為升沉之不同,並不合格。
一羅計截斷半天星,斗有跳出一星在外者,當專論在外一星禍福。如跳出一星為福主、祿主、命主、身主,或官魁、權貴星,夜火、夜月、晝木、晝土,皆為得格,作後必出富貴名利之人。如跳出一星為刑囚暗耗,或奴僕主羊刃、劫殺、的殺,主晝火、晝金、夜土,漏出在外者,皆不合格,出人必主貧賤勞碌之事,度世無成,不為吉論。
一截斷不要太陽跳出,如太陽隔在外,名曰孤君。孤遁君而無輔,極為不好。蓋太陽乃君王之象,必欲星輔佐而行,或左右皆為吉論。若太陽孤立,雖親輔之人,亦多遠之,出人必主勞苦。
一諸星聚會,有吉會,有凶會。吉會者,為命主身度主官魁福祿,或化權貴蔭印,皆為吉會。會雖是火羅計孛,亦無害。如不為前項等星,而為的劫羊刃等主。或化刑囚暗耗,皆為凶會,學者不可不察。
一身命主坐奴僕,有凶有吉。如貴人之命,多有身命主入奴僕而貴者,亦有入奴僕而賤者。如奴僕宮主,原是貴人、祿馬、長生、帝旺、爵駕、殿勳、權祿之地,皆出富貴利達之人。如奴僕宮主,原是劫的、羊刃、死絕、暴敗之卿,而身命限主居其上者,必出勞役無成之人,學者最宜詳察。
一造命須是四正為緊,或日月照四正,或金木照四正,福德照四正,或用星居四正之地,並主富貴。亦有火羅計孛守四強及化得好者,亦為合格。如有刑囚暗耗等星,居於四正宮中,而逢相尅之曜,皆主破敗。
一看諸星皆如看命之法,亦看三合,亦看正照,方斷吉凶。大抵論三合四余,輕五星重對照。四余重,五星輕,四余乃橫衝直突之曜也。
一十干坐命,如六甲年,不要立命在金宿度上,名曰鬼尅,皆主不安。只喜坐生星坐水宿,名曰父母之上。坐土宿,名曰財帛之上。坐火宿,名曰脫局之上。當以意會消息,得時得令為妙,餘倣此。
一身命坐祿、坐貴、坐長生、坐庫、坐駕、坐殿、坐夾貴窠、坐祿馬樞、坐生旺卿,皆主富貴。不然,亦主衣食盈饒。《天玄賦》云:祿馬貴人持世立身,須主清高咸池。凶殺臨身,出處必然微賤是也。
一身命坐劫的、芒刃、暴敗、空亡、死絕、三殺、飛廉殺者,皆主出人心險、行怪、不亡#3、不義、兇暴、勞苦。
一夾身命要日月夾、福德夾、官魁夾、印貴夾、三合拱之者,皆吉。或命度主身度主起在別處而夾拱之者,並主吉。
一劫的、芒刃之宮,或凶星夾照,其凶敗不可勝言。然無官符不成殺刃,無歲破不成劫的,無病符不成疾厄,此乃五行真生殺。
一官祿不要星尅,其宮名曰官鬼。且如官祿在寅地,卻不要金星入內,亦不要三合四正宮值之,皆主出人健訟,不然遭官事,亦無食祿之分。
一官祿、福德二宮,最要吉星臨之。如日月居官祿、福德,或福祿居官福,水、日、金、月各居官祿,行限遇之,皆主發福。如官、福二宮無星,或弔起吉曜居其上者,亦吉。又看對照三合之宮,以斷休咎。
一造命只可求其主星、命度、命主、身度、身主,看強弱禍福,不必諸星一一高強,一一得地。故《經》云:一星得地,終生貴顯吉人。又云:使一星背而莫究其非,縱群曜吉,而莫能為福。譬如,五七員官在任,不必員員皆職,而其中有一員得力則群從州縣莫不刮目。觀星當以理推,其次看限主行限,須要限主高強得地,受生吉星交會,方為好限發達。不然,皆為不福。
一論五星,無毋推究太陽、太陰躔度次舍,斷禍福吉凶、貧賤富貴,十有九中,蓋命宮以太陽為主,身宮以太陰為主,主本既端,何所根蒂。故日當推太陽,夜當推太陰。如日間太陽逢惡曜,夜問太陰逢凶曜,定主出入貧賤天折。日間吉宿逢陽,夜間言星釣月,必主出入富貴顯達。然猶當論其在度中,與不在度中也。
一星辰俱善柔,而不能作大事,又要一凶星以助其權。大凡吉星多,凶星少,則以吉論。凶星多吉星少,則以凶論。如貴人之命,非權殺不能治世。
一造病皆要日月明潔,方為吉論。蓋天地以日月為主,若日月明今,方始貴顯。《經》云:貴人日月要分明,日月不明非貴人。
一元守之星固好,又恐流年之星為患。如限主又惡又弱,流年凶星又重,亦能為灾,不可不察。若限主健,只是流年為禍,必候凶星出後方好。故《經》云:元守雖然無咎,流年又怕為灾;元守雖醇,尤勝膏梁之有味,流年為患,譬猶橫潦之無根是也。故欲善選擇者,必要元守星昔吉,限主不陷衰弱者,然後用之。
#1此處原缺字,疑為『金』,據文義加。
#2『三方』原誤為『三萬』,據前目三方例改。
#3『不亡』疑為『不仁』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