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商”小约翰·D·洛克菲勒(石油大王约翰·D·洛克菲勒的儿子)一直认为自己是父亲巨额财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拥有者。他把博爱当做毕生的事业,一生中为公共事业捐献了5000多万美元。他曾经出资修缮凡尔赛宫,设立了阿卡迪亚和格兰德泰顿国家公园,捐献地皮给联合国在纽约设立总部。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他在1920年5月1日写给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的一封信。小约翰·D·洛克菲勒当时46岁,在信里他为14岁的儿子列出了“财政”要求。
儿子约翰·D·洛克菲勒三世长大之后继承父亲的遗志成为洛克菲勒基金委员会的主席。信的全文如下:
爸爸和约翰的备忘录——零用钱处理细则:
(1)从5月1日起约翰的零用钱起始标准每周1美元50美分。
(2)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上浮10美分(最高零用钱金额可等于但不超过每周2美元)。
(3)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不合规定或无法让父亲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下调10美分。
(4)在任何一周,如果没有可记录的收入或支出,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5)每周末核对账目,如果当周约翰的财政记录合规定,但书写或计算不能令爸爸满意,下周的零用钱保持本周水平。
(6)爸爸是零用钱水准调节的唯一评判人。
(7)双方同意至少20%的零用钱将用于公益事业。
(8)双方同意至少20%的零用钱将用于储蓄。
(9)双方同意每项支出都必须清楚、确切地被记录。
(10)双方同意在未经爸爸、妈妈或斯格尔思小姐(家庭教师)的同意下,约翰不可以购买商品,并向爸爸、妈妈要钱。
(11)双方同意如果约翰需要购买零用钱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时,约翰必须征得爸爸、妈妈或斯格尔思小姐的同意。后者将给予约翰足够的资金。找回的零钱和标明商品价格、找零的收据必须在商品购买的当天晚上交给资金的给予方。
(12)双方同意约翰不向任何家庭教师、爸爸的助手和他人要求垫付资金(车费除外)。
(13)对于约翰存进银行账户的零用钱,其超过20%的部分(见细则第8款),爸爸将向约翰的账户补加同等数量的存款。
(14)以上零用钱公约细则将长期有效,直到签字双方同时决定修改其内容。
以上协议双方同意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