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此料簡大小二超遼然不同也。問中以小超超至羅漢而問。與大超直至羅漢何別。答中明小超在於凡夫地位。修觀之時。已得伏惑。至十六心後。或能超至羅漢。而與大超聞呼善來。即證羅漢逈然有別也。所言一呼即證者。如輔行云。佛言。善來比丘。自然得具足戒。當於言下。鬚髮自落。袈裟在身。鉢盂在手。猶如五歲。知法比丘。如跋陀羅波楞伽者是。以上釋通辨超次根性也。
【註】次釋家家之義。家家者。受生處不一也。人中三洲。張王不同。天上六欲。宮殿等別。故論天家家。人家家。不等家家。平等家家。輔行六上(六)云。家家者。有二不同。謂天。及人。天。謂欲天三二家生。而證圓寂。(此天家家)人。謂人處或三二家。或三二洲。而證圓寂。(此人家家。已上皆平等家家也)若天三生。天三。人二。若天二生。天二。人一。(天不等家家)人生三二。反此可知。(人不等家家。)故天家家。先於人中得見道已。若超若次。進斷三四。後於天中三二處生。人中反此。天家家者。於最後生天中。餘殘結斷。名得圓寂。人中家家。準此可知。
【補】此引輔行釋上人天以論家家也。謂三家生而證圓寂者。即是已斷欲惑三品。則損四生。即有三生在。故三生而證也。二家生而證圓寂者。乃欲惑已斷四品。則損五生。而有二生在。故二生而證也。或純天上。或純人間。此所謂平等者也。故天家家者。先於人中見道起生。最後於天上而證圓寂也。人家家者。先於天上得見道。最後於人中而證圓寂也。圓寂者。即小乘涅槃無為之理。圓見思之惑寂也。瑜伽論曰。天家家者。謂於天上從家至家。若往若來。證苦邊際。人家家者。謂於人間從家至家。若往若來。證苦邊際是也。又天不平等者。天上起生。天三人二。最後天上而得圓寂。是也。人中反此。
(然輔行云。三二生而證圓寂。即四果也。此是家家種性。不可作尋常斷九品惑。得三果釋也。)。
【記】尋常釋。斷欲惑九品。只得三果。今證圓寂。指四果也。
【備】辨訛曰。玉師意謂。家家種性。故不生上界。而得四果。若尋常次斷九品惑者。還生上二界。方證四果。故言不可作尋常等。不知欲界經生聖者。定不復生色無色界。以上二界。亦有長時之苦。同於欲界故也。私謂。俱舍論言。若在聖位。經欲界生。必不往生色無色界。由彼證得不還果已。定於現身。般涅槃故。若於****經生聖者。容有上生無色界義。然集註尋常二字。乃指斷九品惑。只得三果者說。以明今證圓寂。是四果也。
【註】俱舍頌云。欲斷三四品三二生家家(此二句正頌家家。斷三品。則損四生。後三生在。論三生家家。若斷四品。則損五生。後二生在。論二生家家)。
【記】此兩行小註。以釋論家家也。而本論釋曰。然復應說三二生者。以有增進。於所受生。或少或無。或過此故。何緣此無斷五品者。以斷第五。必斷第六。非一品惑。能障得果。猶如一間。未越界故也。
【註】斷五至二向(斷至五品。名二果向)。
【記】論云即預流者。進斷欲界一品修惑。乃至五品。應知轉名一來向果。
【註】斷六一來果。
【記】論云。若斷第六。成一來果。彼在天上。一來人間。而般涅槃。名一來果。過此已後。更無生故。此惑名曰。薄貪嗔癡。唯餘下品貪嗔癡故。
【註】斷七或八品。一生名一間(斷至七品或八品。猶有一生間隔。此據命終者)。
【記】論云。即一來者。進斷餘惑。若三緣具。轉名一間。一由斷惑。斷欲修惑。七八品故。二由成根。得能治彼。無漏根故。三由受生。更受欲有。餘一生故。頌中但說初後斷惑受生二緣。不說成根緣。如何一品惑。障得不還果。由彼若斷。便越界故。前說三時業極為障。應知煩惱亦與業同。越彼等流。異熟地故。間。謂。間隔。彼餘一生為間隔故。不得不還果。有一間者。說名一間。華嚴疏言。有三緣具。名為一間。上之二句。即是二緣。更有第三。得無漏根。以為能治。易故不說。同前家家。以下三品。共潤一生。故斷七八。餘第九在。亦有一生。而為間隔。故名一間。有一品惑。不證不還。有一生在。不證圓寂。皆名一間。
【註】此則第三向(此據不命終者。而向三果)。
【記】本論言。即斷修惑七八品者。應知亦名不還果向。先斷三四七八品惑。入見諦者。後得果時。乃至未修後勝果道。仍不名曰家家。一間未成。治彼無漏根故。華嚴疏言。即此一間。是不還向也。
