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及王某等5个自然人于前年7月26日商定,各自按一定的比例以货币形式投资2000万元,注册成立×市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9日,该公司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获准登记成立。自该绿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当事人即将出资抽走,至一年后案发时止,以上当事人共抽逃出资达1050万元。去年9月3日,该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市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及王某等5个自然人投资者作出了限期30日内补足出资、处以38万元罚款的处罚。
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表现。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应与其实有资产相一致。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不允许抽逃的。任何人发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