【備】辨訛曰。原註分命。終不命終。準論並無此意。若命終名一間。不命終名。向者如得二果。名一往來。亦應約命終不命終論否。既二果可言現在。一間必定局指命終也。且頌本是一意。不當分屬兩意也。
【註】斷九不還果。
【記】論釋云。若斷第九成不還果。必不還來生欲界。故此惑名曰五下結斷。雖必先斷。或二或三。然於此時。總集斷故。依不還位。諸契經中。以種種門。建立差別。華嚴疏言。九品全斷。更不還生欲界。故云不還果也。
【註】已上論頌。正頌加行次斷。備乎九種根性。
【記】言九種根性者。即****九種般。謂於色般合五為三。謂有行。無行。皆生般攝。并中般。上流般為三。即開三為九。見下文圖示九般也。
【補】九種根性者一。三生家家。二。二生家家。三。二果向。四。一來果。五。斷七品一間。六。斷八品一間。七。斷七品第三向。八斷八品第三向。九。不還果。然一間之名者。集論言。謂即一來。或於天上惟受一有。得盡苦際。所以者何。即一來果。進至不還果向。或於天上。惟受一有。得般涅槃。故有一隙。容此一生。故名一間。約斷七品。或八品而命終者。為兩種一間。以同是一生間隔故。約斷七品。或八品而不命終者。則為兩種三向。以同是近三果故。如四教義云。信解人證阿那含。亦有二種。一向。二果。一向者。若斷欲界七品或八品。皆是阿那含向。據此皆是之言。則斷七或八。為兩種一間。等無謬矣。是為備乎九種根性也。
【備】節義曰。天平等家家。天不平等家家。人平等。不等。共四位。并後五。二向。一來。一間。三向。不還。為九種。集註問答解亦同宜依節義。
【註】輔行問何緣無斷一品。二品及斷五品。名家家耶。答。加行次人。斷二必三。斷五必六。必無不斷大品惑盡。而命終者。輔行云。此次斷義與今文同。蓋指俱舍加行次斷。與止觀所引婆沙小超是同。
【記】此料揀無斷一二及五品惑。名家家義。問中問其不名家家所以。答中約加行必斷大品惑盡命終。出其緣由。斷二必三。斷五必六者。謂由聖者。起大加行。必斷大品惑盡而命終者。如輔行云。大品者。謂三品。離三成九。故三名大。若斷二。必至于三。是斷初大品。若斷五。必六者。是第二大品。又無一品能障於果。是故斷五必至于六。所以無斷一二。及五品惑。名家家也。輔行云下。牒釋會文同義。俱舍加行次斷。即上文所引二頌。婆沙小超之文。止觀第六所引。此下註中有出。
【補】與今文同者。玉師恐人錯認輔行義。謂與止觀超次對辨之次斷是同。故此牒而辨之。謂與今文超次對辨之超斷同。不與次斷同也。以玉師意。止觀次斷。是經生損惑。不論家家故。若超斷是斷惑損生。故論家家種子。而與俱舍明加行次斷之論家家種子。其意正同。但止觀中只云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輔行引俱舍次斷家家以釋之。故又會通云。此次斷文。與今文同。此會義同若爾。若會釋止觀。應云此次斷人。欲斷四品。名二生家家。與今超斷五品名家家是同。以超斷五品。功齊四品故。此止觀言超斷。即是小超。故註中言小超也。
【註】問。次斷之人。必斷大品惑盡。何故斷四。不至五六又斷八品。何不至九。答。斷初大品已既有餘力。故更進斷第四也。不至九者。以有得果越界。二義故。六唯得果。無越界義。是故斷五。必至於六。
【補】得果越界。有決定諸業為作留難。如婆沙四十二。然論謂得四果。今借言之。
【註】二三品中。全無二義。斷二必三。於理無疑。
【記】此料揀斷二必三。五必至六義也。如輔行云。斷九二義異三品。一者得果。二者越界。第九一品。以有得果。及能越界。故斷至八有命終者。所以斷八不九也。
【註】問。還有斷一二品。論五四生家家否。答。既斷二必三。豈惟一耶。
【記】此料揀斷一二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明斷欲三四品。三二論家家。故發此問。以初大品之初。一品潤二生。第二品潤一生。若斷此一二兩品。但損三生。故有此問。答中舉無不斷大品惑盡而命終之事。以顯斷二。既不論家家。惟斷一品。亦不論家家也。
【備】既斷二必三。加行人無有不斷至三品而命終者。豈有斷一品而命終者乎。
【註】問。還有斷六品論一生家家否。答家家者。受生處不一。既唯一生。則不論也。
【記】此料簡斷六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斷前六品。損六生。後三品未斷。猶有一生在。故有此問也。答中舉受生不一。得名家家。既明一生。只一處。非家家之義。故不論也。
【註】問。斷五至二向。還可於此論功齊四品。論家家否。答。加行次人。既斷五必六。不同小超也。
【備】加行次人。雖有二向之名。然此生必證二果。故與小超異。
【註】三緣具足。方論家家。俱舍云。即預流者。進斷修惑。若三緣具。轉名家家。一。斷惑緣。斷欲修惑。三四品故。(此揀異任斷)。
【補】目初果後。任運七生。
【註】二。成根緣。得能治彼三四。成無漏根故(此揀異本斷超)。
【補】在凡夫地。修四禪。用六行觀。以有漏智弱。不緣四諦而修。成無漏根。故無成根緣。
【註】三。受生緣。更受欲有。三二生故(此揀異大超)。
【補】大超之人。在凡夫地。聞唱善來。即證羅漢。故無受生緣。
【註】頌中但說初後二緣者(斷欲三四品。即斷惑緣三二生家家即受生緣)論中既云預流果後。進斷修惑。即是治彼三四。成無漏根。義準已成。故不具說。
意謂。若在預流果前。或屬小超。或屬本斷超。猶未可定。今論既云。在預流果後。自屬加行次斷之人。成無漏根。三緣具足。其義自可準知也。故頌中不必具說也。
【註】三緣缺一。非家家之義。若斷七八。亦具三緣。轉名一間。此約次斷。若小超人。既論家家。三緣必具。
【記】此料簡次斷之人。五品不論功齊四品家家也。三緣具足下。示次斷之人論家家。俱舍下。引釋或難。俱舍但明前後二緣。不說無漏一緣。故以論中明指預流果後。則明屬加行次人。已成無漏根。非小超本斷超。可得混淆。不必更說也。若斷七八下。帶示一間。雖亦具三緣。轉名一間。無家家義。若小超下。兼示小超。若論家家。亦必具足三緣也。
【註】輔行六上。若超若次。進斷三四。(文)得非小超亦至三四品耶。彼釋家家。三二處生故。以五品功齊四品。而總言耳。非謂小超至四品也。
【記】此料簡小超。非止斷四品也。問中舉輔行。明超次進斷三四之文。以問小超之人。止超三四。答中約釋家家三二處義。中明輔行之文。乃釋超次。非連及小超。亦止超三四也。
【註】又復小超至五品。而不至六者。由得果義故。
【記】此揀小超。超五不六名家家。恐伏難言。次斷根性。斷五必六。得論斷第二大品惑盡。何故小超但至五。不至六耶。故註中牒而釋之。以明第六有得果義。若斷之。則成二果。不名家家也。今欲論家家。故小超但至五品也。
【註】止觀六引婆沙云。次斷五品。名斯陀含向。超斷五品。名家家。次斷六品。名斯陀含果。超斷六品。名一往來。次斷七品八品。名阿那含向。超斷八品。名一種子。(文)。
【記】此舉止觀所引。意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證成上義。由上超次對明。謂超次之人。斷五必六。小超之人。斷五不六。故引而證之。然雖全舉所引。意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證成上義。亦是起下文料簡也。
【補】此中次斷一品。乃至五品。皆名斯陀含向者。以此是經生損惑。無斷惑緣。故斷三四品。不得論家家。斷七八品。不得論一間也。是知此次。即任斷之根性也。又云。此即止觀六上。超次對辨之文。由次斷中。不論家家一種子。故玉崗師意。以此中次斷為任斷也。俱舍論。以未起勝進道。名住果非向。不論超證。次證。悉皆十五心中名向。第十六心名果。縱斷上地七十一品。十六心時。皆但名阿那含果。未起勝進道。故。故止觀超次對辨。以次斷名向。超斷不名為向。又。所云次斷。自屬加行次斷。玉崗師似作任斷釋之。若任斷者。何必更論。且任斷之人。至第七生中。得盡苦際。不往上二界受生。諸經論中。具有明文。何得云六種那含。位在其中。故知但約加行次斷說也。問。若云住果。不得名向。則輔行明本斷超中。若本斷九品。今名三向。斷六品等。名二果向。復云何通。答。此是荊溪大師。據抑退之意。約意立名也。俱舍婆沙。無此名目。讀者幸勿以辭害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